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判工作拿什么取信于民?
2011-03-18 14:02:59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李义朝
司法是一个国家政权结构的重要支撑部分,司法的成效、权威是一个国家、民族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发展状况的重要标志,离开司法的保障作用,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几乎是不可能的。司法审判取信于民是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本质内涵和必然要求。随着市场经济高速运转,人们意识形态根本变化后对司法需求的标准更高,意识更强烈,反映在司法过程和管理上的弊端也显而易见。尤其是社会消极腐败对司法领域的侵蚀、感染和渗透,使得个别地方司法审判绩效与人民群众愿望、要求,产生一定距离,影响了社会对司法公信、司法权威的评价指数。因此,认真解决好司法实务界内部存在的司法不公、不廉、不严等一系列问题,清除多年积淀的病垢与沉疴,理顺发展过程中的相互关系,提升司法权威与公信,自然成为各级法院更新思路,谋划决策,实施有效管理的重点。
取信于民是司法应对社会各种挑战过程中的一个政治性与实践性极强的问题,也是我党执政过程中如何掌控司法权力,明确司法方向的核心问题。司法能不能取信于民,事关和谐社会建设成败,事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得失,意义非凡。司法审判拿什么取信于民,则是各级法院加强理论创新、管理创新和实践创新过程中必须面对与解决的问题。
以反腐倡廉的绩效取信于民 。以反腐倡廉的绩效取信于民就是要坚决依靠人民群众,倾听人民群众的呼声,听取人民群众的愿望,重视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大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让人民群众切切实实体验和感受到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实际成果,增加对司法审判的认可和赞同。能不能达到这一目的,一在领导,二靠实干,三看监督。中央十分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纪委六次全会专门讨论并提出要求。法院系统至上而下认真贯彻会议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充分体现了各级法院惩腐败正党风促廉政的信心和决心。这一强势信息必然在反腐倡廉实际工作中,引导广大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进一步认清形势,强化责任,严格自律,推进工作,不断开创工作新局面。
反腐倡廉建设,关乎人民司法事业兴衰成败,关乎人民法院的权威和公信,关乎宪法、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神圣使命能不能顺利完成。因此,必须抓紧抓牢,决不能有丝毫懈怠。对于社会舆情、网络舆情中经常遇到的一个看似平常却十分危险的信号,须值得注意:“如今打官司,不是凭证据,而是凭关系”。群众何出此言?绝不是信口开河!这一呼声和舆论,尖刻而讽刺地道出了时下个别法院存在的司法不公问题的内幕。法官与人民群众的关系跟法官与当事人的关系是有质的、根本的区别的,二者不能等同,更不能混淆。当事人与法官的关系一旦带了铜臭或其它利益的掺杂,法官断案必然失准,办案不公便由此产生。
