欲绑架儿童勒索钱财 潜逃十三年终难逃法网
2012-07-12 09:11:19 | 来源:中国法院网永修频道 | 作者:钱庚金
  为勒索他人钱财,挺而走险,竟深夜潜至受害人家中欲绑架儿童。近日,江西省永修县法院一审以绑架罪判处被告人赵守明有期徒刑十年。

  经审理查明,1999年4月,陈月西欲绑架周某某的儿子向周索要钱财,便找到黄修全,黄表示同意。同年5月初,陈月西、黄修全二人到德安县城买了两把单刃尖刀,两个白色口罩等物,为实施绑架行为作准备。后二人又叫上被告人赵守明来到永修县八角岭垦殖场茶林分场周某某家屋后潜伏,准备绑架周的儿子。5月7日晚12时许,陈月西把自己穿的短袖汗衫用刀割开用于三人蒙面,陈、黄二人各带一把尖刀,三人来到周秋生家厨房旁,黄修全先爬上厨房屋顶,并把自己带的尖刀交给赵守明,紧接着被告人赵守明和陈月西也跟在黄修全后面爬上厨房顶,然后三人来到周家油榨房,黄修全顺手拿起门边的一把锄头。此时,被害人王某某被脚步声惊醒,遂起床亮灯出房门,发现有人便呼救命。陈月西便上前对付王某某,王抓住陈月西持刀的手。周某某被惊醒,即过来救妻子,被告人赵守明和黄修全冲过去拦阻,后周某某的左胸腹部被赵守明刺中一刀,周被刺后蹲在地上。此时,周某某的父亲发现情况后大声叫喊。被告人赵守明三人见此情形便从后门逃跑。经鉴定,被害人周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甲级,王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乙级。

  2011年10月31日,被告人赵守明到永修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归案后,其家属和被害人周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已赔偿被害人4万元。被害人周某某出具谅解书请求对被告人赵守明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守明伙同他人以勒索钱财为目的,已经着手实施了绑架他人的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并造成了被害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且系犯罪未遂。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赵守明的行为属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赵守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行为属自首,可从轻处罚。另被告人家属代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
责任编辑:边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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