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司法领域的群众工作做实、做深、做细
2011-04-20 09:05:02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罗东川
群众路线和群众观点是我们党的传家宝,人民群众是司法工作的力量源泉。王胜俊院长多次强调:“人民法院既是国家审判机关,也是群众工作部门;人民法官既是司法工作者,也是群众工作者。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都是为了人民群众,也一定要紧紧依靠人民群众。”人民法院面临的任务越多、压力越大,就越要更加紧密地联系人民群众、依靠人民群众。没有人民群众的支持,司法工作就成了无本之木、无源之水,所有的努力都会失去意义。今年人民法院工作的基本思路和主要目标是,抓住主题,围绕主线,扎实开展“两项活动”,有效推动“三个提升”。在司法领域贯彻这个思路,追求这个目标,必须要强化群众观点,坚持群众路线,努力把群众工作做实、做深、做细,有效推动队伍素质、审判质量和司法公信力“三个提升”,切实把群众诉求和群众意愿转化为群众利益,不断提高司法领域的人民幸福指数。
在执法办案中把群众工作做实、做深、做细
古人云:“意莫高于爱民,行莫厚于乐民”。也就是说,没有比深怀爱民之心更高明的观念,也没有比让人民幸福起来更仁厚的行动。古人尚且懂得如此爱民、为民,我们更应当时刻把群众冷暖挂在心头,以群众的司法需求作为自己行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以群众满意不满意作为衡量执法办案效果的标准。
一要尊重人民的主体地位和群众的首创精神。要切实尊重并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表达诉求,平等对待诉讼各方提出的事实主张和证据;积极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尊重人民陪审员在案件审理中发表的意见;对于符合条件的人民调解协议,要依法确认其效力。
二要始终坚持司法为民,把司法的权力与责任统一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上来,确保民在心中,真正认同“为民”宗旨。司法权是人民给的,只能用来为人民谋利益。要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群众观点,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始终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努力实现好、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利益。践行司法为民宗旨,要认真体察、了解当事人的愿望,体会当事人心中的“酸甜苦辣”,从当事人热切期盼的具体事情做起,尽心尽力地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三要树立一切向人民负责的观点,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努力确保办案质量。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是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基本期待。树立一切向人民负责的观点,就必须要朝着人民群众期待的方向努力。人民法院要实现案件事实弄得清、证据查得实、条文用得准,许多时候就需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调查核实证据,只有如此,才能有效提升办案质量。人民法院开展群众观点大讨论,衡量服务群众的效果,要结合司法的职能,最主要是要看执法办案,要看办理了多少新案、清理了多少积案、避免了多少差错。
四要虚心向人民群众学习。当前,司法工作正面临着经济社会转型所带来的复杂形势,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执法办案必须要虚心向人民群众学习,善于倾听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善于集中群众的智慧和“点子”,否则就难以收到良好效果。有的法院设定指标、出台措施不量力而行,不认真听取基层群众和一线法官的意见,提出了许多不切实际的结案率、调解率等要求,超出了法官的实际承受能力,结果把好事办成了坏事,使人产生抵触情绪。
在队伍建设中把群众工作做实、做深、做细
队伍建设是人民法院永恒的主题。总的来看,人民法院的队伍素质是好的、司法作风是正的,大多数法官能够做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但同时也确实存在着少数法官司法不廉、作风不佳的问题,影响了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信任,影响了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形象。加强人民法院队伍建设,必须要密切联系群众,改善司法作风,提升队伍素质。
一要进一步提升司法能力。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人民群众对法院最主要的期待就是希望其能够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及时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纠纷,而这离不开法官司法能力的不断提升。司法能力的提升不仅在于要多读几本书、多上几堂课、多开几个会,更在于要能够深入群众、依靠群众,不断提升做群众工作的能力。人民法官在工作中,要尽量简化表达方式,用群众听得懂的语言进行沟通交流;要尽量放下架子、摆低姿态,用群众看得惯的方式开展审判活动;要在司法职能范围内尽可能地采取有效措施,解决群众面临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二要进一步改进司法作风。换位思考,司法工作之所以还不能令人民群众十分满意,司法公正问题之所以受到社会广泛关注,除了少数是因为案件本身的原因外,多是因为部分法官司法作风不好所引起。