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力人民陪审员 剑指“减刑假释”
焦作中院全面推进减刑、假释 “阳光审判”
2011-03-15 16:33:22
     中国法院网讯 (郑军 柳涛)  近日,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焦作市监狱对40多起减刑假释案件进行公开宣判,此次被提请减刑的40余名罪犯在历经了提审、公示、座谈、人民陪审员参审、公开开庭、公开宣判等一系列严格程序之后才获得了减刑。据悉,这是焦作市有史以来规模最大,公开开庭率最高的一次“阳光审判”。

  多年来,人民法院在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程序上存在一些弊端,审理过程基本不为外界所知,公开性、透明度不高,这种几乎封闭式的审理方式,长期被社会公众所诟病,怀疑有“暗箱操作”的可能。

  为从根本上杜绝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的“暗箱操作”,使其纳入社会监督视野,真正实现司法的公开、公平、公正,经过近一年的研究措索,焦作中院于今年3月1日起,在全市全面推行减刑假释“阳光审判”工程,创造性地将人民陪审员引入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工作,首次使人民群众的监督走入了高墙之内。

  为规范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焦作中院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并结合减刑假释案件的特殊性,制定了严格的庭审程序,设置了七道“关卡”,一是执行机关当庭宣读服刑人员的减刑建议书;二是罪犯陈述改造情况;三是监区管教干警对罪犯表现进行评价;四是同监组成员作为证人出庭对罪犯表现情况评价;五是人民陪审员进行现场调查,并对罪犯进行法制教育;六检察院进行法律监督;七是法院在合议时先听取人民陪审员的意见和建议,然后再对罪犯的改造表现及罪罚情况做出裁定。

  为使人民陪审员在参审减刑、假释案件中真正发挥作用而不成为“摆设”,焦作中院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规定,赋予人民陪审员“四大权利”,如:对监狱就减刑、假释案件事实和证据的询问权;对庭审现场证人抽取的监督权;对被减刑、假释罪犯的现场教育感召权和询问权以及独立的表决权。

  为让人民陪员用好手中权力,焦作中院还专门组织了岗前业务培训,内容包括《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工作规则(试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程序规定(试行)》、《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参加减刑、假释案件管理暂行规定》等。经过培训成绩合格的人民陪审员才能正式“上岗”。

  焦作中院引进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参与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创新之举,引起了省、市党委、政府、上级法院以及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给予了高度评价和充分肯定,“焦作中院的经验,特别是组织人民陪审员参加减刑假释案件审判的经验省高院要认真总结推广。”
责任编辑:张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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