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力搭建司法技术保障体系
——人民法院司法技术辅助工作研讨会议综述
2011-08-10 08:53:29 | 来源:人民法院报
  2011年7月19日至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主办,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承办的“人民法院司法技术辅助工作研讨班”在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隆重召开。这次研讨班是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部门完成职能转换以来,首次举办的专门理论研讨班。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苏泽林、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述元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相关部门负责人,与来自全国法院司法技术辅助部门和部分社会司法鉴定、评估、拍卖机构的代表共80多人参加了研讨。现将研讨会的内容综述如下:

  一、顺应改革形势,紧紧抓住司法技术辅助工作的发展方向

  确定人民法院司法技术辅助工作的地位、作用,明确发展的方向、目标,进一步夯实司法技术辅助工作的基础理论问题研究,是当前发展司法技术辅助工作,澄清理论模糊认识的当务之急。

  苏泽林指出,司法技术辅助工作是人民法院根据司法改革和形势发展需要而开展的一项新兴事业,是工作理念、工作方式、管理方式的一次重大变革。发展司法技术辅助工作是完善司法制度,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内在要求;是优化人民法院职权配置,建立科学化管理体制的需要;是实现司法公正,保护人民合法权益的需要。应从全局的高度和长远发展的角度,澄清对发展司法技术辅助工作的一些模糊认识,主动适应司法改革和形势发展的要求,增强发展人民法院司法技术辅助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最高法院行政装备管理局局长张印奎指出,确定司法技术辅助工作发展的方向既要把握我国审判方式和证据规则改革的发展趋势,注意发展的前瞻性,又要考虑现有法律的规定,注意发展的阶段性。发展司法技术辅助工作要始终坚持以为审判执行工作服务为中心,理顺与审判执行工作和司法鉴定、司法拍卖等工作的关系,建立起互相配合、相互补充、相互衔接的工作机制,保证司法技术辅助工作与其他工作的完整对接和紧密融合;要把保障科学性放在突出位置,保证司法技术辅助工作既能满足审判执行工作的要求,又符合司法鉴定、司法拍卖等工作的特点和规律。

  最高法院行政装备管理局副局长郭继胜指出,职能转变后,人民法院司法技术辅助工作有三种可供选择的工作模式:一是行政模式,主要从事对外委托和管理工作;二是技术模式,即利用技术力量为法官提供技术咨询、技术审核等方面的技术服务;三是司法模式,即通过担任技术法官的途径直接对技术证据进行审查认定。当前司法技术辅助工作的职能同时包含了以上三种模式的内容,可以说是混合模式。发展司法技术辅助工作,应从司法改革的顶层设计出发,结合工作实际,摸索出一种适合我国法院工作自身特点的工作模式和工作机制。

  时建友、吴新明等来自地方法院的司法技术辅助工作人员认为:司法体制改革后,不但原有的司法鉴定多头管理、管理不规范等弊端没有根除,而且又出现了鉴定机构盲目追求经济效益、鉴定从业人员水平降低、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鉴定质量低下等一系列新的问题,给人民法院的审判执行工作带来很多困难。因此,大力发展完善司法技术辅助工作非常必要。司法技术辅助工作应定位为审判执行工作的一部分,除要全面履行好现有的技术咨询、技术审核、对外委托管理等现有职能外,还应承担技术性证据调查、组织听证会、组织协调鉴定人出庭等工作职能。

  二、发挥技术审核技术咨询职能,为审判执行工作提供技术保障

  适应和满足审判执行工作需要,为审判执行工作提供切实有效的技术保障,进而实现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树立司法权威,是司法技术辅助工作主要的目标和任务之一,也是司法技术辅助工作自身存在和发展的基础。

  青海省高院杨海云等结合当地工作实践,认为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部门开展技术审核工作,不仅发挥了科技服务审判的作用,而且是人民法院建立符合诉讼规律的审查判断鉴定结论的科学机制的内容之一,应成为今后司法技术辅助工作的主业或重心。“技术审核”的目的或功能是“帮助法官完成对技术证据审查判断的‘内心确信或心证’,以决定对证据的取舍;技术审核的形式和技术审核意见的表现形式均应公开;技术审核意见的效力应界定为“弥补法官知识之不足”或“参考性意见”是比较合适的。

