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岁“星期日工程师”状告东家确认专利署名权
2011-04-14 10:32:24
“星期日工程师”状告东家确权
中国法院网讯 (常法宣) 从“星期日工程师”到退休后进入常州某企业集团,71岁的朱津洋为老东家服务了18年。今年初,朱津洋却将老东家告上了法庭,在诉状中他表示,“花两年时间呕心沥血搞成的发明专利,自己是专利唯一发明人,最后专利申请成功后署的却是老板的名。”朱津洋说,他的遭遇很具有普遍性,很多企业技术人员为企业辛辛苦苦,发明成果却被企业老板摘取,很不公平。因此,4月12日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这起诉讼在业内也颇受关注。
朱津洋,今年已经71岁。在上世纪90年代的时候,朱津洋在常州一家企业担任分管技术的副场长。他说,90年代初,现为常州某企业集团的负责人的孙先生找到他,因为他们企业要搞一个导电橡胶的项目,想请朱津洋帮助一起弄。孙先生当时提出,一个月给200元的工资,朱津洋主要在周末的时候能到企业具体指导项目的筹备、运作。“当时一个月200块的工资很不错了,我自己又有这方面的技术只是,就答应了,”朱津洋说,他进了孙先生的企业做“星期日工程师”后,一做就是八九年,直到2000年左右退休,“在他的企业里,我做了很多项目。”
退休后,孙先生又盛情邀请朱津洋到“我们厂里来吧。”朱津洋想到自己退休后运用自己技术发挥余热,也答应了,这次他和孙先生的企业签订了正式的聘用合同,年薪3万块。“从退休后一直到2009年,我在他们企业又做了差不多9年。”
2004年,公司方面向朱津洋提出,要搞一个项目,项目的主要内容是研究制作以石膏、水泥两种材料为基础的两类活动地板。朱津洋说,接下来的两年时间,他都花在了这个项目上。而且基本上从头到尾,这个项目都是他一个人在进行实验。
“一开始都没有实验的场地,到后来他们给我安排了一个小房子,空调都没有,大夏天里衣服一会就湿了,用手都能拧出水,每天都要换两身衣服,”朱津洋说,当时让他苦恼的是还没有设备,因为做实验时需要对水泥等原材料进行搅拌。很多时候,朱津洋就徒手搅拌水泥,因为水泥是碱性,对皮肤有很强的腐蚀性,很长一段时间朱津洋的手上都贴满了橡皮胶。
“除了做实验,关键还是要查资料,确定研制这种地板使用何种配料、配方,”朱津洋说,为此他两年时间里查阅了上百篇文献,这都是他独自一个人去常州市图书馆借出一本本书才找到的。朱津洋说,这项专利发明中,创造性的使用了纸浆材料,在确定使用纸浆材料之前,他尝试过使用合成纤维等,但是生产出来的地板都达不到要求,后来有一次他在查阅资料中发现,国外生产同类地板时曾经使用过刨花,于是他就去附近一家造纸厂买来一些纸浆进行实验,结果成功了。朱津洋说,为了研制出达到要求的地板,他做了几百次实验。
据朱津洋介绍,2006年,石膏、水泥两种活动地板基本研制成功,厂方也开始了申报发明专利的工作。为此,他向专利事务所的人员提交了大量自己呕心沥血实验得出的技术参数。2009年初,这项专利获得授权。但是朱津洋在委托他人检索这项专利时,发现专利的发明人上有两个署名,其中一个是孙先生,但是没有朱津洋的名字。
“我才是专利的唯一发明人,署名却是老板,”朱津洋说,当时得知没有自己署名后,他感到很是气愤。为此,他向法院提起诉讼,将该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确认“专利发明人、设计人署名权”为朱津洋。
4月12日,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在庭审中,朱津洋提出,“我本来是要作为唯一发明人,后来考虑到孙先生两人在专利发明上也做了一些工作,因此我要求作为第一发明人,即署名署在第一位,后面再署孙先生他们两个。”
在当天的庭审中,一个最主要的争议焦点就是“谁是涉案专利的发明人”。朱津洋在庭审中说,这项专利的实质性特点是关于原料的配比,包括合成纤维、纸浆纤维、缓凝剂、放石沙等这些之前的文献上没有过的东西,都是创造性的。“这些东西都是我通过实验创造出来的,我当然是这个专利的发明人。”