试想,大多数老百姓是没有参加过诉讼的,一辈子可能都不会去“打官司”,但是“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他们往往都是通过法官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在观察法院、评价司法。当前,要大力弘扬“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并将其嵌入到执法办案的全过程之中,时刻坚持公正审判的底线,时刻保持廉洁司法的作风,时刻践行司法为民的宗旨,时刻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唯有如此,方能使人民法院的队伍素质、审判质量、司法公信力实现质和量的双提升,让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感到满意,使司法领域的人民幸福指数有新的提高。
在司法改革中把群众工作做实、做深、做细
开展司法改革是为了使司法的体制、机制和制度能够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能够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司法改革不能搞“无土栽培”,必须要深入群众、扎根于群众。只有如此,改革的成果才可能落得实、用得好、立得久。
一要把群众关心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作为工作的重点。针对不同时期群众反映最普遍、最强烈的问题,千方百计为人民群众着想,把实事办实,把好事办好,让人民群众得到实实在在的利益。如,对于一段时期社会各界普遍反映的司法不公开、不透明问题,人民法院及时回应群众关切,积极推进司法公开工作,采取设立公众开放日、开展网上庭审直播、设立民意沟通邮箱等举措,取得了明显成效,在一定程度上就满足了人民群众对司法公开的期待。
二要始终坚持职业化与大众化相结合的方针。开展司法改革推进制度的完善必须努力找寻职业化与大众化的平衡点,既要充分发挥司法工作者精通业务和专业的优势,又要切实尊重人民的首创精神。过去许多取得较好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司法改革举措,如,扩大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建立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推进裁判文书上网制度等都是地方积极探索、群众热情参与并进行认真总结推广的,充分聚集了民智、体现了民意。只有那些充分反映人民群众真心想法的制度举措,才是具有生命力的改革“良方”。反之,若脱离司法实践、脱离群众期待,即使设计得有多么完美、参考了有多少国家的“经验”,都可能因为找不到实践的土壤,而难以生存。
三要使改革成果落到为民司法的实践中。实践的观点是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首要的和基本的观点,实践是认识的基础,实践对认识起着决定作用。在我国,伴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如期形成,虽然要继续推进司法制度的丰富和发展,但更多的精力则要放在把司法改革所取得的成果落到实处,落到为人民司法的实践中。对于司法改革举措,即使我们认为有这样那样的不足,也应当先用起来,并在实践中接受检验。未落实到实践中,却在主观上首先对制度产生抵触心理、直接否定制度的做法是不妥当的,应当通过实践进行检验并发现不足,经过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的反复过程,才能充分发挥制度的应有作用,真正推动制度的发展完善。
在基层建设中把群众工作做实、做深、做细
基层法院、法庭与人民群众接触最为直接,联系最为紧密。加强基层建设就是要从群众希望的地方做起,从群众不满意的地方改起,不断提升基层的司法工作水平。
一要站在群众中抓基层建设。群众事情无小事,“一枝一叶总关情”。加强基层建设必须要学会换位思考,不仅要“走近”基层,更要“走进”群众,站在基层群众中抓基层建设。不仅要抓大的方面,还要抓住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小事”做出最大努力。人民群众日常生活中的事,看起来是小事,但许多时候并非“小事”。况且,人民群众观察和了解法院、法官,更多的就是通过身边的“小事”。所谓“细节决定成败”,人民法官必须要从小事做起,以大量细致、周到的工作来关心群众、为民排忧、赢得民心。近年来,人民法院涌现的许多先进典型,如平民法官陈燕萍、爱民为民模范法官龙进品等,都是从一件件具体的案件、一个个具体的“小事”做起,热情为人民群众服务,赢得了人民群众的普遍赞誉。
二要加强基层窗口单位建设。窗口单位是人民群众观察人民法院的直接途径,也是人民群众最易受益的关键环节。各级人民法院要发挥好立案信访窗口的作用,基层法院、法庭要发挥好与人民直接接触的优势,坚持群众路线,增强服务意识,将群众工作做实、做深、做细,多做顺民意、解民忧、惠民生的好事,多办能够解决实际问题的实事。
在理论研究中把群众工作做实、做深、做细
理论研究是人民法院的一项基础性工作,直接影响人民司法事业的兴衰成败。当前,人民法院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要实现各项工作的新发展,要完成党和人民交付的新使命、新任务,必须抓紧抓实理论研究工作。
理论研究工作不能脱离人民群众来开展,必须始终坚持群众路线。在我党的一切实际工作中,凡属正确的领导决策,必须是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要围绕人民群众关心关注的重大司法理论与实践问题深入开展研究,为人民司法事业的科学发展提供智力保障;要重视与人民群众的直接交流,密切联系社会团体、研究机构和专家学者,围绕司法工作开展研究论证,为司法决策提供理论支撑;要经常深入基层,开展有实际内容的调查研究,通过发布研究课题、设立研究基地、组织理论研讨等形式,发动和组织基层干部、群众共同开展理论研究工作,多出成果、出好成果,助推司法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并将成果转化运用到服务群众的实际工作中去。
