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
——访全国人大代表、江西高院院长张忠厚
2011-03-15 08:54:55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姚晨奕
  “建议通过立法手段,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死刑政策作为刑事审判的指导思想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的体现出来,为刑事办案机关落实政策提供法律依据。”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忠厚就自己的提案内容接受了记者采访。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司法机关预防犯罪、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人权和正确实施国家刑事法律的指南。“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则是我国的基本死刑政策。

  就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张忠厚认为,要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实行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国家长治久安;要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尤其要根据犯罪情况的变化,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适时调整从宽与从严的对象、范围和力度;要全面、客观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状况和社会治安形势,充分考虑人民群众的安全感以及惩治犯罪的实际需要,注重从严打击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利益的犯罪,甚至判处死刑。而对于犯罪性质尚不严重,情节较轻和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以及被告人认罪、悔罪,从宽处罚更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的,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对死刑政策张忠厚也有独特的认识。他说,“保留死刑符合我国现阶段国情。依法对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适用死刑,在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仍然是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手段。”

  “严格控制”就是要防止任何不必要的适用甚至滥用。严格控制绝非人为减少死刑的适用,而是要求必须通过严格依法、严格标准、严格适用,以确保死刑这一最严厉的刑罚真正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无法改造教育的犯罪分子。

  “慎重适用”则是指对死刑个案在具体事实认定、证据审查和法律适用、政策把握上极其慎重的态度,就是要绝对防止死刑案件出现任何人为差误,导致冤杀错判。

  “贯彻落实死刑政策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核心内容是准确把握和正确适用依法‘从严’、‘从宽’的政策要求。”张忠厚认为,一方面,适用死刑必须坚持证据裁判的原则,坚持最高的证明标准和最严格的证据规格。另一方面,适用死刑必须严格统一把握法律政策标准。要注意发挥刑法的教育挽救功能,结合被告人的犯罪原因、犯罪情节、危害后果、有无前科、认罪悔罪态度等法定、酌定量刑情节综合考虑、审慎适用刑罚措施。

  “贯彻落实死刑政策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终目的是努力化解社会矛盾,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张忠厚表示,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注重实际效果,即“案结事了”。要高度重视由民间纠纷引发,依法可以不判处死刑案件的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工作。人民法院要承担起本级审判的责任,形成上下一致的裁判标准和政策把握尺度,确保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
责任编辑:张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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