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调解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及对策与思考
——天峨县法院近三年调解工作的综合分析
2011-07-21 14:46:08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李慈文
对于人民法院而言,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就要做好每一项审判工作,做到每一宗案件都能胜败皆服,案结事了。而被誉为东方奇葩的诉讼调解,是双方当事人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自愿、平等协商就其矛盾纠纷达成协议,经法院确认后,终结诉讼程序的活动。诉讼调解能够有效地解决人民内部纠纷,化解社会矛盾,是人民法院实现社会公正、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法律手段。因此推进社会矛盾化解,要着力强化诉讼调解。
近年来,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人民法院紧紧围绕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坚持能动司法、阳光司法、和谐司法理念,切实践行“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以和谐、稳定为着眼点和落脚点,密切结合本县实际情况,主动强化诉讼调解意识,积极探索创新诉讼调解机制,完善调解制度,创新调解方法,提高调解艺术,推动诉讼调解工作全面健康发展,实现了“两个上升”和“两个下降”,有力地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受到了社会充分肯定。但调解过程中仍然存在许多问题和困难:
(一)有些法官不能正确理解和把握“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
从近年司法实践看,有些法官对“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仍然存在模糊认识,片面强调审判流程管理,片面强调案件审限,片面追求结案率,忽略了调解的作用。另外,对哪些案件能够调解,哪些案件不能调解,也把握不准,心中无数,最终导致重判轻调。
(二)有些法官的司法调解能力和水平不高,缺乏创新理念。
有些法官的司法调解能力和水平有待于进一步提高。主要现为:一是在调解工作中,语言表达能力差,调解方法单一、不够灵活,调解经验不足。二是因循守旧,对新时期调解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和探讨不够,就案办案的思想较为突出。三是不会调、不愿调、不敢调、不能调的现象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特别是对一些法律意识差、认死理的案件当事人,调解时显得办法不多。
(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成功率不高。
在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过程中,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遇到的困难较多。其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被告人的经济状况绝大部分都不好,调解时往往因被告人的经济能力问题而不能达成协议。个别经济条件好的被告人当庭表示愿意调解,但又担心赔偿之后达不到他所希望的从轻处理的目的,从而导致调解难以进行。其二,大多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被害人或其亲属都希望法院对被告人从重处罚,特别是一些被害人已死亡而由被害人家属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这些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往往宁可不要赔偿也要要求法院对被告人处以极刑。因此,对被告人有可能判处死刑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调解困难最大,达成协议的希望最小。其三,有些调解达成协议但未能当庭履行完毕的案件,在调解书生效后都存在执行难的问题,相当部分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或调解书都无法执行。
今后深化调解工作的对策与思考:
(一)进一步强调调解工作的重要性。
教育广大法官充分认识调解工作的重要性,调解工作做好了,就能够实现化解纠纷与保护权利的有机统一,实现尊重当事人主体地位与维护法治权威的有机统一,实现便捷灵活与严格程序的有机统一,实现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要求法官全面理解和把握“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科学把握适用调解或者判决方式处理案件的基础和条件,紧紧围绕“案结事了”这个目标,尽可能加大调解力度,努力实现调解结案和服判息诉率的“两上升”,实现涉诉信访率和强制执行率的“两下降”。
(二)在提高法官队伍的司法调解能力上下功夫。
一是推进干部培训工作,开展岗位练兵,推进法院不同岗位和不同层级的干部交流,不断提高法官的司法能力。
二是通过举办业务培训班,对法院审判、执行人员进行全面的业务培训,不断增强法官做群众工作、化解社会矛盾、解决社会问题、准确适用法律的能力,重点解决法官缺乏大局观念和全局意识以及就案办案的思想。
三是开展资深法官传帮带活动,请业务素质好的法官走上讲台介绍工作经验。
四是全面启动案件质量评查工作,认真实施案件质量评查制度,狠抓案件监督,通过对案件质量评查,提高法官对“调解优先”的认识。
五是继续深入开展“法官进乡村”活动,在实践中加强法官的司法能力建设,培养法官做群众工作的能力,将实践锻炼作为提高法官队伍司法调解能力的根本途径。
(三)进一步加强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建设。
