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法院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纲要发布
全面规划培养技能型、专家型、双语型、应用型专业人才
2011-06-23 08:39:12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武 健
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全国法院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为人民法院今后一个时期人才队伍建设指明了方向。
该《纲要》是根据《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及《全国政法领域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有关规定并结合人民法院实际情况制定,包括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总体目标、主要任务及其措施等内容。
《纲要》明确,要扩大法院人才队伍总量,到2015年,法院人才队伍新增82000人左右,力争使全国法院各类人才总量规模达到40万人;到2020年,再增加65000人左右,力争使全国法院各类人才总量规模达到50万人。要调整和优化人才队伍结构,到2015年,全国法院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各类人员占法院人员总数的80%以上,其中,东部、中部和西部地区法院分别达到85%、80%、75%以上。到2020年,全国法院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各类人员占法院人员总数的85%以上,其中,东部、中部和西部地区法院分别达到90%、85%和80%以上。
《纲要》强调,在法院人才队伍配置结构方面,2015年前,全国法院审判业务人才与行政管理人才的总体比例为4∶1,其中,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业务人才分别占本院人才总数的60%至65%、70%至75%、75%至80%、80%至85%。在提高法院人才队伍整体素质方面,要全面规划重点区域、关键环节岗位技能型、专家型、双语型、应用型专业人才。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侧重培养法律和司法政策研究型人才;中级人民法院侧重培养司法及管理技能型人才;基层人民法院侧重培养司法实务应用型人才;西部少数民族聚集区还应加强培养双语审判人才、审判业务骨干以及司法管理人才。
《纲要》指出,要建立健全法院“虚拟人才”队伍建设体系,将“可依托社会、可购买服务和可政府雇佣”的体制外人才(社会人才、其他领域人才、国际人才)纳入法院人才队伍体制管理,有效解决法院人才需求保障以及专业技术人才需要保障途径单一、功能不强等问题。要大力改善西部及经济欠发达地区法院各类人才的工作、生活条件,建立有利于留住人才、吸引人才的良好机制。
《纲要》还对今后如何保证法院人才队伍建设的顺利实施进行了明确。
该《纲要》是根据《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及《全国政法领域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有关规定并结合人民法院实际情况制定,包括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总体目标、主要任务及其措施等内容。
《纲要》明确,要扩大法院人才队伍总量,到2015年,法院人才队伍新增82000人左右,力争使全国法院各类人才总量规模达到40万人;到2020年,再增加65000人左右,力争使全国法院各类人才总量规模达到50万人。要调整和优化人才队伍结构,到2015年,全国法院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各类人员占法院人员总数的80%以上,其中,东部、中部和西部地区法院分别达到85%、80%、75%以上。到2020年,全国法院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各类人员占法院人员总数的85%以上,其中,东部、中部和西部地区法院分别达到90%、85%和80%以上。
《纲要》强调,在法院人才队伍配置结构方面,2015年前,全国法院审判业务人才与行政管理人才的总体比例为4∶1,其中,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业务人才分别占本院人才总数的60%至65%、70%至75%、75%至80%、80%至85%。在提高法院人才队伍整体素质方面,要全面规划重点区域、关键环节岗位技能型、专家型、双语型、应用型专业人才。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侧重培养法律和司法政策研究型人才;中级人民法院侧重培养司法及管理技能型人才;基层人民法院侧重培养司法实务应用型人才;西部少数民族聚集区还应加强培养双语审判人才、审判业务骨干以及司法管理人才。
《纲要》指出,要建立健全法院“虚拟人才”队伍建设体系,将“可依托社会、可购买服务和可政府雇佣”的体制外人才(社会人才、其他领域人才、国际人才)纳入法院人才队伍体制管理,有效解决法院人才需求保障以及专业技术人才需要保障途径单一、功能不强等问题。要大力改善西部及经济欠发达地区法院各类人才的工作、生活条件,建立有利于留住人才、吸引人才的良好机制。
《纲要》还对今后如何保证法院人才队伍建设的顺利实施进行了明确。
责任编辑:张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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