  江苏省高院徐洪新认为,由于法官对技术性证据科学性的审查困难重重,法官对技术性证据审查常常缺位,进而在实质上导致了审判权的让渡,最终导致公正等价值目标的失落。因此,应完善技术性证据审查的工作机制,克服审判权运行中的缺陷,故建议法院要有一支自己专门的技术专家队伍,开展对技术性证据的审查工作;同时要在人民陪审员中引入技术专家,建立全省法院共享的技术专家库,通过咨询技术专家,解决案件中的技术问题。

  山西省高院王俊卿认为,司法技术审核在诉讼中的地位是十分明确的,但目前与司法技术人员从事的司法技术审核工作性质不同。解决司法技术人员从事的司法技术审核工作的法律依据、地位、程序、审核意见的效力是什么等法律问题的核心,是承认司法技术人员从事对证据进行技术审核的性质是行使审理权,并围绕此核心建立相应的制度。

  山东省高唐县法院付东亮认为,技术调查一般适用于以下情况:一是当事人无法自行收集的证据;二是当事人没有能力自行收集的证据;三是不适合由一方当事人提供的有关技术证据。证据调查的方式方法主要是现场勘察、测量、实验、验证,利用拍照、摄像等手段进行证据固定,封存、提取有关书证、物证。法院司法技术辅助机构开展技术性证据调查工作,一是能够扎实有效地充实司法技术辅助工作职能,有助于完善司法技术辅助工作范围体系;二是有利于保障证据质量;三是能够为审判业务庭提供较为规范的证据服务,有助于推进审判方式改革。

  黑龙江省高院苏兵、陕西省榆林市中院苏宁、江苏省无锡市中院王黎曼等认为,鉴于我国目前尚无真正中立的实验室认证机构等情况,人民法院应建立权威的法庭科学实验室。人民法院自身的法庭科学实验室,目的不是从事实体鉴定,而是旨在为人民法院审查技术证据提供及时、准确的科学技术依据,提高审判、执行工作中的科技含量,推进我国司法鉴定法治化、标准化建设。

  苏泽林指出,多年来的探索和实践证明,开展技术咨询、技术审核工作是符合我国国情的协助法官审查、判断、运用技术证据最有效的方式之一,也是发挥司法技术辅助工作技术职能作用最直接的体现。因此,必须加大工作力度,积极推进技术咨询、技术审核工作的发展。同时还要进一步完善技术咨询、技术审核工作制度、工作机制,规范工作程序,研究解决影响和制约技术咨询、技术审核工作发展的问题,明确司法技术咨询意见、技术审核意见的法律效力和地位,不断提高技术咨询、技术审核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三、完善对外委托工作制度,健全司法拍卖等方面工作机制

  对外委托管理是司法活动中的一个重要内容。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人民法院在开展和加强对外委托管理工作中,也遇到了许多制度、机制方面的问题和困难,如何通过进一步的改革加以完善,是研讨班探讨的热点问题之一。

  江西省抚州市中院黄建华、山东省高院薛庆瑞、浙江省平阳县法院张仁毅等根据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工作实践,对目前的对外委托管理工作中暴露出的问题进行了剖析,如:在对外委托司法鉴定范围方面,由于对什么是需要鉴定的“专门性问题”没有具体的法律界定,当事人动辄申请鉴定,个别法官出于推卸责任等目的,将本不需鉴定就能解决的问题或不属于鉴定领域所能解决的问题也移交给司法技术辅助部门委托鉴定,造成了司法鉴定资源的浪费。在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的监督管理方面,由于目前我国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权利义务的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且监督、制约机制仍不健全,鉴定人的法律责任难以得到追究。在鉴定人出庭质证方面,由于鉴定人出庭的具体规则不明确、出庭缺乏强制性、审判人员对鉴定人出庭的认识不足等原因,鉴定人出庭作证率很低。另外,鉴定期限过长、鉴定费用过高等问题,也是对外委托工作中经常遇到的突出问题。

