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即“司心”
2011-03-28 10:12:00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郑喜宽
据《贞观政要》载,唐太宗李世民在论述究竟什么司法时,曾画龙点睛地说,司法其实就是“司心”。此言切切,堪称对司法实质含义深刻而精到的揭示,再经典不过的了。
作为人民法官,务必时刻司好、管好、经营好自己的公心,无论办理任何案件,都要从公心出发,切实做到“立审为公、执行为民”,每一个程序、每一个环节、每一个步骤,都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只有这样,才能取信于民,增强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公信力。决不可有丝毫的私心杂念,更不可徇私枉法,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如若如此,必然以一个害群之马的角色和形象出现,为广大人民群众所深恶而痛绝。
作为人民法官,务必时刻司好、管好、经营好自己的廉心,无论办理任何案件,都要从廉心出发,切实做到“以廉政促公正、以公正促正气、以正气促和谐、以和谐促发展”。只有这样,才能赢得包括诉讼当事人在内的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戴,提高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形象。决不可有丝毫的贪欲,更不可对诉讼当事人“吃、拿、卡、要”、“冷、横、硬、推”。如若如此,必然以一个跳梁小丑的角色和形象出现,为广大人民群众所深恶而痛绝。
作为人民法官,务必司好、管好、经营好民心,无论办理任何案件,都要从民心出发,坚决做到“以人为本、司法为民”,敞开司法大门,虚心接受包括诉讼当事人在内的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此所谓“以民为公、以民主促公正”的民主办案方针。不仅如此,而且要体察民情、体恤民生,切实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不仅要主持公道,而且要造福民生,为诉讼当事人以及社会各界群众提供合法、科学、便捷、高效的生财致富信息,使之早日走上小康大道,转移、致冷、缓冲、化解各种社会矛盾。此所谓“帮富促和”的民生办案方针,应当作为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司法技能和司法业绩的唯一、最高标准,因为,只有“帮富促和”才能为广大人民群众所喜闻而乐见。
(作者单位: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作为人民法官,务必时刻司好、管好、经营好自己的公心,无论办理任何案件,都要从公心出发,切实做到“立审为公、执行为民”,每一个程序、每一个环节、每一个步骤,都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只有这样,才能取信于民,增强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公信力。决不可有丝毫的私心杂念,更不可徇私枉法,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如若如此,必然以一个害群之马的角色和形象出现,为广大人民群众所深恶而痛绝。
作为人民法官,务必时刻司好、管好、经营好自己的廉心,无论办理任何案件,都要从廉心出发,切实做到“以廉政促公正、以公正促正气、以正气促和谐、以和谐促发展”。只有这样,才能赢得包括诉讼当事人在内的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戴,提高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形象。决不可有丝毫的贪欲,更不可对诉讼当事人“吃、拿、卡、要”、“冷、横、硬、推”。如若如此,必然以一个跳梁小丑的角色和形象出现,为广大人民群众所深恶而痛绝。
作为人民法官,务必司好、管好、经营好民心,无论办理任何案件,都要从民心出发,坚决做到“以人为本、司法为民”,敞开司法大门,虚心接受包括诉讼当事人在内的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此所谓“以民为公、以民主促公正”的民主办案方针。不仅如此,而且要体察民情、体恤民生,切实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不仅要主持公道,而且要造福民生,为诉讼当事人以及社会各界群众提供合法、科学、便捷、高效的生财致富信息,使之早日走上小康大道,转移、致冷、缓冲、化解各种社会矛盾。此所谓“帮富促和”的民生办案方针,应当作为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司法技能和司法业绩的唯一、最高标准,因为,只有“帮富促和”才能为广大人民群众所喜闻而乐见。
(作者单位: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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