人民法院要取得反腐倡廉的实际成果,必须从三大环节抓突破:一是严格警示教育,做到警钟长鸣。时刻警醒法官与其它工作人员意识到为警不廉的风险及危害,增强“不愿为、不能为”的自律意识能力。二是认真做好法院廉洁执法状况、廉政制度落实阶段性风险评估,及时分析廉政工作问题与不足,发现问题立即弥补,严防法官不廉问题拖大、拖难、拖炸,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和影响。三是狠抓监督检查问责,从严惩处违法违纪行为,增强预防效果。领导干部要克服顾面子思想,恪守“严即爱、宽是害”理念,严格管理法官队伍。发现苗头及时预防,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发现违法违纪绝不捂着、盖着或视而不见、充耳不闻。要一查到底,决不姑息,严肃处理。不给违反党纪政纪审判纪律者侥幸过关的机会,杀一儆百,不留后患。从群众反映个别法官司法不廉热点问题深层分析,“班子无力、警示疲软、问责空白”为其主要因素。各级法院领导干部要高度重视队伍建设,切实落实“以人为本”的政治要求,盯紧单位的廉政问题,认认真真,扎扎实实地抓一抓。同时,还要从突破内部“利益关系”瓶颈上做好深度反腐。
以良好扎实的司法作风取信于民 。人民法院的司法作风与审判质效、执法形象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司法作风的优劣制约和决定着审判工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强弱。因此,审判工作取信于民必须关注和重视法官队伍的执法作风建设。
人民群众对审判机关的执法作风非常敏感,社会舆论也往往从法官个体行为进行整体评判。如从对待群众诉求的态度、办事节奏、效率,以及不经意的一个眼神、一种脸色和接待用语中寻找借口,品头评足,大做文章。有的以点带面,以偏概全,煞费苦心地利用媒体、网络或其它形式进行炒作。一旦形成强势,令法院无所适从,难以招架。从社会出现的一些对司法活动不公正的评价中,不难发现问题不在于法院整体,而是局部甚或是个别法官执法作风不尽人意所牵的“一发”而晃动了“全身”。可见,个别法官作风不良所招致的全院形象受损之害是严重的,负作用是很大的。群众对法官个体执法作风不满意的评价,往往会引发社会对法院全局的否定,而要消除这种不利的局面和影响,法院则必须付出十倍甚至百倍的努力。否则,打在群众心目中的“恶评”烙印是很难抹去的。
加强法官队伍执法作风建设,要突出“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强院理念,坚持从“一”做起。即要在教育广大法官奋勇争先创优的基础上,认真监督每一位法官日常从业行为,严防违法违纪发生;要深入开展“三不让”实践活动,即不让一个求助群众感到接待不满意;不让一个群众感到司法不公正;不让一个群众在诉讼待遇中受委屈。要从领导做起,率先垂范,自我约束和激励感召,一级带一级,在全院形成一股积极奋进、勇于争先的蓬勃正气,从法官思想灵魂深处规范其履职行为。同时,要积极落实便民措施,加强民意沟通,让群众更加深入了解司法活动过程,尊重其参与权和知情权,从而取得他们的真正理解。
以公正高效的审判质效取信于民。公正高效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永恒的主题,亦是人民法院赖以发展的生命线。人民法院司法活动要通过公正高效这一群众看得见、摸得着、感受的到的方式,展现在公众面前,并为全社会认可和赞同。公正高效是执法为民的本质内涵和基本要求,人民法院的一切审判活动、审判管理以及谋划决策等,都要围绕这一根本要求去展开。
公正高效是实现审判工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基础和条件。在强调社会效果“至上”的社会语境下,加大调解固然重要,而公正效率更具有非凡的作用和积极意义。通过提升司法审判社会效果,最大限度地化解群众纠纷和涉访矛盾,构建社会和谐,越来越被各级法院所重视,并作为工作重心具体谋划和部署。这一信号也预示,人民法院司法审判改革在从纵深推进,相应的机制、制度、方法、措施等,都要围绕社会效果这一中心进行调整和创新。但应肯定,无论如何深化司法改革和加强审判管理,都改变不了公正高效这个第一位的司法属性。因为脱离了公正效率世纪主题,任何改革都不会成功,更不会为人民群众所认可。
公正高效是人民群众参与诉讼共同且唯一的价值追求。人民群众因矛盾纠纷提起诉讼,目的在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向法律给个说法,讨个公道。对法官寄予的期望也必是公正处理案件,尽可能快地办理和做出结论。在诉讼中,尽管有的当事人可能提出这样那样的问题和请求,但都是具体的、零星的,不可能淡化或改变公正高效这一根本的期待属性。只要人民法院、法官坚持做到公正高效,并耐心细致地思想疏导和辩法析理,认真做好判后答疑工作,一般情况下,群众对裁判结果还是会认可服判的。