  针对对外委托管理中暴露出的问题,他们认为应当继续深化诉讼制度、司法鉴定体制方面的改革,完善对外委托工作机制。一应进一步明确司法技术辅助部门的职能,既要在人民法院内部理顺关系,加强对外委托的统一管理,明确划分审判执行与司法技术辅助部门的职责范围,同时也应明确人民法院与司法行政部门的职能范围。山西省高院姜建华认为,在司法鉴定活动的整个过程中,司法行政部门和人民法院应依照法律确定的职责各司其职并有效衔接协调,共同致力于司法鉴定活动,司法行政部门应主要负责在鉴定人的准入、对鉴定人的权利义务等方面进行法律规制和监督,法院的管理职能则应侧重于具体的个案管理,包括司法鉴定的启动、对外委托、技术审核、鉴定结论的采用及司法鉴定活动的监督等方面。二应完善司法鉴定的启动制度,明确司法鉴定的范围。三应保证程序上的公开透明,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参与权。四应完善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监督管理机制,明确追究鉴定人、鉴定机构违法违规责任具体的办法。五应完善诉讼规则,健全保障制度,提高鉴定人的出庭率。六应进一步完善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工作机制和流程,提高对外委托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建立完善的对外委托专业机构名册是对外委托工作的基础性工程。山东省青岛市中院张林等认为,当前名册制度仍存在一些问题:一是编制主体不统一,导致了入册标准、审核程序、公示方法亦不相同;二是名册管理主要限于机构管理,没有对鉴定人给予应有的重视;三是名册内容不完整;四是入册程序、名册管理公开透明度不高;五是名册进多出少,实施动态管理不够。完善名册管理制度可从以下几方面入手:一要确立统一的主管机构;二要严格事先审查,确保入册机构和人员具备应有条件;三要建立涵盖各专业的完整名册;四要由机构管理为主转为机构管理和人员管理并重;五要畅通部门间沟通渠道,实现信息共享、管理联动。

  司法拍卖是一项特殊的司法活动。陕西省高院王军认为当前司法拍卖工作中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如:司法拍卖的相关权力与执行机构并未彻底分离,影响了工作效率;由于标的物的权属不清、社会需求不高、拍卖后移交过户难、拍卖机构工作能力有限等多方面的原因,拍卖成交率较低;司法拍卖与任意拍卖在适用法律、属性、目的等方面均有不同,司法拍卖委托给拍卖企业这个平台的做法需要进一步研究。因此,从长远看,应推动司法拍卖单独立法,但目前宜抓住民事诉讼法修改的有利时机,搭车立法。

  苏泽林指出,人民法院的对外委托统一管理工作虽然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发挥了明显的作用,但还存在不少问题和薄弱环节,如:对外委托专业机构名册制度还不健全,存在少数案件对外委托难的问题;人民法院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之间的沟通协调工作机制还不完善,对社会专业机构的监督尚未到位等。因此,仍须继续努力,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推进对外委托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全面完善对外委托工作。一要健全事前审查制度;二要健全对外委托机构选择机制;三要健全对外委托案件工作的监督机制。四要健全协调机制,主动加强与相关部门和行业协会的沟通、配合,形成促进司法鉴定、司法拍卖工作规范、健康发展的合力。

  四、加强自身队伍建设,夯实司法技术辅助工作发展基础

  如何加强自身建设,保障司法技术辅助工作的发展,是司法技术辅助工作人员普遍关心的问题。

  安徽省高院王伟认为,机构建设和队伍建设,是开展人民法院司法技术辅助工作的基础,现在的情况是大量的案件集中在中、基层法院,其中有大量的案件需要开展对外委托司法鉴定、评估、拍卖等。但大多数的基层法院没有独立建制的机构,技术人员不断流失,已经严重影响到司法技术辅助工作的顺利开展。

  吉林省高院王树发认为,法院系统只有自上而下的建立起统一的司法技术辅助工作机构,才能真正促进人民法院的司法技术辅助工作的发展。

  黑龙江省高院时建友认为,机构和队伍建设问题是我们开展工作中遇到的最大问题,希望最高人民法院赶快研究解决办法,与地方相关部门协调,解决好机构建设和队伍建设问题,才有可能全面推进人民法院司法技术辅助工作。

  苏泽林指出,司法技术辅助工作职能调整后,司法技术辅助工作职能在增加,任务在加重,风险在加大,对队伍素质的要求越来越高。各级人民法院应制定相关制度措施,切实保障司法技术辅助工作的健康发展。一要完善机构建设,理顺管理体制;二要加强队伍建设,既要及时充实力量,又要努力提高司法技术辅助工作人员业务水平和专业技能。三要加强廉政建设,不断提高司法技术辅助工作队伍拒腐防变能力,树立良好形象。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司法辅助工作办公室撰文)
责任编辑:张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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