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合法权益之外的合理利益
——中卫市两级法院“当事人合理利益补充”实践调查
2011-02-15 08:32:58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刘学军
司法实践中群众在合法权益的范畴之外还存在着一些合理诉求,如果法官对此关注不够,往往会引发当事人上诉、上访,也削弱了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任度。3年来,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两级法院秉持“当事人合理利益补充论”,将群众的合理利益和合法权益一并纳入法官的裁判视野,化解了一大批复杂疑难案件和老大难上访案件,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
“当事人合理利益补充”理论从最初的审判经验到形成理论并指导审判工作,先后经历了最初的“弥合纷争”到“抹平事了”,最终上升为理论的过程。对此,记者跟踪调查了3年,走访了办案法官、案件当事人、律师、基层法院院长以及当地党委、人大有关领导。看到了“当事人合理利益补充论”不仅有利于化解当事人的纠纷,而且对法官的裁判思维方式实现了一种新的调整,使之更贴近于国情和民情。
“当事人合理利益补充论”的背景
记者多次对“当事人合理利益补充”理论的提出人、全国审判业务专家、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乔生彪进行了采访。乔院长给记者讲述了萌发“当事人合理利益补充论”的背景。
2008年年初的一天,一位50多岁的妇女推开门走进了乔院长的办公室,声称她家的平房被开发商于2000年拆除之后,只得到了被拆迁房屋面积的补偿,并没有对她家的院子面积给予补偿,她打官司、上访8年,但法院的判决没有支持她要求补偿院子面积的诉求,要求乔院长为民做主,要回她家的院子。
乔院长对记者说:“她的故事其实我已经知道了,因为3个月前我刚上任不久,就有人向我说过这个老上访户如何不服判决,如何到处上访、缠访的事情。”
“我先后和多名当初经手她案子的法官和法院领导谈及此事,大家的普遍反映是这个女人不讲理,漫天要价,还说连市领导都多次接见过她,但都没能说服她接受判决。”
此后几个月她又多次到中院上访找到乔院长,反映原先的判决不合理,请求法院重新审理她的案子。乔院长安排审判监督庭庭长进行审查。
审监庭庭长汇报查明该案件主要事实是:开发商拆除了这位老上访户的平房后,已经答应了补偿,补偿的标准是上访人原先住的平房面积与新安置楼房面积进行产权置换,并互找差价,但上访人拒不接受的理由是除了平房外,还有一个院子。
开发商在事先做好的格式拆迁协议中并没有对院子的面积进行补偿。原先的判决因为当时的拆迁政策只规定对住房进行补偿,根本没有涉及对院子的补偿问题,原审法院认为上访人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因此不予支持。不久,乔院长决定该案进入再审程序。
该案在审委会上讨论的激烈焦点是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在各地的城市改造拆迁政策中,开发商只对所拆迁的旧房面积进行补偿,而对被拆迁人房前屋后的院子面积不予考虑,这一现象比较普遍。
经过法院主持调解,开发商作出了补偿,这位上访老户给中卫中院送来了一面锦旗。此案了结了,但类似案件还有几件。如何妥善解决这类长期上访的现象呢?
合理利益必须符合于“四种理”
“当事人合理利益补充论”并不是抛开合法权益而另起炉灶。
当法官在合法性和合理性发生冲突的时候,应当力求调解解决,要注重维护合理性,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就尽可能地对法律条文作出扩大或者限制性的理解,以使案件当事人的合理性得到切实的维护。乔院长这样说。
中卫市两级法院经过不断地探索与实践,对“当事人合理利益补充论”中的“合理”二字形成了共识,界定了判断是否合理的标准,防止了法官利用对“合理”二字的任意解释而致使案件错误判决。
合理利益必须符合于“四种理”:
一是合理必须合于市场经济的“理”。原告的诉讼请求或被告的抗辩理由确实反映出当事人遭受到了实际经济损失,特别要注意一些隐性的经济损失。比如,房屋被拆迁人从城市繁华地段被安置到偏远的地段之后,要求开发商补偿地段损失,这种损失应该被认为是实际的损失。因为,在开发商随后出售楼盘时,所宣传强调的地段价值中就能得到证实。
二是合理必须合于中国优秀传统文化和社会文明进步要求的“理”。对一些有悖于优秀传统文化和社会文明进步趋势的诉求,即使是当地群众普遍认可的“理”,也不予支持。比如,一方新建房屋抬高了宅基地,一方要求保护宅基地风水、阻止死尸进村寨等封建陋习。
三是合理必须合于国家政策的“理”。如一些企业限于国家政策和当地政府行政决定,调整不能再继续生产或销售某些产品,导致无法履行以前与他人签订的供货合同,对此可以适当考虑减轻这些企业的违约责任。
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韩正平说,2010年6月,中院受理的宁夏昊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诉甘肃省祁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购销合同纠纷的案子就属此例。