调解优先是当今社会司法审判的一条重要原则,运用调解最大限度地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减少对抗,消弭争端,促进社会和谐,则是社会各界特别是人民法官孜孜以求的奋斗目标。加大调解是有边界限度的,需要正确把握。既要讲艺术方法,又要视具体案情而定,不能一味讲调解或片面追求调解。调解要注重利益分配的基本平衡,充分尊重当事人对自身权益的自由处分权,不可硬性强迫或剥夺。否则,司法的公正将不复存在。以牺牲公正换来的一时“和谐”,有损法制,危害深远,必将引发群众对法院审判工作的不满。
以严格规范的审判管理取信于民。审判管理是国家司法管理的核心内容,虽然其为人民法院内部操作运行的机制和制度,但对司法的价值、意义、作用关系很大,决定性很强,是人民法院深化司法机制改革中的关键项目与对象。长期以来,法院审判管理主要以流程管理为目标,机制不健全,松散、粗放性比较突出。全国法院审判管理会议结束后,这项工作被提到更高、更重、更显著的地位,被各级法院所重视和关注。一个严谨、科学、易操作、能够实施有效监督的审判管理体系迅速形成。审判管理成为各级法院实现执法办案第一要务,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化解涉访矛盾,缓解信访压力的第一平台,成为法官办“铁案”“精品案”“人民群众放心案”的工程枢纽。
毋庸置疑,发生在社会上许许多多的执法不公问题,除个别人为蓄意制造外,都能在审判管理上找到症结和原因。正是由于审判管理的滞后性,弊端多,漏洞大,才导致执法个案不为群众所接受,执法活动不为社会所满意的一系列问题发生,教训是沉重的。
加强和深化审判管理,是提升案件审判质效根本所在,是提升司法权威与社会公信的必由之路。因此,必须作为重中之重牢牢把握,不能动摇。从社会科学角度看,审判管理具有动态性特点,不是一成不变,更不可能一劳永逸。这种动态性由诉讼过程中立、审、执、监诸环节的实际变化情况所决定,需要及时把握和适时调节管理举措,以保持诉讼与审判活动沿着平稳、规范、健康的秩序运行。
审判质效是审判管理的直接结果,人民群众参与诉讼,不光关注裁判结果的公正性,还注意诉讼程序适用的正当合法性。虽然程序并不完全和绝对影响及左右裁判结果,但当事人则极易因程序瑕疵与缺位,对处理结果产生怀疑。一案不公,可能引发群众对法院办案全盘否定;一案怀疑,也极易导致群众对所有案件的怀疑。群众对司法的偏差判断与评价是最可怕的。有效扭转社会对司法不公正的舆论,最有效的办法是将司法公开落实到位,端正赛风作风,将案件办公正,将裁判说理讲清楚,最大限度消除群众疑虑,取得群众认同。而要达到这一目的,强化审判管理是根本出路,是最需要我们去做的。
取信于民是司法应对社会各种挑战过程中的一个政治性与实践性极强的问题,也是我党执政过程中如何掌控司法权力,明确司法方向的核心问题。司法能不能取信于民,事关和谐社会建设成败,事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得失,意义非凡。司法审判拿什么取信于民,则是各级法院加强理论创新、管理创新和实践创新过程中必须面对与解决的问题。
以反腐倡廉的绩效取信于民 。以反腐倡廉的绩效取信于民就是要坚决依靠人民群众,倾听人民群众的呼声,听取人民群众的愿望,重视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大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让人民群众切切实实体验和感受到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实际成果,增加对司法审判的认可和赞同。能不能达到这一目的,一在领导,二靠实干,三看监督。中央十分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纪委六次全会专门讨论并提出要求。法院系统至上而下认真贯彻会议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充分体现了各级法院惩腐败正党风促廉政的信心和决心。这一强势信息必然在反腐倡廉实际工作中,引导广大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进一步认清形势,强化责任,严格自律,推进工作,不断开创工作新局面。
