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助推“海上浙江”扬帆远航
——浙江法院服务海洋经济发展大局纪实
2011-08-24 08:36:50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余建华 孟焕良
21世纪是海洋世纪,全球贸易90%走海上运输。继去年7月国务院批准浙江正式成为全国“海洋经济发展试点省”,今年2月和6月国务院又先后正式批复《浙江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规划》和设立舟山群岛新区,这是我国首个以海洋经济为主题的国家战略层面新区。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21世纪中国的历史重任。在这海上浙江新纪元,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为海洋经济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陆域资源小省浙江开辟“新蓝海”又送东风,受到浙江省委主要领导充分肯定。
8月9日,浙江省委书记赵洪祝批示:“省法院围绕我省海洋经济发展战略,结合法院工作开展深入调研,制定出台为海洋经济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做法很好。望立足法院实际,抓紧组织实施,坚持能动司法,强化司法服务,为我省海洋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省委副书记、省长吕祖善批示:“加快海洋经济发展,是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新的增长点,也是国家的一个重大战略。为推动海洋经济顺利发展,省高院通过调查研究及时提出司法保障具体意见,充分反映省高院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一中心、服务大局的意识,值得充分肯定。”
8月11日,浙江高院与宁波海事法院、舟山中院联合召开“服务海洋经济发展”新闻发布会,司法助推“海上浙江”扬帆远航的脚步声愈加清晰地响彻耳畔。
理念总动员
密集调研出炉司法政策招招见实
作为海洋资源大省,浙江可建超万吨级泊位的深水岸线506公里,500平方米以上的海岛2878个,均为全国第一;拥有全球四大渔场之一——舟山渔场,东海石油资源也主要分布在浙江海域,可开发的海洋能居全国首位。
26万平方公里的海域,将成为浙江未来的新战场。
徜徉于这片深海,浙江高院敏锐把握时势,在年初全省法院院长会上,浙江高院院长齐奇把服务海洋经济发展作为服务大局、能动司法的重点工作进行部署,会后成立调研组深入宁波、舟山调研,分别前往福建、江苏、山东等兄弟法院取经。在一次次调研和观点交锋中,浙江法院服务海洋经济的路径图逐渐清晰,7月25日出台《意见》。
《意见》确定“三个有利于”的指导思想,即在法律框架内,只要是有利于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规划落实,有利于创新海洋开发管理体制,有利于海洋经济现代产业发展的一切举措,都要提供公正公平的保障和优质高效的服务。
浙江高院民四庭庭长郑菊红介绍,针对海洋经济发展特点,《意见》提出发展初期着力解决好土地流转、资本引进、新旧规划冲突等纠纷;中期妥善处理好产业集聚、自主创新、劳动争议等问题;后期将工作重心放在服务保税港建设、海洋环境和资源保护、社会管理创新等方面。同时要求科学合理地设置派出法庭、巡回法庭、涉海案件专门合议庭等,处理好专门法院与地方法院在审判执行中的分工配合,构建具有浙江特色的涉海审判工作制度。
宁波海事法院作为全省唯一专门法院,在去年7月国务院批准浙江成为全国“海洋经济发展试点省”后,频频出台意见和实施方案,方案设计26个工作项目和58个分项任务,制作责任任务分解表和行事历表,勾画每个部门、每位法官对号入座的“路线图”。今年上半年化解各类海事海商纠纷1062件,同比上升9.4%,解决争议标的额21.9亿元。