争取在党委领导和政府支持下推动机制建设,运用多种渠道、多种手段、多种方式来解决纠纷,努力促成社会各部门、各行业、各方面广泛参与。工作重点是建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三位一体”大调解格局。积极推动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等有关组织建立健全纠纷调处机制。
(四)进一步加大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调解力度。
在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过程中,坚持“调解优先”的原则,紧紧围绕惩罚犯罪、合理维权、息诉息访工作目标,认真开展调解工作。帮助被告人充分认识其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自觉接受教育、处罚和改造;坚持宽严相济原则,做到量刑规范,确保民事赔偿到位,尽可能降低被害人及其家属的不满情绪和报复心理;完善司法救济措施,对一些根本无法执行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通过司法救济的途径,给予被害人一定的经济补偿,排除上访隐患。
(五)进一步完善调解工作保障机制,推动调解工作不断发展。
不断健全调解激励机制,着力研究提高调解工作热情和效率的措施和方法,加大司法投入,解决调解经费不足、条件欠缺等问题。继续坚持实行绩效考评机制,不断完善《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启动审判业务专家、办案能手的评选,切实加强表彰宣传工作,对涌现出来的“调解能手”给予一定的物质和精神奖励,并在提拔使用时优先考虑。通过这些措施充分调动广大法官调解的积极性,推动法院调解工作再上新台阶。
(六)今后调解工作的思考。
调解能够减少申诉和上访,是人民法院以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方法,也是社会稳定的需要。建构和谐社会的时代要求,需要我们对调解予以科学分析、思考、完善。我们完全相信调解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将大有可为。今后,全院在“管理机制创新年”活动中,以开展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社会环境综合整治四项重点工作为契机,加强调解工作调研,提高认识,探索与完善调解思路,促进调解工作日臻完善。
进一步提高对调解工作的认识,强调调解意识和调解功能的同时,树立调解与判决并重,不依赖调解,不唯调解是用,坚持以调解结案率与息诉履行率的协调一致作为评判调解工作的依据,并将之真正贯彻到对民事调解工作的指导和管理活动中。重视调研,勇于探索。如对民商事案件审前调解行为、再审复查程序中的调解和解制度等问题,进行深入调查、科学分析、提出化解矛盾新举措、新制度,拓宽调解工作新思路。
加强程序规范,促实体公正,防止虚假诉讼。实践中,有的案件当事人恶意串通,虚构法律关系,骗取法院调解等法律文书以达到逃避法律责任或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的目的。不断提高为民司法的能力和司法保障水平,守住公平正义底线,为天峨县的科学发展和经济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作者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人民法院
近年来,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人民法院紧紧围绕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坚持能动司法、阳光司法、和谐司法理念,切实践行“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以和谐、稳定为着眼点和落脚点,密切结合本县实际情况,主动强化诉讼调解意识,积极探索创新诉讼调解机制,完善调解制度,创新调解方法,提高调解艺术,推动诉讼调解工作全面健康发展,实现了“两个上升”和“两个下降”,有力地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受到了社会充分肯定。但调解过程中仍然存在许多问题和困难:
(一)有些法官不能正确理解和把握“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
从近年司法实践看,有些法官对“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仍然存在模糊认识,片面强调审判流程管理,片面强调案件审限,片面追求结案率,忽略了调解的作用。另外,对哪些案件能够调解,哪些案件不能调解,也把握不准,心中无数,最终导致重判轻调。
(二)有些法官的司法调解能力和水平不高,缺乏创新理念。
有些法官的司法调解能力和水平有待于进一步提高。主要现为:一是在调解工作中,语言表达能力差,调解方法单一、不够灵活,调解经验不足。二是因循守旧,对新时期调解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和探讨不够,就案办案的思想较为突出。三是不会调、不愿调、不敢调、不能调的现象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特别是对一些法律意识差、认死理的案件当事人,调解时显得办法不多。
(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成功率不高。
