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加强对刑事受害人的权益保护
2011-02-23 14:04:34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刘惠贵
刑事诉讼法自1996年3月17日全面修改以来,随着我国法治的进程,经济社会的发展,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已经迫在眉睫。特别是我国政府于1998年10月5日在联合国总部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并多次宣布将实施该公约,但是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至今仍没有批准该公约。2008年3月,第十一届全国人大闭幕时温家宝在记者会上回应说,“中国是法治国家,这些问题都会依法加以处理”,并承诺尽快施行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但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至今仍没有批准该公约。当公约被批准时,刑诉法大修当势在必然了。
不过可喜得是,两高三部在去年6月颁布了《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定》,这两个规定充分吸收了近年来理论界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优秀研究成果,这是它的最大亮点。
刑事诉讼法修改,专家们在司法资源的配置,司法权的分配与制约,在刑事诉讼中人权的保护上着眼较多,对被告人的权利、待遇和对罪犯的矫正强调的比较多,论著丰硕。我想说的是在刑事诉讼法再修改时怎样对待受害人,也就是因犯罪而受害的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被害人是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是刑事诉讼启动的重要当事人,也是刑事诉讼保护的中心人物。在刑事案件中,如果有被害人,刑事诉讼自始至终都是围绕着追究犯罪和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而进行的,因此,如何保障被害人的诉讼权利,是刑事诉讼法所要着重解决的主要问题之一。二十世纪中期以后,被害人在各国刑事诉讼中的地位日益受到重视。1985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为罪行和滥用权力行为受害者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则宣言》,它是体现被害人人权保障国际标准的重要公约。此外,《世界人权宣言》等文件中也有不少有关被害人人权保障的内容。顺应这种国际潮流,我国1996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对被害人的权利保护有了很大发展。依我国现行法律,刑事被害人的保护主要是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来进行的。而现行刑事诉讼法对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过于简单,在条文上仅用两条“附带”做个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虽然就附带民事诉讼做了一些司法解释,但被害人的权利从根本上说还没有得到切实有效的保障。2010年11月9日,我县公检法司四长联合接访,我接待了19个来访者,其中诉讼当事人12人,这12人中有8人是要求我督促判决执行的,8件执行案中又有6件是刑事附带民事案件,重要是伤害案和交通肇事案,有的还是多年老案。有研究表明,近10年来,我国刑事立案每年都在400万件以上,有一半多是破不了案的,这些未破刑事案件受害人的赔偿显然是不能获得;另外,诉到法院的刑事案件中,约三分之二有附带民事诉讼,一般来说,赔偿数额不大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为得到从宽处理,比较愿意赔偿受害人损失,如果赔偿数额较大,或者会被判比较重的刑,被害人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往往不能满足,特别是刑事审判期限短,刑事判决宣告后,被告人都会不愿赔偿。在执行阶段,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案件的完全执结率是很低的(研究数字为全国不到10%)。据了解,一些大案,比如杀死4名大学同宿舍同学的云南马加爵杀人案、杀死11人的陕西省邱兴华案、杀死或伤害50余人的湖南省张君抢劫杀人案、杀死67人河南省杨新海流窜杀人案等等,几乎没有一个被害人得到被告人的赔偿。这不得不引起我们的思考。
我觉得,第一,我国要尽快从立法上要建立刑事受害人救助制度。关于刑事受害人救助制度,这些年已经提出来了,有些地方已经通过制定地方性规定采取了一些措施,就中央来说,也是高度重视这个问题,中央政法委的文件中已明确要求建立该项制度。在刑事诉讼法修改时,建议就此作出相应规定。刑事受害人救助范围应包括未破案件的受害人和附带民事诉讼判决执行不能的受害人。
第二,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有必要做大的修改。由于长期以来奉行国家本位主义,强调公益优先,认为附带民事诉讼是刑事诉讼的附属程序,附带民事诉讼的特点是“刑主民从”。 我国当前的附带民事诉讼存在较大的缺陷,主要是:首先,附带的民事诉讼缺乏相应的独立性,在相当大的程度上被刑事诉讼所包含或吸收,(如在立案、审理、期限、上诉等程序上,)均要遵循刑事诉讼的规定或受其制约。其次,虽然也规定了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但只是可以在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不可以与刑事诉讼并行,这就使得受害人的权益不能得到及时保障,也给被告人或相关人员转移财产的足够时间。再次,被害人请求刑事赔偿的范围与民事实体法的规定不统一,使得通过独立的民事诉讼或附带民事诉讼两种程序得到的救济效果不同一。
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我觉得可以借鉴法国的做法。法国的刑事诉讼法经过多次修订,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规定的十分详细,几乎与刑事诉讼占有同等位置。法国是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最完备的国家。
建议在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修改和完善:
第一、规定受害人有选择权,受害人可以选择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者民事诉讼。
第二、附带民事诉讼可以完全适用民事诉讼程序的保全和先于执行措施,以充分保障受害人的权利。