舟山群岛作为向东直面大洋的桥头堡,海洋经济占经济总量68%,在新区批复不到两个月,舟山中院出台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26条,调整司法理念,依法支持“先行先试”,引导企业依法运营,保障交易规范有序,避免产业聚集过程中的矛盾聚集。
克难大行动
规范海洋经济总量扩容之路
海洋经济“三驾马车”齐驱,目前实力相对弱势的浙江未来重点无疑是追求海洋经济总量。随之迅猛发展,海上交通流量不断加大,船舶大型化、快速化、专业化程度越来越高,重要通航水域跨海、跨江桥梁越来越多,海域安全和生产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急需司法大显身手。
2009年12月19日,星巴克航运公司的希腊籍“牵牛星”轮在航行中触碰宁波一个30万吨燃油码头,致使码头系缆墩及引桥开裂、系缆墩基础桩严重受损,严重影响宁波港及附近地区的燃油中转供应。
事不宜迟。宁波海事法院立案受理后,主动介入组织专人赶赴现场,确定受损范围,要求受损方尽快请专业人员定损后进行修复。按常理,修理需招投标。但鉴于码头刚建成投产三个月,尚在工程保质期,该院建议由原施工单位按原招投标价重建整修,得到了原、被告一致认同,从而减少了码头两三个月的停产损失。随着工作有序跟进,促使双方先后就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达成合意,整个事故损失没有超过海事赔偿责任限额。
如此“程序化”又得心应手的处理得益于宁波海事法院对涉重大海上基础设施事故案的审判工作预案。近年来,该院受理此类案件129起,每一起事故都给海陆交通、港区生产和海上通航带来较为严重的影响。为此,该院细化预案,第一时间启动重大案件跟踪机制,要求承办部门及时通报情况,扣押船舶、固定证据、调查取证,协助指导基建管理部门调查事故原因、处理事故善后。前阶段侧重生产自救,尽早恢复生产,防止损失扩大;后阶段侧重原因查明、损失程度的鉴定和评估,据此判定事故责任。
针对浙江海上通航密集和桥梁防撞较为严峻的形势,该院分析撰写《关于船舶撞桥事件频发原因及预防措施》,建议有关部门加大桥梁海域航行通告、安全警示以及水上巡查的力度等,提高航行安全意识和航道安全管理水平。
以大宗商品交易、集疏运网络、金融和信息服务为核心的“三位一体”港航物流服务体系是浙江建设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的最大特色。去年下半年来,宁波海事法院受理物流类纠纷279件,同比增加7.8%。为促进港航物流体系不断成熟规范,该院以继续完善海事强制令制度为核心,采用强制交付单证、货物等措施,以最快的速度、最低的诉讼成本,及时、有力纠正港航物流业中的违法、违约行为,促使纠纷早解早结,防止损失扩大。通过办案、授课、发放资料等多种宣传方式,加大省内“无水港”等区域纠纷预防和化解力度。今年来,金华等5个“无水港”的货代纠纷发案率已呈大幅下降。
目前,作为公共服务平台的中国(舟山)大宗商品交易中心开张在即,这无疑是“三位一体”港航物流体系的重要环节。为全力打造国际物流岛,舟山中院加大司法领域的研究和阐释,通过司法裁判确立起相关规则,形成导向。不断完善重大案件社会效果评估机制,对相关重大敏感案件,就可能影响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各类因素按照有关程序进行综合分析,及时采取防范措施,最大限度消除不稳定因素。全市法院还通过向各网格派出定点联系法官,参与到地方党委、政府牵头的服务团队,并以法官现场指导、法律咨询以及联席会议等方式,着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帮助基层完善管理机制。
去年2月27日,嵊泗一渔船海上作业时,与一集装箱货运船发生碰撞后沉没,船上8名船员失踪,其中1人死亡。家属情绪激动,到社区要求解决赔偿事宜。
着手调处纠纷的乡镇工作小组立马搬来专业“救兵”——嵊泗法院3名联系社区法官。
