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合议案件陪审员随机抽取制之我见
2011-02-25 13:40:55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薛 娟
  《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十四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法应当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应当在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随机抽取”制既能避免组成合议庭的随意性,又能有效防止出现“编外法官”,从而体现出公民代表参与审判的公正性,但从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的工作实际看,该条规定还有待完善,在实践中出现了“两难”现象:

  一、难以保证高质量。

  “随机抽取”方式虽然有助于防止法院将陪审任务固定地交给少数积极性较高的人民陪审员、避免“编外法官”的现象,但也可能导致另一种后果,那就是随机抽取出来的人民陪审员有时因为不具备特定案件所需要的知识而不能有效地行使其职责。试想,让一个既没有法律知识又没有专利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去陪审一个专利案件会出现什么情况?结果不言自明。

  二、难以保证出庭率。

  人民陪审员来自各行各业,都有各自的工作,有时抽取到的人民陪审员难以安排时间参加庭审活动,这就给审判工作带来了不便。由于人民陪审员不是法院工作人员,当人民陪审员因工作繁忙或者其他原因怠于参加审判时,法院也束手无策。“随机抽取”制的核心要义就是为了显示民主、确保公正,但在这种情况下,“随机抽取”制不但丧失了原有的民主,可能连效率也要一同丧失。

  要想将人民陪审员的选用变得更加科学,笔者认为应采用随机抽取与合理调配相结合的方式选用人民陪审员,以下两种解决方式可供参考。

  一、随机抽取与特定范围抽取相结合。在选任人民陪审员之初将一定名额分配给妇联、残联、工会和共青团等单位,同时也适当考虑那些具有一定专业知识背景的人,如从事医学、建筑、金融等领域工作的人员,对其进行相应的分类,并在电脑中建立“专家型”陪审员信息库,针对不同类型案件优先在具有相应专业知识或职业特点的陪审员范围内随机抽取,“专家型”人民陪审员能够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解决审判中的疑难问题,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划分责任。

  二、随机抽取与组织确定相结合。当前人民法院案多人少矛盾日益突出,如何提高审判质效是是关键。如果被随机抽到的人民陪审员,因工作繁忙或其他原因无法出庭,会给审判工作带来被动,影响工作效率。而且只采用随机抽取制,不一定就会在所任命的人民陪审员中抽取到专家型的人民陪审员,这时可由人民法院管理人民陪审员的内设机构——人民陪审员管理办公室,从人民陪审员的时间保障上充分考虑,采取随机抽取和组织确定相结合的方式选用人民陪审员。

  采用随机抽取与合理调配相结合的方式选用人民陪审员,可以发挥人民陪审员“行家里手”的作用,又可以节约诉讼成本,另外,还可以与法官形成思维互补,完善法官的知识结构的作用,达到案结事了,定纷止争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责任编辑:张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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