反腐倡廉建设,关乎人民司法事业兴衰成败,关乎人民法院的权威和公信,关乎宪法、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神圣使命能不能顺利完成。因此,必须抓紧抓牢,决不能有丝毫懈怠。对于社会舆情、网络舆情中经常遇到的一个看似平常却十分危险的信号,须值得注意:“如今打官司,不是凭证据,而是凭关系”。群众何出此言?绝不是信口开河!这一呼声和舆论,尖刻而讽刺地道出了时下个别法院存在的司法不公问题的内幕。法官与人民群众的关系跟法官与当事人的关系是有质的、根本的区别的,二者不能等同,更不能混淆。当事人与法官的关系一旦带了铜臭或其它利益的掺杂,法官断案必然失准,办案不公便由此产生。
人民法院要取得反腐倡廉的实际成果,必须从三大环节抓突破:一是严格警示教育,做到警钟长鸣。时刻警醒法官与其它工作人员意识到为警不廉的风险及危害,增强“不愿为、不能为”的自律意识能力。二是认真做好法院廉洁执法状况、廉政制度落实阶段性风险评估,及时分析廉政工作问题与不足,发现问题立即弥补,严防法官不廉问题拖大、拖难、拖炸,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和影响。三是狠抓监督检查问责,从严惩处违法违纪行为,增强预防效果。领导干部要克服顾面子思想,恪守“严即爱、宽是害”理念,严格管理法官队伍。发现苗头及时预防,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发现违法违纪绝不捂着、盖着或视而不见、充耳不闻。要一查到底,决不姑息,严肃处理。不给违反党纪政纪审判纪律者侥幸过关的机会,杀一儆百,不留后患。从群众反映个别法官司法不廉热点问题深层分析,“班子无力、警示疲软、问责空白”为其主要因素。各级法院领导干部要高度重视队伍建设,切实落实“以人为本”的政治要求,盯紧单位的廉政问题,认认真真,扎扎实实地抓一抓。同时,还要从突破内部“利益关系”瓶颈上做好深度反腐。
以良好扎实的司法作风取信于民 。人民法院的司法作风与审判质效、执法形象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司法作风的优劣制约和决定着审判工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强弱。因此,审判工作取信于民必须关注和重视法官队伍的执法作风建设。
人民群众对审判机关的执法作风非常敏感,社会舆论也往往从法官个体行为进行整体评判。如从对待群众诉求的态度、办事节奏、效率,以及不经意的一个眼神、一种脸色和接待用语中寻找借口,品头评足,大做文章。有的以点带面,以偏概全,煞费苦心地利用媒体、网络或其它形式进行炒作。一旦形成强势,令法院无所适从,难以招架。从社会出现的一些对司法活动不公正的评价中,不难发现问题不在于法院整体,而是局部甚或是个别法官执法作风不尽人意所牵的“一发”而晃动了“全身”。可见,个别法官作风不良所招致的全院形象受损之害是严重的,负作用是很大的。群众对法官个体执法作风不满意的评价,往往会引发社会对法院全局的否定,而要消除这种不利的局面和影响,法院则必须付出十倍甚至百倍的努力。否则,打在群众心目中的“恶评”烙印是很难抹去的。
加强法官队伍执法作风建设,要突出“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强院理念,坚持从“一”做起。即要在教育广大法官奋勇争先创优的基础上,认真监督每一位法官日常从业行为,严防违法违纪发生;要深入开展“三不让”实践活动,即不让一个求助群众感到接待不满意;不让一个群众感到司法不公正;不让一个群众在诉讼待遇中受委屈。要从领导做起,率先垂范,自我约束和激励感召,一级带一级,在全院形成一股积极奋进、勇于争先的蓬勃正气,从法官思想灵魂深处规范其履职行为。同时,要积极落实便民措施,加强民意沟通,让群众更加深入了解司法活动过程,尊重其参与权和知情权,从而取得他们的真正理解。
以公正高效的审判质效取信于民。公正高效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永恒的主题,亦是人民法院赖以发展的生命线。人民法院司法活动要通过公正高效这一群众看得见、摸得着、感受的到的方式,展现在公众面前,并为全社会认可和赞同。公正高效是执法为民的本质内涵和基本要求,人民法院的一切审判活动、审判管理以及谋划决策等,都要围绕这一根本要求去展开。