“事故责任虽在集装箱货运船方,但获赔期限较长,”法官就此给予专业指导:由渔船主先行垫付,并针对社区工作人员提出的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医疗费用、误工费标准等问题作详细的法律解答,最终由渔船主先行赔付400余万元,再向集装箱货运船方追索,矛盾纠纷得以妥善调处。
点石便成金
促进海洋金融创新插上腾飞双翼
“振兴海洋经济,离不开强有力的海洋金融保障。海洋经济的各类产业,每个发展阶段,都需要金融资本的介入和支持。”宁波海事法院副院长陶蛟龙强调金融创新对海洋经济的“点金石”意义。一起第三方融资方案让本要流产的合作起死回生坚定了他的认识。
去年4月,厦门力鹏船运公司向宁波海事法院温州法庭起诉,请求解除与浙江东港船舶公司的船舶建造合同。合议庭再三分析,认为宜调不宜判,判则两败:“力鹏公司很可能船款两失,而东港公司可能变卖船舶,同样损失惨重。”经过法官半年不懈努力,双方同意船舶价款按7150万元计算。
船舶交接临近,力鹏公司却只筹到1000万元,而东港公司又不同意分期履行,双方再次进入胶着状态。
法官提出大胆设想,建议力鹏公司尝试引入租赁公司的融资租赁,暂缓目前的资金压力,并积极从中斡旋,促成力鹏公司与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签订5650万元的融资协议,该融资款直接支付给东港公司。移交后的船舶由力鹏公司经营,所有权登记在融资公司名下,力鹏公司向其交纳相应保证金和管理费。
有了这次成功合作经验,该融资公司今年上半年与浙江省政府签订《支持浙江海洋经济发展专项合作协议》。
“现阶段,涉船企业资金链不稳、纠纷增加的现象在海事审判领域反映较为明显。”陶蛟龙说,今年以来,船舶建造、买卖、修理、拆解、抵押、租用合同纠纷等增幅明显,合计同比增幅超40%,诉讼标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案件占29%,该类案件总标的额达7.9亿元。
为此,该院积极寻求司法服务海洋金融突破口,制定担保机构为海事请求保全提供信用担保的业务管理办法,有效解决自然人或企业因申请海事保全提供担保困难的实际问题,也对市场担保机构提供诉讼信用担保行为作了进一步的规范。该制度实施以来,有22起海事请求保全引入不同的担保机构,提供担保标的额5400余万元,有效降低当事人的担保融资成本。运用船舶“活扣押”为船舶抵押借款、经营性欠款纠纷“解缆松套”。今年上半年共运用“活扣押”措施保全船舶12艘,解决争议标的额6300万元。根据海事诉讼中当事人所拥有的船舶等生产性财产以及继续生产的可能性、可行性,引入资质较好的融资租赁公司,以售后回租、杠杆租赁、联合租赁等方式,盘活企业资产。
碧海大前瞻
绿色司法保障蓝色经济持续发展
近年来,陆地排污、船舶泄漏、近海开发等给海洋环境带来越来越大的压力。浙江沿海石油储备库、化工仓储区、大型炼化企业密集布局,油轮、液体化工船等往返穿梭,客观上增加了发生海洋污染事故的可能。
为推动海洋环境保护机制建设,宁波海事法院积极参与海上重大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理机制。配合海事、港航、海洋渔业及环境保护部门,从司法工作角度,及时进行证据保全、事故调查,为全面彻底处理环境污染事件创造条件。
今年在处理伊朗“祖立克”轮在舟山绿华岛海域触礁漏油案件中,该船上数百吨燃油发生溢油,造成附近海域大面积污染,50余户养殖户及海洋渔业局等四家单位先后起诉,要求赔偿油污事故造成的养殖水产品死亡及养殖设施清污费损失、海洋渔业资源恢复费用损失等共计人民币1亿余元。
宁波海事法院按照“渔民利益优先、环境保护优先、实际损失优先”的调解方案,成功处理该起案件,得到各方当事人好评。目前已进入基金分配和受偿程序。
舟山中院和宁波海事法院一样致力于碧海生态建设,依法规范海洋海岛综合保护开发。“要把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落实到新区建设始终,综合运用民事、行政、刑事等手段,坚持开发与保护并举,依法保护岸线、海域、岛屿等资源的合理开发与有序利用,支持对海洋海岛开发与保护新模式的探索,促进可持续发展。”舟山中院副院长曹卫年说。