在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过程中,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遇到的困难较多。其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被告人的经济状况绝大部分都不好,调解时往往因被告人的经济能力问题而不能达成协议。个别经济条件好的被告人当庭表示愿意调解,但又担心赔偿之后达不到他所希望的从轻处理的目的,从而导致调解难以进行。其二,大多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被害人或其亲属都希望法院对被告人从重处罚,特别是一些被害人已死亡而由被害人家属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这些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往往宁可不要赔偿也要要求法院对被告人处以极刑。因此,对被告人有可能判处死刑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调解困难最大,达成协议的希望最小。其三,有些调解达成协议但未能当庭履行完毕的案件,在调解书生效后都存在执行难的问题,相当部分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或调解书都无法执行。
今后深化调解工作的对策与思考:
(一)进一步强调调解工作的重要性。
教育广大法官充分认识调解工作的重要性,调解工作做好了,就能够实现化解纠纷与保护权利的有机统一,实现尊重当事人主体地位与维护法治权威的有机统一,实现便捷灵活与严格程序的有机统一,实现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要求法官全面理解和把握“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科学把握适用调解或者判决方式处理案件的基础和条件,紧紧围绕“案结事了”这个目标,尽可能加大调解力度,努力实现调解结案和服判息诉率的“两上升”,实现涉诉信访率和强制执行率的“两下降”。
(二)在提高法官队伍的司法调解能力上下功夫。
一是推进干部培训工作,开展岗位练兵,推进法院不同岗位和不同层级的干部交流,不断提高法官的司法能力。
二是通过举办业务培训班,对法院审判、执行人员进行全面的业务培训,不断增强法官做群众工作、化解社会矛盾、解决社会问题、准确适用法律的能力,重点解决法官缺乏大局观念和全局意识以及就案办案的思想。
三是开展资深法官传帮带活动,请业务素质好的法官走上讲台介绍工作经验。
四是全面启动案件质量评查工作,认真实施案件质量评查制度,狠抓案件监督,通过对案件质量评查,提高法官对“调解优先”的认识。
五是继续深入开展“法官进乡村”活动,在实践中加强法官的司法能力建设,培养法官做群众工作的能力,将实践锻炼作为提高法官队伍司法调解能力的根本途径。
(三)进一步加强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建设。
争取在党委领导和政府支持下推动机制建设,运用多种渠道、多种手段、多种方式来解决纠纷,努力促成社会各部门、各行业、各方面广泛参与。工作重点是建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三位一体”大调解格局。积极推动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等有关组织建立健全纠纷调处机制。
(四)进一步加大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调解力度。
在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过程中,坚持“调解优先”的原则,紧紧围绕惩罚犯罪、合理维权、息诉息访工作目标,认真开展调解工作。帮助被告人充分认识其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自觉接受教育、处罚和改造;坚持宽严相济原则,做到量刑规范,确保民事赔偿到位,尽可能降低被害人及其家属的不满情绪和报复心理;完善司法救济措施,对一些根本无法执行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通过司法救济的途径,给予被害人一定的经济补偿,排除上访隐患。
(五)进一步完善调解工作保障机制,推动调解工作不断发展。
不断健全调解激励机制,着力研究提高调解工作热情和效率的措施和方法,加大司法投入,解决调解经费不足、条件欠缺等问题。继续坚持实行绩效考评机制,不断完善《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启动审判业务专家、办案能手的评选,切实加强表彰宣传工作,对涌现出来的“调解能手”给予一定的物质和精神奖励,并在提拔使用时优先考虑。通过这些措施充分调动广大法官调解的积极性,推动法院调解工作再上新台阶。
(六)今后调解工作的思考。
调解能够减少申诉和上访,是人民法院以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方法,也是社会稳定的需要。建构和谐社会的时代要求,需要我们对调解予以科学分析、思考、完善。我们完全相信调解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将大有可为。今后,全院在“管理机制创新年”活动中,以开展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社会环境综合整治四项重点工作为契机,加强调解工作调研,提高认识,探索与完善调解思路,促进调解工作日臻完善。
进一步提高对调解工作的认识,强调调解意识和调解功能的同时,树立调解与判决并重,不依赖调解,不唯调解是用,坚持以调解结案率与息诉履行率的协调一致作为评判调解工作的依据,并将之真正贯彻到对民事调解工作的指导和管理活动中。重视调研,勇于探索。如对民商事案件审前调解行为、再审复查程序中的调解和解制度等问题,进行深入调查、科学分析、提出化解矛盾新举措、新制度,拓宽调解工作新思路。
加强程序规范,促实体公正,防止虚假诉讼。实践中,有的案件当事人恶意串通,虚构法律关系,骗取法院调解等法律文书以达到逃避法律责任或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的目的。不断提高为民司法的能力和司法保障水平,守住公平正义底线,为天峨县的科学发展和经济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作者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侯裕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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