在该起诉讼中,公司作为被告,而公司的负责人孙先生及专利上另一署名人张先生作为“第三人”出庭。在庭审中,被告方面答辩称,关于谁是涉案专利的发明人,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专利的发明人应该是对专利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的贡献,所以原告应当说明本案专利的实质性特点是什么,第二方面,他要证明自己对实质性特点作出了突出的贡献。根据庭审的情况来看,被告认为专利的实质性特点应当是将配方和生产工艺结合起来的一种生产方法,原料的配方在98年国外已经出现硫酸钙板,已经是公开的技术,是不能申请专利的,用水压生产的方法也运用于制作瓦,该设备也是一个公知的技术,也不能申请专利,但是将压机用水压的方法来生产活动地板块(单块),这在全世界我们公司是第一家采用的,这是最显著的实质性特点。第三人孙先生、张先生到无锡一家公司考察后看到制瓦设备突发灵感,想到了用制瓦的压机稍加改造,采用水压的方法生产地板,回来之后就设计方案,张先生安排车间人员制作了一个简单地模具,生产出了试块,并对试块进行了检测,性能基本符合要求。这个实验孙先生、张先生包括原告,还有公司其他员工大概十几个人当时都在现场操作。我们认为该实验方案是由孙世度、张建华提出的,他们应当是本案专利的发明人,他们提出了实验方案。
被告认为,关于原告的工作职责,原告只是负责对原材料的选用、成份进行检测,对试块的性能是否达到要求进行检测,他的工作是辅助性的,没有创造性。
对于被告方提出的“孙先生、张先生去无锡一家公司考察后想到了水压的工艺方法”,朱津洋则说道,“无锡这家公司采用水压的工艺方法,是我从资料上查阅到的,然后跟公司负责人提出,他们才决定去无锡那家公司考察的。”
朱津洋状告公司确认专利署名权颇受业界关注。朱津洋说,企业里像他这样的技术人员类似的遭遇很多,很多时候都是一个项目、发明专利完成了,公司老板署名,发明成果被老板摘取,而作为技术人员根本没有署名权,“很多人都像我这样为一个项目呕心沥血,付出很多,结果却没有署名。”
随着当前一些企业越来越注重研发,朱津洋的遭遇也具有普遍性和代表性。朱津洋说,就以他的老东家为例,他们公司申请了五六十项专利,署名人几乎都是公司老板。
朱津洋在庭审中也提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销售利润的2%要给发明人的。因此,朱津洋眼下的这桩官司表面上争的虽然是署名权,但是在署名权背后却是企业利益分成。
当天出庭的第三人张先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自称“在公司没有职务”,他告诉记者,目前公司的主打产品就是以这个发明专利为基础的。张先生也认为,朱津洋不能成为专利的发明人,只是做了一些辅助性的工作。
“如果抛开我们这个官司不说,假设朱津洋说的情况都是真的,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办?”张先生也谈了自己的看法,“其实这个可以在事前双方约定好。在搞这个项目之前,技术人员和厂方可以先签一个协议,约定专利署谁的名字,或者更加直接点,专利申请成功后给技术人员多少钱。约定明确后,就用不着打官司了。”
朱津洋,今年已经71岁。在上世纪90年代的时候,朱津洋在常州一家企业担任分管技术的副场长。他说,90年代初,现为常州某企业集团的负责人的孙先生找到他,因为他们企业要搞一个导电橡胶的项目,想请朱津洋帮助一起弄。孙先生当时提出,一个月给200元的工资,朱津洋主要在周末的时候能到企业具体指导项目的筹备、运作。“当时一个月200块的工资很不错了,我自己又有这方面的技术只是,就答应了,”朱津洋说,他进了孙先生的企业做“星期日工程师”后,一做就是八九年,直到2000年左右退休,“在他的企业里,我做了很多项目。”
退休后,孙先生又盛情邀请朱津洋到“我们厂里来吧。”朱津洋想到自己退休后运用自己技术发挥余热,也答应了,这次他和孙先生的企业签订了正式的聘用合同,年薪3万块。“从退休后一直到2009年,我在他们企业又做了差不多9年。”
2004年,公司方面向朱津洋提出,要搞一个项目,项目的主要内容是研究制作以石膏、水泥两种材料为基础的两类活动地板。朱津洋说,接下来的两年时间,他都花在了这个项目上。而且基本上从头到尾,这个项目都是他一个人在进行实验。
“一开始都没有实验的场地,到后来他们给我安排了一个小房子,空调都没有,大夏天里衣服一会就湿了,用手都能拧出水,每天都要换两身衣服,”朱津洋说,当时让他苦恼的是还没有设备,因为做实验时需要对水泥等原材料进行搅拌。很多时候,朱津洋就徒手搅拌水泥,因为水泥是碱性,对皮肤有很强的腐蚀性,很长一段时间朱津洋的手上都贴满了橡皮胶。
“除了做实验,关键还是要查资料,确定研制这种地板使用何种配料、配方,”朱津洋说,为此他两年时间里查阅了上百篇文献,这都是他独自一个人去常州市图书馆借出一本本书才找到的。朱津洋说,这项专利发明中,创造性的使用了纸浆材料,在确定使用纸浆材料之前,他尝试过使用合成纤维等,但是生产出来的地板都达不到要求,后来有一次他在查阅资料中发现,国外生产同类地板时曾经使用过刨花,于是他就去附近一家造纸厂买来一些纸浆进行实验,结果成功了。朱津洋说,为了研制出达到要求的地板,他做了几百次实验。