第三、附带民事诉讼请求的赔偿范围与赔偿主体范围要扩大。物质的、身体的和精神的损失均应属于赔偿范围;附带民事诉讼不仅可以针对刑事被告人提起,也可以针对罪犯的继承人、其他应负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提起(犯罪行为的保险人、雇主、行政部门等)。
第四、被害人可以就物质损失,依法申请全部或部分的国家补偿金。这个问题上面已说过。
其他的修改意见专家们论述的已经非常完善完备了,剩下的可能就是呼吁和造势,等待时机了。
愿我们的心血、成果深入到司法实践人员心中,成为一种司法理念,更成为决策者的理念,表现在法条上。
不过可喜得是,两高三部在去年6月颁布了《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定》,这两个规定充分吸收了近年来理论界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优秀研究成果,这是它的最大亮点。
刑事诉讼法修改,专家们在司法资源的配置,司法权的分配与制约,在刑事诉讼中人权的保护上着眼较多,对被告人的权利、待遇和对罪犯的矫正强调的比较多,论著丰硕。我想说的是在刑事诉讼法再修改时怎样对待受害人,也就是因犯罪而受害的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被害人是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是刑事诉讼启动的重要当事人,也是刑事诉讼保护的中心人物。在刑事案件中,如果有被害人,刑事诉讼自始至终都是围绕着追究犯罪和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而进行的,因此,如何保障被害人的诉讼权利,是刑事诉讼法所要着重解决的主要问题之一。二十世纪中期以后,被害人在各国刑事诉讼中的地位日益受到重视。1985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为罪行和滥用权力行为受害者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则宣言》,它是体现被害人人权保障国际标准的重要公约。此外,《世界人权宣言》等文件中也有不少有关被害人人权保障的内容。顺应这种国际潮流,我国1996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对被害人的权利保护有了很大发展。依我国现行法律,刑事被害人的保护主要是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来进行的。而现行刑事诉讼法对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过于简单,在条文上仅用两条“附带”做个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虽然就附带民事诉讼做了一些司法解释,但被害人的权利从根本上说还没有得到切实有效的保障。2010年11月9日,我县公检法司四长联合接访,我接待了19个来访者,其中诉讼当事人12人,这12人中有8人是要求我督促判决执行的,8件执行案中又有6件是刑事附带民事案件,重要是伤害案和交通肇事案,有的还是多年老案。有研究表明,近10年来,我国刑事立案每年都在400万件以上,有一半多是破不了案的,这些未破刑事案件受害人的赔偿显然是不能获得;另外,诉到法院的刑事案件中,约三分之二有附带民事诉讼,一般来说,赔偿数额不大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为得到从宽处理,比较愿意赔偿受害人损失,如果赔偿数额较大,或者会被判比较重的刑,被害人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往往不能满足,特别是刑事审判期限短,刑事判决宣告后,被告人都会不愿赔偿。在执行阶段,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案件的完全执结率是很低的(研究数字为全国不到10%)。据了解,一些大案,比如杀死4名大学同宿舍同学的云南马加爵杀人案、杀死11人的陕西省邱兴华案、杀死或伤害50余人的湖南省张君抢劫杀人案、杀死67人河南省杨新海流窜杀人案等等,几乎没有一个被害人得到被告人的赔偿。这不得不引起我们的思考。
我觉得,第一,我国要尽快从立法上要建立刑事受害人救助制度。关于刑事受害人救助制度,这些年已经提出来了,有些地方已经通过制定地方性规定采取了一些措施,就中央来说,也是高度重视这个问题,中央政法委的文件中已明确要求建立该项制度。在刑事诉讼法修改时,建议就此作出相应规定。刑事受害人救助范围应包括未破案件的受害人和附带民事诉讼判决执行不能的受害人。
第二,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有必要做大的修改。由于长期以来奉行国家本位主义,强调公益优先,认为附带民事诉讼是刑事诉讼的附属程序,附带民事诉讼的特点是“刑主民从”。 我国当前的附带民事诉讼存在较大的缺陷,主要是:首先,附带的民事诉讼缺乏相应的独立性,在相当大的程度上被刑事诉讼所包含或吸收,(如在立案、审理、期限、上诉等程序上,)均要遵循刑事诉讼的规定或受其制约。其次,虽然也规定了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但只是可以在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不可以与刑事诉讼并行,这就使得受害人的权益不能得到及时保障,也给被告人或相关人员转移财产的足够时间。再次,被害人请求刑事赔偿的范围与民事实体法的规定不统一,使得通过独立的民事诉讼或附带民事诉讼两种程序得到的救济效果不同一。
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我觉得可以借鉴法国的做法。法国的刑事诉讼法经过多次修订,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规定的十分详细,几乎与刑事诉讼占有同等位置。法国是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最完备的国家。
建议在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修改和完善:
第一、规定受害人有选择权,受害人可以选择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者民事诉讼。
第二、附带民事诉讼可以完全适用民事诉讼程序的保全和先于执行措施,以充分保障受害人的权利。
第三、附带民事诉讼请求的赔偿范围与赔偿主体范围要扩大。物质的、身体的和精神的损失均应属于赔偿范围;附带民事诉讼不仅可以针对刑事被告人提起,也可以针对罪犯的继承人、其他应负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提起(犯罪行为的保险人、雇主、行政部门等)。
第四、被害人可以就物质损失,依法申请全部或部分的国家补偿金。这个问题上面已说过。
其他的修改意见专家们论述的已经非常完善完备了,剩下的可能就是呼吁和造势,等待时机了。
愿我们的心血、成果深入到司法实践人员心中,成为一种司法理念,更成为决策者的理念,表现在法条上。
责任编辑:张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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