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善意取得制度的实践应用
2011-08-09 09:27:06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崔崇波 李长军
  善意取得制度在我国传统的民法体系中是一种法学理论,在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则才对善意取得的概念、适用对象、成立条件等作出了明确规定,笔者结合实践工作中的经验,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看法和建议。

  一、善意取得制度的定义及历史发展

  善意取得,亦称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财产占有人,将其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取得该财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依法取得对该财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原所有权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的制度。有(1)瞬时时效说。该说将其本质理解为取得时效的一种特殊形态,占有的瞬间因时效届满而即时取得权利。(2)权利外像说。即所谓的物权变动公示主义。(3)法律赋权说。出让人在出让其所占有财产时的权利瑕疵已为法律所不正,成为合法有权的处分。罗马法中规定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沿袭罗马法的规则,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完全继受了日耳曼法的“以手护手”原则,采取了与法国民法典截然不同的规定。即在法典中明确承认了善意取得制度,而不是将其作为时效的规则加以规定。日本民法典受法国民法的影响 将善意取得和取得时效放在同一个范畴中,而视为一种即时取得。《美国统一商法典》把法律保护的重点转移到善意买受人身上,只要购买人出于善意,即不知卖方有诈,以为卖方是对货物具有完全所有权的购买人,则不论卖方的货物从何而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过去并没有完整的善意取得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八十九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二、《物权法》对善意取得的立法规定

  善意取得制度的确立。物权法第一次对善意取得制度从法律阐述上予以明确,不再仅止于概念性的陈述,也不是散见于其他法律条文的字眼,而是在民法基础的物权法中确立了善意取得制度。《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三、善意取得在实践适用中的问题

  (一)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的法律冲突问题 

  受让人受让动产或不动产时是善意的。这是适用善意取得的要件之一。在法律上,对于善意如何确定。第三人在交易时是否已知道转让人为无权处分人,要考虑转让的价格,要考虑交易的场所和环境。

  第一,当受让人是善意时,受让人就可直接依善意取得制度获得该标的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拒绝追认,也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如果受让人是恶意的,则不仅其不应当受到善意取得的保护从而取得所有权,而且从合同法的角度看也不应当对其利益进行保护。在无权处分的情况下,权利人拒绝追认或者处分人事后也未取得处分。 

  (二)遗失物、盗赃物的善意取得法律冲突问题  

  我国《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故拾得人拾得遗失物无论经过多长时间,均不能取得所有权,而应返还给权利人。《物权法》第107条对遗失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作出了规定,具体为:“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可见当前我国现行立法,遗失物是排除在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中的。 从司法案例来看,关于盗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规定。原权利人可以要求第三人返还原物。例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第12条规定,对明知是赃物而购买的,应将车辆无偿追缴。          

  善意取得制度在市场经济发展使事实物权与法律物权不一的状态日趋普遍化的今天,解决了善意取得制度化仅考虑原所有权人和第三人之间利益流转的问题,使交易社会主体的全体利益得到了法律的保护和预期的关怀,对第三人的信赖利益予以保护是可行的,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

参考文献资料:

《中国法制史》  马志冰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4年7月

《中国物权法原理》  孙宪忠  高级法学教程  2004年5月

《法理学导论》  孙笑侠   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4年8月

《中国物权法的理论探索》  孟勤国  社科文献   2004年11月

《法律与社会》 郭星华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4年9月

《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以我国物权法草案第111条为分析对象》 王利明 载《中国法学》2006年第4期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胥立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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