公正高效是实现审判工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基础和条件。在强调社会效果“至上”的社会语境下,加大调解固然重要,而公正效率更具有非凡的作用和积极意义。通过提升司法审判社会效果,最大限度地化解群众纠纷和涉访矛盾,构建社会和谐,越来越被各级法院所重视,并作为工作重心具体谋划和部署。这一信号也预示,人民法院司法审判改革在从纵深推进,相应的机制、制度、方法、措施等,都要围绕社会效果这一中心进行调整和创新。但应肯定,无论如何深化司法改革和加强审判管理,都改变不了公正高效这个第一位的司法属性。因为脱离了公正效率世纪主题,任何改革都不会成功,更不会为人民群众所认可。
公正高效是人民群众参与诉讼共同且唯一的价值追求。人民群众因矛盾纠纷提起诉讼,目的在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向法律给个说法,讨个公道。对法官寄予的期望也必是公正处理案件,尽可能快地办理和做出结论。在诉讼中,尽管有的当事人可能提出这样那样的问题和请求,但都是具体的、零星的,不可能淡化或改变公正高效这一根本的期待属性。只要人民法院、法官坚持做到公正高效,并耐心细致地思想疏导和辩法析理,认真做好判后答疑工作,一般情况下,群众对裁判结果还是会认可服判的。
调解优先是当今社会司法审判的一条重要原则,运用调解最大限度地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减少对抗,消弭争端,促进社会和谐,则是社会各界特别是人民法官孜孜以求的奋斗目标。加大调解是有边界限度的,需要正确把握。既要讲艺术方法,又要视具体案情而定,不能一味讲调解或片面追求调解。调解要注重利益分配的基本平衡,充分尊重当事人对自身权益的自由处分权,不可硬性强迫或剥夺。否则,司法的公正将不复存在。以牺牲公正换来的一时“和谐”,有损法制,危害深远,必将引发群众对法院审判工作的不满。
以严格规范的审判管理取信于民。审判管理是国家司法管理的核心内容,虽然其为人民法院内部操作运行的机制和制度,但对司法的价值、意义、作用关系很大,决定性很强,是人民法院深化司法机制改革中的关键项目与对象。长期以来,法院审判管理主要以流程管理为目标,机制不健全,松散、粗放性比较突出。全国法院审判管理会议结束后,这项工作被提到更高、更重、更显著的地位,被各级法院所重视和关注。一个严谨、科学、易操作、能够实施有效监督的审判管理体系迅速形成。审判管理成为各级法院实现执法办案第一要务,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化解涉访矛盾,缓解信访压力的第一平台,成为法官办“铁案”“精品案”“人民群众放心案”的工程枢纽。
毋庸置疑,发生在社会上许许多多的执法不公问题,除个别人为蓄意制造外,都能在审判管理上找到症结和原因。正是由于审判管理的滞后性,弊端多,漏洞大,才导致执法个案不为群众所接受,执法活动不为社会所满意的一系列问题发生,教训是沉重的。
加强和深化审判管理,是提升案件审判质效根本所在,是提升司法权威与社会公信的必由之路。因此,必须作为重中之重牢牢把握,不能动摇。从社会科学角度看,审判管理具有动态性特点,不是一成不变,更不可能一劳永逸。这种动态性由诉讼过程中立、审、执、监诸环节的实际变化情况所决定,需要及时把握和适时调节管理举措,以保持诉讼与审判活动沿着平稳、规范、健康的秩序运行。
审判质效是审判管理的直接结果,人民群众参与诉讼,不光关注裁判结果的公正性,还注意诉讼程序适用的正当合法性。虽然程序并不完全和绝对影响及左右裁判结果,但当事人则极易因程序瑕疵与缺位,对处理结果产生怀疑。一案不公,可能引发群众对法院办案全盘否定;一案怀疑,也极易导致群众对所有案件的怀疑。群众对司法的偏差判断与评价是最可怕的。有效扭转社会对司法不公正的舆论,最有效的办法是将司法公开落实到位,端正赛风作风,将案件办公正,将裁判说理讲清楚,最大限度消除群众疑虑,取得群众认同。而要达到这一目的,强化审判管理是根本出路,是最需要我们去做的。
责任编辑:裴夏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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