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面对“非理性”诉状
2011-02-25 14:00:01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郭庆栋
原告选择到法院起诉,作为一种解决纠纷行为的决策结果,从法经济学的角度分析,在形成决策结果之前,原告作为理性“经济人”肯定进行过“成本—收益”分析和考量。原告的诉讼过程中的一切行为理应表现出理性化努力,应当朝着“效用最大化”目标挺进。然而行为经济学的理论和观点告诉我们,由于人们在决策过程中受到认知、信息、环境、情境等复杂的、不确定性因素之影响,并非总能表现出理性努力,在做出决策行为时往往是只能发挥有限理性,甚至是非理性。下面笔者要论及的问题就是诉讼中非理性的行为表现之一。
该院工作人员在立案信访接待过程中,发现许多案件的起诉状存在过激、偏激类语言,有些诉状甚至有谩骂和人身攻击性词汇,这种非理性的情绪化宣泄在婚姻家庭纠纷类案件中表现得尤为突出。
这种带有情绪化描述的诉状对法院审判工作带来的负面影响不容忽视,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不利于送达工作有效开展。送达历来是基层法院的难点工作之一,而这种过激言辞诉状的出现,引起被告的极度反感,从而加大了法庭送达的难度。第二、不利于诉讼调解工作的开展。法院调解工作必须建立在当事人双方相互妥协让步的基础上,而一旦谩骂或者人身攻击性语言出现,会使得双方之间的谅解可能性大大减弱,从而导致法院诉讼调解工作难以开展。第三、不利于法院释明工作的进行。诉状中过激语言的出现只会激化双方的敌对情绪,当事人在这种情绪的支配下,很难接受办案人员对法律的解释和诉讼风险的提示;第四、破坏了和谐安宁的乡土民情,难以做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往往导致案结事不了情况的出现。
这种“非理性”诉状,不仅给法院审判工作带来许多问题,而且也给原告自身带来了许多负面影响,不利于原告“效益最大化”的实现。首先,被告在敌对情绪支配下,不会接受调解及合理的判决,而更倾向于将法律程序走完,乃至将该案最终带进执行环节,这无形中会浪费原告的时间、金钱和精力。其次,不利于判决结果的执行,往往会导致原告“赢了官司输了钱”。
“非理性”诉状不仅导致了司法行为的无效率,也使得原告 “最大化效益”追求落空。因此,“非理性”诉状的出现考验着法官“能动司法”工作能力之提升,面对这样的情况法院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第一、立案前加大对诉状的审查力度。每一个案件在立案之前都要仔细阅读原告提供的起诉状,如果发现“问题”诉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0条的规定处理;第二、加大对当事人诉讼风险方面的解释工作。引导当事人理性诉讼,使得当事人明了逞一时之快无法真正解决现实的矛盾纠纷,只有化干戈为玉帛才是双赢之策;第三、对一些缺乏职业道德意识的律师、法律工作者所在的工作单位发送司法建议函,严重的应当及时向司法行政部门反映。据了解不少“问题”诉状出自于这些律师、法律工作者之手,他们往往是 “非理性”诉状的真正推手,对这样的律师或者法律工作者我们应当严肃以待。
该院工作人员在立案信访接待过程中,发现许多案件的起诉状存在过激、偏激类语言,有些诉状甚至有谩骂和人身攻击性词汇,这种非理性的情绪化宣泄在婚姻家庭纠纷类案件中表现得尤为突出。
这种带有情绪化描述的诉状对法院审判工作带来的负面影响不容忽视,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不利于送达工作有效开展。送达历来是基层法院的难点工作之一,而这种过激言辞诉状的出现,引起被告的极度反感,从而加大了法庭送达的难度。第二、不利于诉讼调解工作的开展。法院调解工作必须建立在当事人双方相互妥协让步的基础上,而一旦谩骂或者人身攻击性语言出现,会使得双方之间的谅解可能性大大减弱,从而导致法院诉讼调解工作难以开展。第三、不利于法院释明工作的进行。诉状中过激语言的出现只会激化双方的敌对情绪,当事人在这种情绪的支配下,很难接受办案人员对法律的解释和诉讼风险的提示;第四、破坏了和谐安宁的乡土民情,难以做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往往导致案结事不了情况的出现。
这种“非理性”诉状,不仅给法院审判工作带来许多问题,而且也给原告自身带来了许多负面影响,不利于原告“效益最大化”的实现。首先,被告在敌对情绪支配下,不会接受调解及合理的判决,而更倾向于将法律程序走完,乃至将该案最终带进执行环节,这无形中会浪费原告的时间、金钱和精力。其次,不利于判决结果的执行,往往会导致原告“赢了官司输了钱”。
“非理性”诉状不仅导致了司法行为的无效率,也使得原告 “最大化效益”追求落空。因此,“非理性”诉状的出现考验着法官“能动司法”工作能力之提升,面对这样的情况法院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第一、立案前加大对诉状的审查力度。每一个案件在立案之前都要仔细阅读原告提供的起诉状,如果发现“问题”诉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0条的规定处理;第二、加大对当事人诉讼风险方面的解释工作。引导当事人理性诉讼,使得当事人明了逞一时之快无法真正解决现实的矛盾纠纷,只有化干戈为玉帛才是双赢之策;第三、对一些缺乏职业道德意识的律师、法律工作者所在的工作单位发送司法建议函,严重的应当及时向司法行政部门反映。据了解不少“问题”诉状出自于这些律师、法律工作者之手,他们往往是 “非理性”诉状的真正推手,对这样的律师或者法律工作者我们应当严肃以待。
责任编辑:张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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