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中自有法律的天平
2011-05-16 14:25:10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胡可萍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要办结一起案件并非难事,难的是确保案结事了。作为基层法官,我每天接待的都是最基层的老百姓,望着一双双渴望公正的眼睛,责任感便油然而生。只有准确把握情理与法律的尺度,把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情感融入每一办案环节之中,建立起当事人对法官在情感的信任,化解当事人之间的心结,才能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每审结一起案件,我们的思想、情感都无一例外的随着案情的起伏而涨落。我们会因一起赡养案的孤寡老人因夜雨屋漏而心揪,也因一起离婚案的子女年幼得不到父慈与母爱的双重呵护而担忧,更怕一起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因处理不当而转成刑事案件……如果不是法律信仰成为我们的脊梁,我们实在难以肩负这种神圣而超荷的重任。
我办过这样一个案子。原告刘某,女,1985年出生。被告李某,男,1983年出生,原告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于今年4月份到法院起诉并申请公告送达。本来原告诉求是:离婚;家庭财产依法分割。按照法律规定,这种案件首先进行调解,调解是必经程序。调解过程中,首先调解和好,如一方不同意则调解离婚。
2011年4月18日下午,由于办案的需要,我和一个同事驱车来到20公里外的一个村庄。事情也真巧,就在我们等了半个多小时,太阳西下的时候,陪同我前去的书记员接她父亲打来电话,说她母亲摔伤了,只好立即送她回城。就在回家的路上,看着渐渐沉落的夕阳,我一直在犹豫,到底是再去一次,还是明天再说?想到明天太多的工作日程,想到已经在被告村里暴露了“行踪”,还是趁热打铁为好,我下决心“夜闯虎穴”。喊上了另外一个书记员,我们再次来到该村。
在等待的过程中,我们跟树下乘凉的邻居聊天,了解到被告家境不是太好,一家人跟村里人的关系一般,为人处世也不是太“开通”。对女方提出离婚一事,大家都抱有一定的同情和理解,但出于农村最基本的“道德”要求,他们不会去法庭提供证言。
终于,被告的父母回家了。这使我想到,基层办案有基层的特点,法官得适应农村的作息时间。
被告的父母对待我们很客气,甚至很热情地让我们留下吃晚饭,这次来的目的却没达到一个。勘验财产,原告的陪嫁只剩下了一个单人沙发,被告父母说,估计是原告起诉后自己回来都取走了,他们和周围村民都没有人看到。询问被告本人的去向,说是外出打工了,地点和联系方式都不清楚。征求调解意见,他们说,虽然两个孩子都愿意离婚,但其实没什么大不了的问题,当老人的还是愿意让他们和好。还对我们说:宁拆十座庙,不破一门亲,对吧法官?如果法院非判离婚不可,我们也没什么办法啊,你们该怎么办就怎么办好了。
面对这样“执著”的家长,我费劲口舌讲解法律规定分析案件前景甚至讲解了几个类似的案例后仍无效果,只好记完笔录谢绝挽留迎着暮色黯然撤退。回程路上,沐浴着开始渐渐清凉起来的晚风,我暗自回顾当事人父母的表现,反思自己的言行,再综合整个案件的由来,感觉到在他们貌似谦恭的背后隐含着一种胸有成竹甚至自鸣得意。是的,他们很可能已经预见到了开庭判决的结果,就暗地转移了原告的陪嫁,以达到减少经济损失的目的。为了躲避法庭的调查和原告方的盘问,干脆让被告外出了。
这种想法和做法错了吗?作为一个普通农村家庭,盖房子,送彩礼,办婚事,最后却面对离婚的下场,他们的行动是完全可以理解的。但是,原告有错吗?一个少女在他人介绍和父母的意见下匆匆与陌生人成婚,又遭受了丧子之痛,还得不到对方的理解和抚慰,今后靠自己的努力也好,靠家人的帮助也罢,又能找到什么样的生活道路呢?