他们希望,海洋经济总量翻一番的群岛依然是绿地葱郁、天蓝水清、鸟语花香的“花园城市”。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21世纪中国的历史重任。在这海上浙江新纪元,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为海洋经济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陆域资源小省浙江开辟“新蓝海”又送东风,受到浙江省委主要领导充分肯定。
8月9日,浙江省委书记赵洪祝批示:“省法院围绕我省海洋经济发展战略,结合法院工作开展深入调研,制定出台为海洋经济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做法很好。望立足法院实际,抓紧组织实施,坚持能动司法,强化司法服务,为我省海洋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省委副书记、省长吕祖善批示:“加快海洋经济发展,是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新的增长点,也是国家的一个重大战略。为推动海洋经济顺利发展,省高院通过调查研究及时提出司法保障具体意见,充分反映省高院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一中心、服务大局的意识,值得充分肯定。”
8月11日,浙江高院与宁波海事法院、舟山中院联合召开“服务海洋经济发展”新闻发布会,司法助推“海上浙江”扬帆远航的脚步声愈加清晰地响彻耳畔。
理念总动员
密集调研出炉司法政策招招见实
作为海洋资源大省,浙江可建超万吨级泊位的深水岸线506公里,500平方米以上的海岛2878个,均为全国第一;拥有全球四大渔场之一——舟山渔场,东海石油资源也主要分布在浙江海域,可开发的海洋能居全国首位。
26万平方公里的海域,将成为浙江未来的新战场。
徜徉于这片深海,浙江高院敏锐把握时势,在年初全省法院院长会上,浙江高院院长齐奇把服务海洋经济发展作为服务大局、能动司法的重点工作进行部署,会后成立调研组深入宁波、舟山调研,分别前往福建、江苏、山东等兄弟法院取经。在一次次调研和观点交锋中,浙江法院服务海洋经济的路径图逐渐清晰,7月25日出台《意见》。
《意见》确定“三个有利于”的指导思想,即在法律框架内,只要是有利于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规划落实,有利于创新海洋开发管理体制,有利于海洋经济现代产业发展的一切举措,都要提供公正公平的保障和优质高效的服务。
浙江高院民四庭庭长郑菊红介绍,针对海洋经济发展特点,《意见》提出发展初期着力解决好土地流转、资本引进、新旧规划冲突等纠纷;中期妥善处理好产业集聚、自主创新、劳动争议等问题;后期将工作重心放在服务保税港建设、海洋环境和资源保护、社会管理创新等方面。同时要求科学合理地设置派出法庭、巡回法庭、涉海案件专门合议庭等,处理好专门法院与地方法院在审判执行中的分工配合,构建具有浙江特色的涉海审判工作制度。
宁波海事法院作为全省唯一专门法院,在去年7月国务院批准浙江成为全国“海洋经济发展试点省”后,频频出台意见和实施方案,方案设计26个工作项目和58个分项任务,制作责任任务分解表和行事历表,勾画每个部门、每位法官对号入座的“路线图”。今年上半年化解各类海事海商纠纷1062件,同比上升9.4%,解决争议标的额21.9亿元。
舟山群岛作为向东直面大洋的桥头堡,海洋经济占经济总量68%,在新区批复不到两个月,舟山中院出台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26条,调整司法理念,依法支持“先行先试”,引导企业依法运营,保障交易规范有序,避免产业聚集过程中的矛盾聚集。
克难大行动
规范海洋经济总量扩容之路
