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基层人民法院的法官
2011-07-19 09:10:44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焦兴国
2009年7月,带着对法官职业的无限向往,迈进了庄严而神圣的萝北县人民法院的大门,我就要从一名律师成为一名光荣的人民法官了。
报到不久,院里对新进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民事庭的老庭长孙庭长给我们讲了一个“最短的判决”的故事:从前,有一个女子,新婚不久,丈夫便离世,想改嫁,可过去改嫁不容易,便一纸诉状递交县令:夫亡妻少,翁壮叔大,瓜田李下难避嫌,当嫁不当嫁?县令大笔一挥:嫁!老庭长说,这个判决虽简单一字,却言简意赅,内涵深刻,充分彰显了法律的公正和人性的理念——这是你们都应该思考的一个问题:我要当什么样的法官?你们要知道,法官,不是一般意义上“谋生”的职业,也不应该算作通常意义上的“官”。法官应该具有正义感、责任感和荣誉感,具备健康的人格、温和的性情;机智、果敢、冷静、自律;知礼仪、明廉耻、淡名利;诚信执着且不无细腻,虚怀若谷又持有定见,谨言慎行而刚毅善断……
回想两年的审判工作经历,我有了更深的思考,我们到底该做什么样的法官?
我想,法官应当具备三种素质和职业境界。
第一种素质和职业境界应该是具有灵性,谙熟法律规范,聚合有度、取舍得当、张弛有余,而不是支离破碎地断章取义、机械适用法律。具有这种境界的法官,既明了现行法律体系,又熟悉部门法律内容、了解各种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多种救济程序,这是法官最基本的要求,也是办“铁案”的前提。
第二种素质和职业境界应该是具有悟性,充满法律智慧,彰显司法公正兼顾人性理念。在司法实践和具体审判案件中,既体现法律精神与法治文明,又能够满足人们对法律公正的原始渴望与基本的大众期待,实现既维护社会稳定,讲求政治和社会效果,又无愧于法律的严肃性。具有这种境界的法官,以智识和法魂为追求,具备多元、多维、多项能力,既具有省思、评价和判断等综合分析能力,又具有法律思维能力,善于运用法律逻辑、价值判断、经济分析、社会评断等多种方法对法律问题进行合理的论证和解释,这是法官的基本职业能力要求,也是办“精品案”的基础,如县令的判决。
第三种素质和职业境界应该是具有理性,法官的职业本性就在于明察与善断,让诉讼人明白是非曲直、法律的张扬与摒弃,做到既公正而又不失时效,从而创造法律与法官之间的完美性。具有这种境界的法官,具有高超的司法艺术和解决纠纷的高超驾驭能力,是将社会、工作、生活与审判经验和逻辑、理论与实践、力量行动集于一身的精英法官。这样的法官,能在精通法律的基础上,以其独到的法律智慧作用于对个案的解析,能在尖锐的对抗关系中捕捉调解案件的契机,最善于在当事人之间你输我赢的双元矛盾中求得中庸,达到化干戈为玉帛的双赢或多赢局面,获得案结事了的效果,使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之间得到平衡,完善于公正与效率之间的高度统一,这正是办“和谐案”的要求。
现代法官应该是一个具有共同法律知识背景、共同法学思维方式、共同价值观念和法律理想目标的特殊群体,能够把手中的案件办成铁案、精品案、和谐案,这正是我们现阶段乃至今后中国法治建设的终极目标所在。
报到不久,院里对新进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民事庭的老庭长孙庭长给我们讲了一个“最短的判决”的故事:从前,有一个女子,新婚不久,丈夫便离世,想改嫁,可过去改嫁不容易,便一纸诉状递交县令:夫亡妻少,翁壮叔大,瓜田李下难避嫌,当嫁不当嫁?县令大笔一挥:嫁!老庭长说,这个判决虽简单一字,却言简意赅,内涵深刻,充分彰显了法律的公正和人性的理念——这是你们都应该思考的一个问题:我要当什么样的法官?你们要知道,法官,不是一般意义上“谋生”的职业,也不应该算作通常意义上的“官”。法官应该具有正义感、责任感和荣誉感,具备健康的人格、温和的性情;机智、果敢、冷静、自律;知礼仪、明廉耻、淡名利;诚信执着且不无细腻,虚怀若谷又持有定见,谨言慎行而刚毅善断……
回想两年的审判工作经历,我有了更深的思考,我们到底该做什么样的法官?
我想,法官应当具备三种素质和职业境界。
第一种素质和职业境界应该是具有灵性,谙熟法律规范,聚合有度、取舍得当、张弛有余,而不是支离破碎地断章取义、机械适用法律。具有这种境界的法官,既明了现行法律体系,又熟悉部门法律内容、了解各种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多种救济程序,这是法官最基本的要求,也是办“铁案”的前提。
第二种素质和职业境界应该是具有悟性,充满法律智慧,彰显司法公正兼顾人性理念。在司法实践和具体审判案件中,既体现法律精神与法治文明,又能够满足人们对法律公正的原始渴望与基本的大众期待,实现既维护社会稳定,讲求政治和社会效果,又无愧于法律的严肃性。具有这种境界的法官,以智识和法魂为追求,具备多元、多维、多项能力,既具有省思、评价和判断等综合分析能力,又具有法律思维能力,善于运用法律逻辑、价值判断、经济分析、社会评断等多种方法对法律问题进行合理的论证和解释,这是法官的基本职业能力要求,也是办“精品案”的基础,如县令的判决。
第三种素质和职业境界应该是具有理性,法官的职业本性就在于明察与善断,让诉讼人明白是非曲直、法律的张扬与摒弃,做到既公正而又不失时效,从而创造法律与法官之间的完美性。具有这种境界的法官,具有高超的司法艺术和解决纠纷的高超驾驭能力,是将社会、工作、生活与审判经验和逻辑、理论与实践、力量行动集于一身的精英法官。这样的法官,能在精通法律的基础上,以其独到的法律智慧作用于对个案的解析,能在尖锐的对抗关系中捕捉调解案件的契机,最善于在当事人之间你输我赢的双元矛盾中求得中庸,达到化干戈为玉帛的双赢或多赢局面,获得案结事了的效果,使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之间得到平衡,完善于公正与效率之间的高度统一,这正是办“和谐案”的要求。
现代法官应该是一个具有共同法律知识背景、共同法学思维方式、共同价值观念和法律理想目标的特殊群体,能够把手中的案件办成铁案、精品案、和谐案,这正是我们现阶段乃至今后中国法治建设的终极目标所在。
责任编辑:马尚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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