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两岸审判实践 增进两岸人民福祉
——人民法院涉台司法互助工作综述
2011-06-22 09:08:23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高台办
2009年4月26日,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和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受权在江苏南京签署了《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海峡两岸司法互助工作由此进入了制度化、规范化运作的时代。根据协议规定和司法实践,相互协助送达文书、调查取证、认可和执行民商事裁判,是人民法院涉台司法互助工作的三个主要方面。
协议生效前,从上世纪90年代起,通过海协会与海基会或者两岸地方法院间直接相互请求等途径,人民法院就已开展了有关涉台司法互助工作,陆续出台多个司法解释,办理了一些文书送达和裁判认可与执行司法互助案件。依据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和2009年的《补充规定》以及1999年和2001年的两个《批复》,人民法院对于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和台湾地区仲裁机构裁决,予以全面认可和执行。依据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人民法院接受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委托,代为向住所地在大陆的当事人送达民事诉讼文书。
2009年6月25日协议生效以来,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积极配合,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贯彻落实,人民法院涉台司法互助工作得以全面、深入开展,有效服务了两岸司法审判工作,有力维护了两岸当事人合法权益,获得了两岸民众及各界人士的充分认可和普遍称赞。在台湾地区近期就海协会与海基会所签15项协议执行情况的民调中,该协议支持率最高,超过80%。协议生效以来,人民法院涉台司法互助工作呈现出以下特点:
涉台司法互助案件数量大增长快
据初步统计,截至2011年5月底,台湾方面请求人民法院协助送达文书案件10216件,其中80%以上已完成协助;请求协助调查取证案件186件,人民法院已完成协助127件。人民法院请求台湾方面协助送达文书案件201件,台湾方面已完成协助161件;请求协助调查取证案件9件,台湾方面已完成协助7件。从各地情况看,办理司法互助案件量排在前12位的依次是福建、湖南、广东、广西、四川、浙江、江西、湖北、重庆、江苏、上海、海南,均在200件以上,其中福建法院数量最大、任务最重,达到3889件。
涉台司法互助工作内容不断扩展深化
两岸法院间相互协助的地域范围已经基本实现全覆盖。截至目前,台湾地区审判主管机构、高等法院及各分院、各地方法院、智慧财产法院以及有关行政法院均已通过协议途径向人民法院提出送达文书或调查取证请求;大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法院均为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提供了送达文书或调查取证等事项的协助。涉台司法互助案件类型也已做到了全覆盖。实践中,相互提供协助的案件,不仅针对协议规定的民事和刑事案件,也涉及行政诉讼案件。根据协议磋商过程中的基本共识和双方业务主管部门近期会商结果,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中将人民法院涉台司法互助工作范围明确扩展到行政诉讼领域。人民法院在具体案件办理中,充分体现协议有关尽最大努力予以协助的精神,只要不违反国家法律和相关规定,人民法院都会尽可能依照台湾方面请求的内容和形式予以协助。目前,人民法院办理的协助调查取证案件,已经涉及取得证言及陈述,提供书证、物证及视听资料,确定关系人所在或其身份、前科,进行勘验、检查、鉴定和查询等各种证据形式和取证方式。
涉台司法互助制度规范更加健全有效
协议生效后,人民法院通过办理涉台司法互助案件,积累了一定的工作经验。为推动人民法院涉台司法互助工作更加规范有序、优质高效地开展,有效解决协议执行中面临的一些法律依据和实际操作问题,确保协议有关人民法院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司法互助业务的稳步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在深入调查研究、积极沟通协调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并公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海峡两岸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司法互助案件的规定》,自2011年6月25日协议生效两周年之际起施行。《规定》共5部分30条,全面规范和明确了人民法院办理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司法互助案件应遵守的基本原则、职责分工、具体办理程序、审查转送时限和相关保障措施等,不仅使协议有关人民法院工作的内容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得到转化落实,更使协议的操作性大大增强,也对人民法院开展涉台司法互助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根据《规定》,以最高人民法院授权各高级人民法院的方式,就办理送达文书司法互助案件开通了对台联络的二级窗口,减省了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审查转递这一道工作程序;同时,对于基层人民法院而言,办理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司法互助案件还都减省了经中级人民法院层转这一环节;此外,尽管协议对送达文书司法互助规定了3个月的时限,但《规定》就协助台湾方面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对具体办理法院分别明确规定了15日和1个月的一般办理时限以及2个月和3个月的最长办理时限。这三大举措,都有利于大大提高工作效率。与此同时,为确保人民法院办理司法互助案件的规范性和严肃性,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在《规定》中要求人民法院对协助台湾方面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案件都应当立案办理,另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还制定了办理涉台司法互助案件的24种文书样式。有关司法解释和文书样式的出台,对进一步提高涉台司法互助工作效率和质量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促进和保障作用。
