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心引导 借专业优势解纠纷
2011-05-05 09:32:48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郑晓东
5月3日下班时,民一庭张法官高兴的告诉我,之前我参与调解的一个要求更换车辆的案件历时5个月终于调解了。
这是一件汽车毁损赔偿纠纷。去年12月张某新购4个月的奥迪A6汽车在徐州某四S店保养时,被四S店工人驾车外出办事出车祸损毁;因双方协商不成,张某诉至法院要求更换新车,但四S店只同意修理。审理过程中,被告多次申请对车辆多个部件进行毁损程度鉴定,试图拖延时间。作为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我多次做被告的工作,提醒被告正确看待司法鉴定,充分认识鉴定风险。我告诉被告并不是只要申请鉴定就会有鉴定结果,也不是鉴定结果多对申请人就有利,更不是鉴定结果有利于自己、自己就能赢得官司;在案件事实已经清楚的情况下,就汽车部件进行鉴定没有意义,只能加深双方的矛盾,使自己更加被动和不利,还增加诉讼成本。通过风险提示及我和审判法官的大量细致工作,被告对是否申请司法鉴定有了全面和理性的认识,最终与张某达成更换新车、赔偿损失的调解协议。
像这样向当事人提示风险、为当事人细算成本的做法,不但有效化解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也使我们高效率的审结案件。今年3月,我院受理一起劳务纠纷案,被告单位否认与原告存在雇佣关系,而拒付工伤赔偿款;原告申请对医疗垫付费用单上被告的签字进行鉴定,以确定双方的雇佣关系。我从鉴定成本、鉴定方法及结论的科学性、真实性等方面反复做被告工作,引导当事人正确认识得失,在鉴定费用与争议标的额相差不大甚至高于争议标的额情况下,双方和解是解决纠纷的“双赢”办法,不久被告承认案件事实,双方和解,仅用一周时间就审结了案件。
作为鉴定法官我最开心的是通过自己的引导和调解让一个个陷入危机的家庭得以团圆;面对越来越多的要求亲子鉴定的案件,我尽一切可能打好“亲情牌”。 去年9月我接待了一位要求进行亲子鉴定的案件:16岁的小刘起诉父亲要其支付抚育费,而父亲怀疑小刘不是自己的亲儿子。我从其父子相貌相似、儿子出生证明的可信度、双方十六年的亲情等角度,提出亲子鉴定可以给当事人一个“科学”且冰冷的结论,却不能给出一个和睦圆满的结局,因为无论鉴定结果如何,都会伤害到父子的感情。被告经过慎重考虑,撤回了鉴定申请,并与儿子达成和解。
从事鉴定工作两年来,我与法官配合力争在鉴定环节解决当事人的矛盾,或就案情因势利导,或以类案开展对比,或请专家参与咨询,都有取得了很好的效果,调解结案率达到鉴定案件的33.38%,中止、延长、暂停计算审限类案件同比降低30%,法官和当事人都十分认可。我想,鉴定法官并不能仅仅充当审判程序的“二传手”,如果能借助专业优势推动审判、促进当事人化解矛盾,就值得我努力追求。
(作者单位: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这是一件汽车毁损赔偿纠纷。去年12月张某新购4个月的奥迪A6汽车在徐州某四S店保养时,被四S店工人驾车外出办事出车祸损毁;因双方协商不成,张某诉至法院要求更换新车,但四S店只同意修理。审理过程中,被告多次申请对车辆多个部件进行毁损程度鉴定,试图拖延时间。作为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我多次做被告的工作,提醒被告正确看待司法鉴定,充分认识鉴定风险。我告诉被告并不是只要申请鉴定就会有鉴定结果,也不是鉴定结果多对申请人就有利,更不是鉴定结果有利于自己、自己就能赢得官司;在案件事实已经清楚的情况下,就汽车部件进行鉴定没有意义,只能加深双方的矛盾,使自己更加被动和不利,还增加诉讼成本。通过风险提示及我和审判法官的大量细致工作,被告对是否申请司法鉴定有了全面和理性的认识,最终与张某达成更换新车、赔偿损失的调解协议。
像这样向当事人提示风险、为当事人细算成本的做法,不但有效化解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也使我们高效率的审结案件。今年3月,我院受理一起劳务纠纷案,被告单位否认与原告存在雇佣关系,而拒付工伤赔偿款;原告申请对医疗垫付费用单上被告的签字进行鉴定,以确定双方的雇佣关系。我从鉴定成本、鉴定方法及结论的科学性、真实性等方面反复做被告工作,引导当事人正确认识得失,在鉴定费用与争议标的额相差不大甚至高于争议标的额情况下,双方和解是解决纠纷的“双赢”办法,不久被告承认案件事实,双方和解,仅用一周时间就审结了案件。
作为鉴定法官我最开心的是通过自己的引导和调解让一个个陷入危机的家庭得以团圆;面对越来越多的要求亲子鉴定的案件,我尽一切可能打好“亲情牌”。 去年9月我接待了一位要求进行亲子鉴定的案件:16岁的小刘起诉父亲要其支付抚育费,而父亲怀疑小刘不是自己的亲儿子。我从其父子相貌相似、儿子出生证明的可信度、双方十六年的亲情等角度,提出亲子鉴定可以给当事人一个“科学”且冰冷的结论,却不能给出一个和睦圆满的结局,因为无论鉴定结果如何,都会伤害到父子的感情。被告经过慎重考虑,撤回了鉴定申请,并与儿子达成和解。
从事鉴定工作两年来,我与法官配合力争在鉴定环节解决当事人的矛盾,或就案情因势利导,或以类案开展对比,或请专家参与咨询,都有取得了很好的效果,调解结案率达到鉴定案件的33.38%,中止、延长、暂停计算审限类案件同比降低30%,法官和当事人都十分认可。我想,鉴定法官并不能仅仅充当审判程序的“二传手”,如果能借助专业优势推动审判、促进当事人化解矛盾,就值得我努力追求。
(作者单位: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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