海洋经济“三驾马车”齐驱,目前实力相对弱势的浙江未来重点无疑是追求海洋经济总量。随之迅猛发展,海上交通流量不断加大,船舶大型化、快速化、专业化程度越来越高,重要通航水域跨海、跨江桥梁越来越多,海域安全和生产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急需司法大显身手。
2009年12月19日,星巴克航运公司的希腊籍“牵牛星”轮在航行中触碰宁波一个30万吨燃油码头,致使码头系缆墩及引桥开裂、系缆墩基础桩严重受损,严重影响宁波港及附近地区的燃油中转供应。
事不宜迟。宁波海事法院立案受理后,主动介入组织专人赶赴现场,确定受损范围,要求受损方尽快请专业人员定损后进行修复。按常理,修理需招投标。但鉴于码头刚建成投产三个月,尚在工程保质期,该院建议由原施工单位按原招投标价重建整修,得到了原、被告一致认同,从而减少了码头两三个月的停产损失。随着工作有序跟进,促使双方先后就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达成合意,整个事故损失没有超过海事赔偿责任限额。
如此“程序化”又得心应手的处理得益于宁波海事法院对涉重大海上基础设施事故案的审判工作预案。近年来,该院受理此类案件129起,每一起事故都给海陆交通、港区生产和海上通航带来较为严重的影响。为此,该院细化预案,第一时间启动重大案件跟踪机制,要求承办部门及时通报情况,扣押船舶、固定证据、调查取证,协助指导基建管理部门调查事故原因、处理事故善后。前阶段侧重生产自救,尽早恢复生产,防止损失扩大;后阶段侧重原因查明、损失程度的鉴定和评估,据此判定事故责任。
针对浙江海上通航密集和桥梁防撞较为严峻的形势,该院分析撰写《关于船舶撞桥事件频发原因及预防措施》,建议有关部门加大桥梁海域航行通告、安全警示以及水上巡查的力度等,提高航行安全意识和航道安全管理水平。
以大宗商品交易、集疏运网络、金融和信息服务为核心的“三位一体”港航物流服务体系是浙江建设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的最大特色。去年下半年来,宁波海事法院受理物流类纠纷279件,同比增加7.8%。为促进港航物流体系不断成熟规范,该院以继续完善海事强制令制度为核心,采用强制交付单证、货物等措施,以最快的速度、最低的诉讼成本,及时、有力纠正港航物流业中的违法、违约行为,促使纠纷早解早结,防止损失扩大。通过办案、授课、发放资料等多种宣传方式,加大省内“无水港”等区域纠纷预防和化解力度。今年来,金华等5个“无水港”的货代纠纷发案率已呈大幅下降。
目前,作为公共服务平台的中国(舟山)大宗商品交易中心开张在即,这无疑是“三位一体”港航物流体系的重要环节。为全力打造国际物流岛,舟山中院加大司法领域的研究和阐释,通过司法裁判确立起相关规则,形成导向。不断完善重大案件社会效果评估机制,对相关重大敏感案件,就可能影响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各类因素按照有关程序进行综合分析,及时采取防范措施,最大限度消除不稳定因素。全市法院还通过向各网格派出定点联系法官,参与到地方党委、政府牵头的服务团队,并以法官现场指导、法律咨询以及联席会议等方式,着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帮助基层完善管理机制。
去年2月27日,嵊泗一渔船海上作业时,与一集装箱货运船发生碰撞后沉没,船上8名船员失踪,其中1人死亡。家属情绪激动,到社区要求解决赔偿事宜。
着手调处纠纷的乡镇工作小组立马搬来专业“救兵”——嵊泗法院3名联系社区法官。
“事故责任虽在集装箱货运船方,但获赔期限较长,”法官就此给予专业指导:由渔船主先行垫付,并针对社区工作人员提出的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医疗费用、误工费标准等问题作详细的法律解答,最终由渔船主先行赔付400余万元,再向集装箱货运船方追索,矛盾纠纷得以妥善调处。
点石便成金
促进海洋金融创新插上腾飞双翼
