被告人斗殴致两人亡被判死缓
北京法院首次适用限制减刑判决
2011-08-26 08:56:19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李芹 李佳
记者25日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日前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阎建新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自今年5月1日实施以来,北京市法院首次适用限制减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24日夜里11时许,阎建新伙同董联合,在西三环莲花桥东北侧附近的北京西站京都信苑饭店4层金桥歌厅房间内,因琐事与杨某、兰某、梁某等人产生矛盾,董联合将杨某手中的酒杯打掉后,双方开始互殴。阎建新持刀刺击杨某胸、头等部位数刀,刺破杨某肺脏、肝脏,导致其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还持刀刺击兰某胸、腹等部位,刺破兰某心脏及右侧髂总动、静脉,致兰某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刺击梁某颈部一刀,致梁某轻微伤(偏重)。徐立中在明知阎建新、董联合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仍向两人提供隐藏处所、白色富康牌轿车及10万余元帮助两人逃匿。
法院认为,被告人阎建新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持刀致二人死亡,情节、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但鉴于阎建新有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的立功表现,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但根据其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情况可对其限制减刑。
法院最终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阎建新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同时对阎建新限制减刑;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董联合有期徒刑十五年;以犯窝藏罪判处徐立中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相关链接■
限制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情况,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24日夜里11时许,阎建新伙同董联合,在西三环莲花桥东北侧附近的北京西站京都信苑饭店4层金桥歌厅房间内,因琐事与杨某、兰某、梁某等人产生矛盾,董联合将杨某手中的酒杯打掉后,双方开始互殴。阎建新持刀刺击杨某胸、头等部位数刀,刺破杨某肺脏、肝脏,导致其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还持刀刺击兰某胸、腹等部位,刺破兰某心脏及右侧髂总动、静脉,致兰某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刺击梁某颈部一刀,致梁某轻微伤(偏重)。徐立中在明知阎建新、董联合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仍向两人提供隐藏处所、白色富康牌轿车及10万余元帮助两人逃匿。
法院认为,被告人阎建新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持刀致二人死亡,情节、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但鉴于阎建新有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的立功表现,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但根据其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情况可对其限制减刑。
法院最终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阎建新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同时对阎建新限制减刑;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董联合有期徒刑十五年;以犯窝藏罪判处徐立中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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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情况,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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