涉台司法互助工作基础日益强化完善
为切实落实协议,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专门机构和专人负责全国法院涉台司法互助工作的业务指导、案件审查转送和对台统一联络,并于2009年8月召开部分高级人民法院涉台司法互助工作座谈会,还于2010年7月会同有关部门举办涉台司法互助培训班,保证了协议框架下人民法院涉台司法互助工作的顺利启动和正常运行。各地人民法院涉台司法互助工作的开展有声有色,各高级人民法院和许多中级、基层人民法院普遍指定专门机构和专人负责,纷纷出台各种有效措施,上海、黑龙江、浙江、四川等地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专门规范性文件,上海三级法院还在各业务庭室建立司法互助联络员制度并开发出专门管理软件。目前,各高级人民法院均已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授权,确定本院牵头和归口办理涉台司法互助业务部门具有审判职务的负责人担任办理送达文书司法互助案件二级联络窗口联络人。与此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工作要求,各级人民法院都要建立和完善登记与立案机制、催办与督办机制、通报与奖惩机制、考核与评估机制。涉台司法互助的组织基础已日臻健全,工作机制将更加完善。
两岸司法互助业务交流逐步迈向机制化轨道
协议签署后,双方业务主管部门就海峡两岸司法互助工作开展了积极频繁的联系与合作。最高人民法院与台湾地区业务主管部门于2009年11月和2010年3月、12月以及2011年4月就协议执行举行了4次工作会谈,初步形成了两岸司法互助协议联络人定期会晤机制,双方在推进协议执行的一些重要问题上不断达成共识和取得实际进展。如,以最高人民法院授权各高级人民法院的方式,就人民法院办理送达文书司法互助案件开通二级联络窗口,就是双方近期会商取得共识并付诸实施的一项重要成果。
协议为两岸法院间开展司法互助工作提供了崭新的制度性框架。在协议的执行过程中,一些问题需要人民法院不断改进自身的工作加以克服,一些问题则需要两岸双方共同努力来加以解决。比如,目前双方特别是两岸法院之间,需要共同商讨解决协助方依照己方规定采取的送达方式能否为请求方法院所认可的问题,其中主要涉及邮寄送达、留置送达、寄存送达、公告送达等送达方式的可采性和送达证明材料的形式等。再比如,在裁判的认可和执行上,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和支付令目前尚不能得到台湾地区法院的认可,对此也需要台湾方面予以关注和解决。
人民法院涉台司法互助工作,事关人民法院整体事业和科学发展,事关海峡两岸审判实践和人民利益,事关两岸关系和平发展,责任重大,任务繁重。人民法院将以更加奋发有为的精神,更加求真务实的作风,更加规范科学的举措,确保人民法院涉台司法互助工作更加规范高效开展,推动海峡两岸司法互助业务更加顺利深入进行,为进一步增进海峡两岸人民福祉作出更大贡献。
协议生效前,从上世纪90年代起,通过海协会与海基会或者两岸地方法院间直接相互请求等途径,人民法院就已开展了有关涉台司法互助工作,陆续出台多个司法解释,办理了一些文书送达和裁判认可与执行司法互助案件。依据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和2009年的《补充规定》以及1999年和2001年的两个《批复》,人民法院对于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和台湾地区仲裁机构裁决,予以全面认可和执行。依据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人民法院接受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委托,代为向住所地在大陆的当事人送达民事诉讼文书。
2009年6月25日协议生效以来,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积极配合,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贯彻落实,人民法院涉台司法互助工作得以全面、深入开展,有效服务了两岸司法审判工作,有力维护了两岸当事人合法权益,获得了两岸民众及各界人士的充分认可和普遍称赞。在台湾地区近期就海协会与海基会所签15项协议执行情况的民调中,该协议支持率最高,超过80%。协议生效以来,人民法院涉台司法互助工作呈现出以下特点:
涉台司法互助案件数量大增长快
据初步统计,截至2011年5月底,台湾方面请求人民法院协助送达文书案件10216件,其中80%以上已完成协助;请求协助调查取证案件186件,人民法院已完成协助127件。人民法院请求台湾方面协助送达文书案件201件,台湾方面已完成协助161件;请求协助调查取证案件9件,台湾方面已完成协助7件。从各地情况看,办理司法互助案件量排在前12位的依次是福建、湖南、广东、广西、四川、浙江、江西、湖北、重庆、江苏、上海、海南,均在200件以上,其中福建法院数量最大、任务最重,达到3889件。
涉台司法互助工作内容不断扩展深化
两岸法院间相互协助的地域范围已经基本实现全覆盖。截至目前,台湾地区审判主管机构、高等法院及各分院、各地方法院、智慧财产法院以及有关行政法院均已通过协议途径向人民法院提出送达文书或调查取证请求;大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法院均为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提供了送达文书或调查取证等事项的协助。涉台司法互助案件类型也已做到了全覆盖。实践中,相互提供协助的案件,不仅针对协议规定的民事和刑事案件,也涉及行政诉讼案件。根据协议磋商过程中的基本共识和双方业务主管部门近期会商结果,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中将人民法院涉台司法互助工作范围明确扩展到行政诉讼领域。人民法院在具体案件办理中,充分体现协议有关尽最大努力予以协助的精神,只要不违反国家法律和相关规定,人民法院都会尽可能依照台湾方面请求的内容和形式予以协助。目前,人民法院办理的协助调查取证案件,已经涉及取得证言及陈述,提供书证、物证及视听资料,确定关系人所在或其身份、前科,进行勘验、检查、鉴定和查询等各种证据形式和取证方式。