“振兴海洋经济,离不开强有力的海洋金融保障。海洋经济的各类产业,每个发展阶段,都需要金融资本的介入和支持。”宁波海事法院副院长陶蛟龙强调金融创新对海洋经济的“点金石”意义。一起第三方融资方案让本要流产的合作起死回生坚定了他的认识。
去年4月,厦门力鹏船运公司向宁波海事法院温州法庭起诉,请求解除与浙江东港船舶公司的船舶建造合同。合议庭再三分析,认为宜调不宜判,判则两败:“力鹏公司很可能船款两失,而东港公司可能变卖船舶,同样损失惨重。”经过法官半年不懈努力,双方同意船舶价款按7150万元计算。
船舶交接临近,力鹏公司却只筹到1000万元,而东港公司又不同意分期履行,双方再次进入胶着状态。
法官提出大胆设想,建议力鹏公司尝试引入租赁公司的融资租赁,暂缓目前的资金压力,并积极从中斡旋,促成力鹏公司与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签订5650万元的融资协议,该融资款直接支付给东港公司。移交后的船舶由力鹏公司经营,所有权登记在融资公司名下,力鹏公司向其交纳相应保证金和管理费。
有了这次成功合作经验,该融资公司今年上半年与浙江省政府签订《支持浙江海洋经济发展专项合作协议》。
“现阶段,涉船企业资金链不稳、纠纷增加的现象在海事审判领域反映较为明显。”陶蛟龙说,今年以来,船舶建造、买卖、修理、拆解、抵押、租用合同纠纷等增幅明显,合计同比增幅超40%,诉讼标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案件占29%,该类案件总标的额达7.9亿元。
为此,该院积极寻求司法服务海洋金融突破口,制定担保机构为海事请求保全提供信用担保的业务管理办法,有效解决自然人或企业因申请海事保全提供担保困难的实际问题,也对市场担保机构提供诉讼信用担保行为作了进一步的规范。该制度实施以来,有22起海事请求保全引入不同的担保机构,提供担保标的额5400余万元,有效降低当事人的担保融资成本。运用船舶“活扣押”为船舶抵押借款、经营性欠款纠纷“解缆松套”。今年上半年共运用“活扣押”措施保全船舶12艘,解决争议标的额6300万元。根据海事诉讼中当事人所拥有的船舶等生产性财产以及继续生产的可能性、可行性,引入资质较好的融资租赁公司,以售后回租、杠杆租赁、联合租赁等方式,盘活企业资产。
碧海大前瞻
绿色司法保障蓝色经济持续发展
近年来,陆地排污、船舶泄漏、近海开发等给海洋环境带来越来越大的压力。浙江沿海石油储备库、化工仓储区、大型炼化企业密集布局,油轮、液体化工船等往返穿梭,客观上增加了发生海洋污染事故的可能。
为推动海洋环境保护机制建设,宁波海事法院积极参与海上重大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理机制。配合海事、港航、海洋渔业及环境保护部门,从司法工作角度,及时进行证据保全、事故调查,为全面彻底处理环境污染事件创造条件。
今年在处理伊朗“祖立克”轮在舟山绿华岛海域触礁漏油案件中,该船上数百吨燃油发生溢油,造成附近海域大面积污染,50余户养殖户及海洋渔业局等四家单位先后起诉,要求赔偿油污事故造成的养殖水产品死亡及养殖设施清污费损失、海洋渔业资源恢复费用损失等共计人民币1亿余元。
宁波海事法院按照“渔民利益优先、环境保护优先、实际损失优先”的调解方案,成功处理该起案件,得到各方当事人好评。目前已进入基金分配和受偿程序。
舟山中院和宁波海事法院一样致力于碧海生态建设,依法规范海洋海岛综合保护开发。“要把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落实到新区建设始终,综合运用民事、行政、刑事等手段,坚持开发与保护并举,依法保护岸线、海域、岛屿等资源的合理开发与有序利用,支持对海洋海岛开发与保护新模式的探索,促进可持续发展。”舟山中院副院长曹卫年说。
他们希望,海洋经济总量翻一番的群岛依然是绿地葱郁、天蓝水清、鸟语花香的“花园城市”。
责任编辑:张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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