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结伙绑架勒索50万 幕后唆使获刑11年
2011-07-04 15:38:42 | 来源:中国法院视频台
结伙绑架勒索50万 幕后唆使获刑11年
因唆使他人绑架尹某并勒索财物50万元,7月4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一审以绑架罪判处被告人王有发有期徒刑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2000元,剥夺政治权利2年。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有发于2009年6月29日9时许,幕后唆使宋某、李某、孟某(均已判刑),在北京市东城区枣苑小区南门外,以勒索钱财为目的,强行将被害人尹某挟持,并使用暴力、恐吓的方式向其索要人民币五十万元,迫使尹某以洽谈合同为由,向他人筹集资金。在挟持过程中,宋某等三人又强行劫取尹某随身携带的人民币三百余元。当日18时许,宋某在一餐厅准备收取现金人民币五十万元时,被民警抓获。被告人王有发于2011年3月28日被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有发目无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绑架他人并勒索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绑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庭上,被告人王有发对公诉机关的部分指证不予承认,一再辩解自己并没有唆使他人实施绑架,但公诉机关出示的其他三名被告人的证言均提到是受到王有发的唆使,合议庭经过评议后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有发于2009年6月29日9时许,幕后唆使宋某、李某、孟某(均已判刑),在北京市东城区枣苑小区南门外,以勒索钱财为目的,强行将被害人尹某挟持,并使用暴力、恐吓的方式向其索要人民币五十万元,迫使尹某以洽谈合同为由,向他人筹集资金。在挟持过程中,宋某等三人又强行劫取尹某随身携带的人民币三百余元。当日18时许,宋某在一餐厅准备收取现金人民币五十万元时,被民警抓获。被告人王有发于2011年3月28日被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有发目无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绑架他人并勒索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绑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庭上,被告人王有发对公诉机关的部分指证不予承认,一再辩解自己并没有唆使他人实施绑架,但公诉机关出示的其他三名被告人的证言均提到是受到王有发的唆使,合议庭经过评议后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胥立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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