总之,人民法院要“敞开门”来搞研究,形成人民法院与群众“你来我往”的互动景象,通过不断创新载体把人民群众、专家学者“请进门”来,有效整合法院内外的研究合力,同时鼓励“走出门”去搞研究,真正了解群众的所思所想,为理论研究工作提供扎实可靠的论证依据。
(作者系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所长)
在执法办案中把群众工作做实、做深、做细
古人云:“意莫高于爱民,行莫厚于乐民”。也就是说,没有比深怀爱民之心更高明的观念,也没有比让人民幸福起来更仁厚的行动。古人尚且懂得如此爱民、为民,我们更应当时刻把群众冷暖挂在心头,以群众的司法需求作为自己行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以群众满意不满意作为衡量执法办案效果的标准。
一要尊重人民的主体地位和群众的首创精神。要切实尊重并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表达诉求,平等对待诉讼各方提出的事实主张和证据;积极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尊重人民陪审员在案件审理中发表的意见;对于符合条件的人民调解协议,要依法确认其效力。
二要始终坚持司法为民,把司法的权力与责任统一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上来,确保民在心中,真正认同“为民”宗旨。司法权是人民给的,只能用来为人民谋利益。要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群众观点,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始终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努力实现好、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利益。践行司法为民宗旨,要认真体察、了解当事人的愿望,体会当事人心中的“酸甜苦辣”,从当事人热切期盼的具体事情做起,尽心尽力地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三要树立一切向人民负责的观点,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努力确保办案质量。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是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基本期待。树立一切向人民负责的观点,就必须要朝着人民群众期待的方向努力。人民法院要实现案件事实弄得清、证据查得实、条文用得准,许多时候就需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调查核实证据,只有如此,才能有效提升办案质量。人民法院开展群众观点大讨论,衡量服务群众的效果,要结合司法的职能,最主要是要看执法办案,要看办理了多少新案、清理了多少积案、避免了多少差错。
四要虚心向人民群众学习。当前,司法工作正面临着经济社会转型所带来的复杂形势,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执法办案必须要虚心向人民群众学习,善于倾听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善于集中群众的智慧和“点子”,否则就难以收到良好效果。有的法院设定指标、出台措施不量力而行,不认真听取基层群众和一线法官的意见,提出了许多不切实际的结案率、调解率等要求,超出了法官的实际承受能力,结果把好事办成了坏事,使人产生抵触情绪。
在队伍建设中把群众工作做实、做深、做细
队伍建设是人民法院永恒的主题。总的来看,人民法院的队伍素质是好的、司法作风是正的,大多数法官能够做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但同时也确实存在着少数法官司法不廉、作风不佳的问题,影响了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信任,影响了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形象。加强人民法院队伍建设,必须要密切联系群众,改善司法作风,提升队伍素质。
一要进一步提升司法能力。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人民群众对法院最主要的期待就是希望其能够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及时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纠纷,而这离不开法官司法能力的不断提升。司法能力的提升不仅在于要多读几本书、多上几堂课、多开几个会,更在于要能够深入群众、依靠群众,不断提升做群众工作的能力。人民法官在工作中,要尽量简化表达方式,用群众听得懂的语言进行沟通交流;要尽量放下架子、摆低姿态,用群众看得惯的方式开展审判活动;要在司法职能范围内尽可能地采取有效措施,解决群众面临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二要进一步改进司法作风。换位思考,司法工作之所以还不能令人民群众十分满意,司法公正问题之所以受到社会广泛关注,除了少数是因为案件本身的原因外,多是因为部分法官司法作风不好所引起。试想,大多数老百姓是没有参加过诉讼的,一辈子可能都不会去“打官司”,但是“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他们往往都是通过法官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在观察法院、评价司法。当前,要大力弘扬“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并将其嵌入到执法办案的全过程之中,时刻坚持公正审判的底线,时刻保持廉洁司法的作风,时刻践行司法为民的宗旨,时刻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唯有如此,方能使人民法院的队伍素质、审判质量、司法公信力实现质和量的双提升,让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感到满意,使司法领域的人民幸福指数有新的提高。