据朱津洋介绍,2006年,石膏、水泥两种活动地板基本研制成功,厂方也开始了申报发明专利的工作。为此,他向专利事务所的人员提交了大量自己呕心沥血实验得出的技术参数。2009年初,这项专利获得授权。但是朱津洋在委托他人检索这项专利时,发现专利的发明人上有两个署名,其中一个是孙先生,但是没有朱津洋的名字。
“我才是专利的唯一发明人,署名却是老板,”朱津洋说,当时得知没有自己署名后,他感到很是气愤。为此,他向法院提起诉讼,将该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确认“专利发明人、设计人署名权”为朱津洋。
4月12日,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在庭审中,朱津洋提出,“我本来是要作为唯一发明人,后来考虑到孙先生两人在专利发明上也做了一些工作,因此我要求作为第一发明人,即署名署在第一位,后面再署孙先生他们两个。”
在当天的庭审中,一个最主要的争议焦点就是“谁是涉案专利的发明人”。朱津洋在庭审中说,这项专利的实质性特点是关于原料的配比,包括合成纤维、纸浆纤维、缓凝剂、放石沙等这些之前的文献上没有过的东西,都是创造性的。“这些东西都是我通过实验创造出来的,我当然是这个专利的发明人。”
在该起诉讼中,公司作为被告,而公司的负责人孙先生及专利上另一署名人张先生作为“第三人”出庭。在庭审中,被告方面答辩称,关于谁是涉案专利的发明人,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专利的发明人应该是对专利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的贡献,所以原告应当说明本案专利的实质性特点是什么,第二方面,他要证明自己对实质性特点作出了突出的贡献。根据庭审的情况来看,被告认为专利的实质性特点应当是将配方和生产工艺结合起来的一种生产方法,原料的配方在98年国外已经出现硫酸钙板,已经是公开的技术,是不能申请专利的,用水压生产的方法也运用于制作瓦,该设备也是一个公知的技术,也不能申请专利,但是将压机用水压的方法来生产活动地板块(单块),这在全世界我们公司是第一家采用的,这是最显著的实质性特点。第三人孙先生、张先生到无锡一家公司考察后看到制瓦设备突发灵感,想到了用制瓦的压机稍加改造,采用水压的方法生产地板,回来之后就设计方案,张先生安排车间人员制作了一个简单地模具,生产出了试块,并对试块进行了检测,性能基本符合要求。这个实验孙先生、张先生包括原告,还有公司其他员工大概十几个人当时都在现场操作。我们认为该实验方案是由孙世度、张建华提出的,他们应当是本案专利的发明人,他们提出了实验方案。
被告认为,关于原告的工作职责,原告只是负责对原材料的选用、成份进行检测,对试块的性能是否达到要求进行检测,他的工作是辅助性的,没有创造性。
对于被告方提出的“孙先生、张先生去无锡一家公司考察后想到了水压的工艺方法”,朱津洋则说道,“无锡这家公司采用水压的工艺方法,是我从资料上查阅到的,然后跟公司负责人提出,他们才决定去无锡那家公司考察的。”
朱津洋状告公司确认专利署名权颇受业界关注。朱津洋说,企业里像他这样的技术人员类似的遭遇很多,很多时候都是一个项目、发明专利完成了,公司老板署名,发明成果被老板摘取,而作为技术人员根本没有署名权,“很多人都像我这样为一个项目呕心沥血,付出很多,结果却没有署名。”
随着当前一些企业越来越注重研发,朱津洋的遭遇也具有普遍性和代表性。朱津洋说,就以他的老东家为例,他们公司申请了五六十项专利,署名人几乎都是公司老板。
朱津洋在庭审中也提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销售利润的2%要给发明人的。因此,朱津洋眼下的这桩官司表面上争的虽然是署名权,但是在署名权背后却是企业利益分成。
当天出庭的第三人张先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自称“在公司没有职务”,他告诉记者,目前公司的主打产品就是以这个发明专利为基础的。张先生也认为,朱津洋不能成为专利的发明人,只是做了一些辅助性的工作。
“如果抛开我们这个官司不说,假设朱津洋说的情况都是真的,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办?”张先生也谈了自己的看法,“其实这个可以在事前双方约定好。在搞这个项目之前,技术人员和厂方可以先签一个协议,约定专利署谁的名字,或者更加直接点,专利申请成功后给技术人员多少钱。约定明确后,就用不着打官司了。”
责任编辑: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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