他们都是不良社会风俗的受害者,从这一点看,双方都值得同情,但纠纷最终还得解决,而且是越快越好。在法定程序内尽快办理,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拿出一个双方都能大体接受的法律方案,就是我能给予他们最大的帮助了。
我再次告诫自己:难眩以伪。既不能让对当事人的同情代替了对案件事实的探寻,更不能以自己的主观推测而妄下结论,侵害当事人自主处理的诉讼权利。
找到案件真相,查清孰是孰非,要靠对证据的全面分析,也要靠对当事人的旁敲侧击、察言观色来探求。
此案件尚未处理完毕,办案中的思考也将随之进一步深化和继续。对于某些举重若轻或者习惯于办大案的人,也许笔者的诸多想法纯属杞人忧天,庸人自扰——考虑那么多干什么?依法判决就是啦。但是,站在一个生活在基层整天跟最普通不过的老百姓打交道的法官的角度,我始终固执地认为,做出上述记录并非是毫无意义的,哪怕是为了给大家提供一个批判的样本,哪怕是为了铭记一段平凡的历史。
(作者单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每审结一起案件,我们的思想、情感都无一例外的随着案情的起伏而涨落。我们会因一起赡养案的孤寡老人因夜雨屋漏而心揪,也因一起离婚案的子女年幼得不到父慈与母爱的双重呵护而担忧,更怕一起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因处理不当而转成刑事案件……如果不是法律信仰成为我们的脊梁,我们实在难以肩负这种神圣而超荷的重任。
我办过这样一个案子。原告刘某,女,1985年出生。被告李某,男,1983年出生,原告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于今年4月份到法院起诉并申请公告送达。本来原告诉求是:离婚;家庭财产依法分割。按照法律规定,这种案件首先进行调解,调解是必经程序。调解过程中,首先调解和好,如一方不同意则调解离婚。
2011年4月18日下午,由于办案的需要,我和一个同事驱车来到20公里外的一个村庄。事情也真巧,就在我们等了半个多小时,太阳西下的时候,陪同我前去的书记员接她父亲打来电话,说她母亲摔伤了,只好立即送她回城。就在回家的路上,看着渐渐沉落的夕阳,我一直在犹豫,到底是再去一次,还是明天再说?想到明天太多的工作日程,想到已经在被告村里暴露了“行踪”,还是趁热打铁为好,我下决心“夜闯虎穴”。喊上了另外一个书记员,我们再次来到该村。
在等待的过程中,我们跟树下乘凉的邻居聊天,了解到被告家境不是太好,一家人跟村里人的关系一般,为人处世也不是太“开通”。对女方提出离婚一事,大家都抱有一定的同情和理解,但出于农村最基本的“道德”要求,他们不会去法庭提供证言。
终于,被告的父母回家了。这使我想到,基层办案有基层的特点,法官得适应农村的作息时间。
被告的父母对待我们很客气,甚至很热情地让我们留下吃晚饭,这次来的目的却没达到一个。勘验财产,原告的陪嫁只剩下了一个单人沙发,被告父母说,估计是原告起诉后自己回来都取走了,他们和周围村民都没有人看到。询问被告本人的去向,说是外出打工了,地点和联系方式都不清楚。征求调解意见,他们说,虽然两个孩子都愿意离婚,但其实没什么大不了的问题,当老人的还是愿意让他们和好。还对我们说:宁拆十座庙,不破一门亲,对吧法官?如果法院非判离婚不可,我们也没什么办法啊,你们该怎么办就怎么办好了。
面对这样“执著”的家长,我费劲口舌讲解法律规定分析案件前景甚至讲解了几个类似的案例后仍无效果,只好记完笔录谢绝挽留迎着暮色黯然撤退。回程路上,沐浴着开始渐渐清凉起来的晚风,我暗自回顾当事人父母的表现,反思自己的言行,再综合整个案件的由来,感觉到在他们貌似谦恭的背后隐含着一种胸有成竹甚至自鸣得意。是的,他们很可能已经预见到了开庭判决的结果,就暗地转移了原告的陪嫁,以达到减少经济损失的目的。为了躲避法庭的调查和原告方的盘问,干脆让被告外出了。
这种想法和做法错了吗?作为一个普通农村家庭,盖房子,送彩礼,办婚事,最后却面对离婚的下场,他们的行动是完全可以理解的。但是,原告有错吗?一个少女在他人介绍和父母的意见下匆匆与陌生人成婚,又遭受了丧子之痛,还得不到对方的理解和抚慰,今后靠自己的努力也好,靠家人的帮助也罢,又能找到什么样的生活道路呢?
他们都是不良社会风俗的受害者,从这一点看,双方都值得同情,但纠纷最终还得解决,而且是越快越好。在法定程序内尽快办理,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拿出一个双方都能大体接受的法律方案,就是我能给予他们最大的帮助了。
我再次告诫自己:难眩以伪。既不能让对当事人的同情代替了对案件事实的探寻,更不能以自己的主观推测而妄下结论,侵害当事人自主处理的诉讼权利。
找到案件真相,查清孰是孰非,要靠对证据的全面分析,也要靠对当事人的旁敲侧击、察言观色来探求。
此案件尚未处理完毕,办案中的思考也将随之进一步深化和继续。对于某些举重若轻或者习惯于办大案的人,也许笔者的诸多想法纯属杞人忧天,庸人自扰——考虑那么多干什么?依法判决就是啦。但是,站在一个生活在基层整天跟最普通不过的老百姓打交道的法官的角度,我始终固执地认为,做出上述记录并非是毫无意义的,哪怕是为了给大家提供一个批判的样本,哪怕是为了铭记一段平凡的历史。
(作者单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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