在司法改革中把群众工作做实、做深、做细
开展司法改革是为了使司法的体制、机制和制度能够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能够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司法改革不能搞“无土栽培”,必须要深入群众、扎根于群众。只有如此,改革的成果才可能落得实、用得好、立得久。
一要把群众关心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作为工作的重点。针对不同时期群众反映最普遍、最强烈的问题,千方百计为人民群众着想,把实事办实,把好事办好,让人民群众得到实实在在的利益。如,对于一段时期社会各界普遍反映的司法不公开、不透明问题,人民法院及时回应群众关切,积极推进司法公开工作,采取设立公众开放日、开展网上庭审直播、设立民意沟通邮箱等举措,取得了明显成效,在一定程度上就满足了人民群众对司法公开的期待。
二要始终坚持职业化与大众化相结合的方针。开展司法改革推进制度的完善必须努力找寻职业化与大众化的平衡点,既要充分发挥司法工作者精通业务和专业的优势,又要切实尊重人民的首创精神。过去许多取得较好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司法改革举措,如,扩大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建立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推进裁判文书上网制度等都是地方积极探索、群众热情参与并进行认真总结推广的,充分聚集了民智、体现了民意。只有那些充分反映人民群众真心想法的制度举措,才是具有生命力的改革“良方”。反之,若脱离司法实践、脱离群众期待,即使设计得有多么完美、参考了有多少国家的“经验”,都可能因为找不到实践的土壤,而难以生存。
三要使改革成果落到为民司法的实践中。实践的观点是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首要的和基本的观点,实践是认识的基础,实践对认识起着决定作用。在我国,伴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如期形成,虽然要继续推进司法制度的丰富和发展,但更多的精力则要放在把司法改革所取得的成果落到实处,落到为人民司法的实践中。对于司法改革举措,即使我们认为有这样那样的不足,也应当先用起来,并在实践中接受检验。未落实到实践中,却在主观上首先对制度产生抵触心理、直接否定制度的做法是不妥当的,应当通过实践进行检验并发现不足,经过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的反复过程,才能充分发挥制度的应有作用,真正推动制度的发展完善。
在基层建设中把群众工作做实、做深、做细
基层法院、法庭与人民群众接触最为直接,联系最为紧密。加强基层建设就是要从群众希望的地方做起,从群众不满意的地方改起,不断提升基层的司法工作水平。
一要站在群众中抓基层建设。群众事情无小事,“一枝一叶总关情”。加强基层建设必须要学会换位思考,不仅要“走近”基层,更要“走进”群众,站在基层群众中抓基层建设。不仅要抓大的方面,还要抓住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小事”做出最大努力。人民群众日常生活中的事,看起来是小事,但许多时候并非“小事”。况且,人民群众观察和了解法院、法官,更多的就是通过身边的“小事”。所谓“细节决定成败”,人民法官必须要从小事做起,以大量细致、周到的工作来关心群众、为民排忧、赢得民心。近年来,人民法院涌现的许多先进典型,如平民法官陈燕萍、爱民为民模范法官龙进品等,都是从一件件具体的案件、一个个具体的“小事”做起,热情为人民群众服务,赢得了人民群众的普遍赞誉。
二要加强基层窗口单位建设。窗口单位是人民群众观察人民法院的直接途径,也是人民群众最易受益的关键环节。各级人民法院要发挥好立案信访窗口的作用,基层法院、法庭要发挥好与人民直接接触的优势,坚持群众路线,增强服务意识,将群众工作做实、做深、做细,多做顺民意、解民忧、惠民生的好事,多办能够解决实际问题的实事。
在理论研究中把群众工作做实、做深、做细
理论研究是人民法院的一项基础性工作,直接影响人民司法事业的兴衰成败。当前,人民法院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要实现各项工作的新发展,要完成党和人民交付的新使命、新任务,必须抓紧抓实理论研究工作。
理论研究工作不能脱离人民群众来开展,必须始终坚持群众路线。在我党的一切实际工作中,凡属正确的领导决策,必须是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要围绕人民群众关心关注的重大司法理论与实践问题深入开展研究,为人民司法事业的科学发展提供智力保障;要重视与人民群众的直接交流,密切联系社会团体、研究机构和专家学者,围绕司法工作开展研究论证,为司法决策提供理论支撑;要经常深入基层,开展有实际内容的调查研究,通过发布研究课题、设立研究基地、组织理论研讨等形式,发动和组织基层干部、群众共同开展理论研究工作,多出成果、出好成果,助推司法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并将成果转化运用到服务群众的实际工作中去。
总之,人民法院要“敞开门”来搞研究,形成人民法院与群众“你来我往”的互动景象,通过不断创新载体把人民群众、专家学者“请进门”来,有效整合法院内外的研究合力,同时鼓励“走出门”去搞研究,真正了解群众的所思所想,为理论研究工作提供扎实可靠的论证依据。
(作者系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所长)
责任编辑:张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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