涉台司法互助制度规范更加健全有效
协议生效后,人民法院通过办理涉台司法互助案件,积累了一定的工作经验。为推动人民法院涉台司法互助工作更加规范有序、优质高效地开展,有效解决协议执行中面临的一些法律依据和实际操作问题,确保协议有关人民法院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司法互助业务的稳步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在深入调查研究、积极沟通协调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并公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海峡两岸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司法互助案件的规定》,自2011年6月25日协议生效两周年之际起施行。《规定》共5部分30条,全面规范和明确了人民法院办理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司法互助案件应遵守的基本原则、职责分工、具体办理程序、审查转送时限和相关保障措施等,不仅使协议有关人民法院工作的内容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得到转化落实,更使协议的操作性大大增强,也对人民法院开展涉台司法互助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根据《规定》,以最高人民法院授权各高级人民法院的方式,就办理送达文书司法互助案件开通了对台联络的二级窗口,减省了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审查转递这一道工作程序;同时,对于基层人民法院而言,办理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司法互助案件还都减省了经中级人民法院层转这一环节;此外,尽管协议对送达文书司法互助规定了3个月的时限,但《规定》就协助台湾方面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对具体办理法院分别明确规定了15日和1个月的一般办理时限以及2个月和3个月的最长办理时限。这三大举措,都有利于大大提高工作效率。与此同时,为确保人民法院办理司法互助案件的规范性和严肃性,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在《规定》中要求人民法院对协助台湾方面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案件都应当立案办理,另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还制定了办理涉台司法互助案件的24种文书样式。有关司法解释和文书样式的出台,对进一步提高涉台司法互助工作效率和质量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促进和保障作用。
涉台司法互助工作基础日益强化完善
为切实落实协议,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专门机构和专人负责全国法院涉台司法互助工作的业务指导、案件审查转送和对台统一联络,并于2009年8月召开部分高级人民法院涉台司法互助工作座谈会,还于2010年7月会同有关部门举办涉台司法互助培训班,保证了协议框架下人民法院涉台司法互助工作的顺利启动和正常运行。各地人民法院涉台司法互助工作的开展有声有色,各高级人民法院和许多中级、基层人民法院普遍指定专门机构和专人负责,纷纷出台各种有效措施,上海、黑龙江、浙江、四川等地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专门规范性文件,上海三级法院还在各业务庭室建立司法互助联络员制度并开发出专门管理软件。目前,各高级人民法院均已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授权,确定本院牵头和归口办理涉台司法互助业务部门具有审判职务的负责人担任办理送达文书司法互助案件二级联络窗口联络人。与此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工作要求,各级人民法院都要建立和完善登记与立案机制、催办与督办机制、通报与奖惩机制、考核与评估机制。涉台司法互助的组织基础已日臻健全,工作机制将更加完善。
两岸司法互助业务交流逐步迈向机制化轨道
协议签署后,双方业务主管部门就海峡两岸司法互助工作开展了积极频繁的联系与合作。最高人民法院与台湾地区业务主管部门于2009年11月和2010年3月、12月以及2011年4月就协议执行举行了4次工作会谈,初步形成了两岸司法互助协议联络人定期会晤机制,双方在推进协议执行的一些重要问题上不断达成共识和取得实际进展。如,以最高人民法院授权各高级人民法院的方式,就人民法院办理送达文书司法互助案件开通二级联络窗口,就是双方近期会商取得共识并付诸实施的一项重要成果。
协议为两岸法院间开展司法互助工作提供了崭新的制度性框架。在协议的执行过程中,一些问题需要人民法院不断改进自身的工作加以克服,一些问题则需要两岸双方共同努力来加以解决。比如,目前双方特别是两岸法院之间,需要共同商讨解决协助方依照己方规定采取的送达方式能否为请求方法院所认可的问题,其中主要涉及邮寄送达、留置送达、寄存送达、公告送达等送达方式的可采性和送达证明材料的形式等。再比如,在裁判的认可和执行上,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和支付令目前尚不能得到台湾地区法院的认可,对此也需要台湾方面予以关注和解决。
人民法院涉台司法互助工作,事关人民法院整体事业和科学发展,事关海峡两岸审判实践和人民利益,事关两岸关系和平发展,责任重大,任务繁重。人民法院将以更加奋发有为的精神,更加求真务实的作风,更加规范科学的举措,确保人民法院涉台司法互助工作更加规范高效开展,推动海峡两岸司法互助业务更加顺利深入进行,为进一步增进海峡两岸人民福祉作出更大贡献。
责任编辑:张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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