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110”反应快 促5年积案执结
2011-04-18 14:07:09
中国法院网讯 (韦安龙) 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撞伤人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决赔偿5250.68元。肇事者谭某在判决书生效后未自动履行,于是申请人黄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谭某外出务工,销声匿迹,导致案件无法结案。4月15日,该院执行局根据申请执行人黄某提供的线索,终于将被执行人谭某“逮个正着”。
2006年2月,谭某无证驾驶一辆无牌摩托车,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那桃乡府往该村方向行驶,当行至半路时,碰倒同向骑自行车的黄某,致使黄某受伤。黄某遂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判决由谭某赔偿黄某医疗等各项费用5250.68元。同年7月,判决书生效后,谭某未自动履行,黄某申请强制执行。
此后,执行局人员多次与谭某联系,谭某起先声称自已在外地,直至后来更换手机号码躲避执行人员,家中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执行陷入“死胡同”。
“被执行人谭某正在那桃乡猪仔市场里买猪,可能过几分钟后就不见了”。这是4月15日,案件承办人接到申请人提供的线索。承办人深知如不立即采取强制措施,今后寻找被执行人下落将会非常限难,便立即向领导作了汇报。主管领导当即要求那桃乡法庭赵庭长和两名法官前往猪仔市场稳住被执行人谭某,两名执行人员火速赶往谭某所在的乡上。当天中午11时30分,在法庭法官的帮助下,执行法官在街上将正准备坐车离乡的被执行人谭某逮了个正着,随即拘传回那桃乡法庭。经过耐心教育,谭某对自己抵赖行为表示后悔,并电话联系亲友,履行了赔偿义务,至此,该案得以顺利执行到案。
2006年2月,谭某无证驾驶一辆无牌摩托车,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那桃乡府往该村方向行驶,当行至半路时,碰倒同向骑自行车的黄某,致使黄某受伤。黄某遂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判决由谭某赔偿黄某医疗等各项费用5250.68元。同年7月,判决书生效后,谭某未自动履行,黄某申请强制执行。
此后,执行局人员多次与谭某联系,谭某起先声称自已在外地,直至后来更换手机号码躲避执行人员,家中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执行陷入“死胡同”。
“被执行人谭某正在那桃乡猪仔市场里买猪,可能过几分钟后就不见了”。这是4月15日,案件承办人接到申请人提供的线索。承办人深知如不立即采取强制措施,今后寻找被执行人下落将会非常限难,便立即向领导作了汇报。主管领导当即要求那桃乡法庭赵庭长和两名法官前往猪仔市场稳住被执行人谭某,两名执行人员火速赶往谭某所在的乡上。当天中午11时30分,在法庭法官的帮助下,执行法官在街上将正准备坐车离乡的被执行人谭某逮了个正着,随即拘传回那桃乡法庭。经过耐心教育,谭某对自己抵赖行为表示后悔,并电话联系亲友,履行了赔偿义务,至此,该案得以顺利执行到案。
责任编辑:张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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