四是合理必须合于穷尽了其他救济渠道的“理”。对当事人的合理诉求,只有在已经穷尽了其他的救济渠道的情况下,法官才将其纳入裁判视野当中。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院长郝正智对记者说,强调这几条“理”,既解决了纠纷,又防止了办案法官随意解释“当事人合理利益”的问题。
三年实践:让数字说话
中卫中院主管民商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曾宪兵说,“当事人合理利益补充论”就是要强化并树立法官解决矛盾纠纷的效果意识,这与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方针是一致的。
“在案件的处理过程中,法官只要把原、被告的合理诉求或者部分拿不到桌面上的合理利益统统纳入解决范围或者视野内,处理时一并给予考虑了,就是调解不成,法院下判了,双方当事人一般也都会服判息诉。我庭2010年共结案91件,其中调解率51%,判后上诉的案件只有3件。”中卫中院民二庭庭长韩正平说。
中卫市下辖沙坡头区、中宁县、海原县3个基层法院。近3年来,上访案件大幅下降。据悉,2008年全市法院涉诉信访案件同比下降了50%,2009年再下降近40%。2010年以来,申诉信访积案化解率达96.1%。
近年来,海原县工程运输车辆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大幅上升。引起纠纷的主要原因是买车当事人在先行预付了几万元不等的首付款后,余款与售车公司签订了按揭分期付款合同,逾期不能还款,售车公司有权收回车辆。大多数买车人按合同偿还了半年以上的分期付款,由于市场和经营出现了问题,导致逾期支付了月付款。卖车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买车人按合同约定返还车辆,对已按月支付的款额不进行结算。海原县法院院长金勇说,在“当事人合理利益补充论”的指导下,我们不能按照双方当事人合同约定进行下判,应充分考虑市场因素,切实维护买车人的合理抗辩诉求,将汽车作价,扣除买车人向卖车人已支付的所有款额后,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及时作出判决。3年来,海原法院共受理涉工程运输车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300多起,判决的案件,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在“当事人合理利益补充论”的指导下,对一些涉及房屋拆迁补偿且涉及标的额几十万甚至上百万的纠纷,法官给双方当事人讲明合法权益之外的合理诉求必须全盘考虑。去年,有几十件纠纷诉前就调解解决了。沙坡头法院院长郝正智说。
全市法院坚持把“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方针同“当事人合理利益补充论”相结合,使大批案件得到了调解处理,实现了案结事了的目标和效果。据悉,2009年调解率为35.8%,2010年调解率为57.96%。在宁夏高院于2008、2009年组织的全区法院案件质效考评活动中,中卫中院连续两年在5个市中院案件质效考核中名列第一名。2009年,在全区法院质效考评中,中卫中院下辖的3个基层法院携手进入全区基层法院前八名,其中海原排第三名,沙坡头在全区5个地级市核心区法院排第一。
中卫市政法委员会常务副书记刘卫东作出这样的评价:自2008年以来,中卫市涉民事案件上访的越来越少,这都缘于中卫中院能动司法并创新了“和谐执行论”、“刑罚目的修复论”的社会管理和科学的裁判方法,特别是“当事人合理利益补充论”从实践中总结出来,又指导实践,当事人服判息诉,社会效果好。
中卫市人大法工委主任路宝明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我也是学法律的,过去群众到人大上访反映的案件,经审查,结果是法院依法作出的判决没有问题,就是找不到群众不服法院判决而上访的根源,只能给上访人做息诉罢访的工作。近3年来,全市两级法院提出‘当事人合理利益补充论’,有效解决了当事人的合理诉求,现在,到人大上访的涉法涉诉案件一年比一年少。我认为能取得这样的社会效果,就是对法官办案思维模式的一次大改变,促使法院化解社会矛盾和社会管理创新的能力提高了一大截。”
“当事人合理利益补充”理论从最初的审判经验到形成理论并指导审判工作,先后经历了最初的“弥合纷争”到“抹平事了”,最终上升为理论的过程。对此,记者跟踪调查了3年,走访了办案法官、案件当事人、律师、基层法院院长以及当地党委、人大有关领导。看到了“当事人合理利益补充论”不仅有利于化解当事人的纠纷,而且对法官的裁判思维方式实现了一种新的调整,使之更贴近于国情和民情。
“当事人合理利益补充论”的背景
记者多次对“当事人合理利益补充”理论的提出人、全国审判业务专家、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乔生彪进行了采访。乔院长给记者讲述了萌发“当事人合理利益补充论”的背景。
2008年年初的一天,一位50多岁的妇女推开门走进了乔院长的办公室,声称她家的平房被开发商于2000年拆除之后,只得到了被拆迁房屋面积的补偿,并没有对她家的院子面积给予补偿,她打官司、上访8年,但法院的判决没有支持她要求补偿院子面积的诉求,要求乔院长为民做主,要回她家的院子。
乔院长对记者说:“她的故事其实我已经知道了,因为3个月前我刚上任不久,就有人向我说过这个老上访户如何不服判决,如何到处上访、缠访的事情。”
“我先后和多名当初经手她案子的法官和法院领导谈及此事,大家的普遍反映是这个女人不讲理,漫天要价,还说连市领导都多次接见过她,但都没能说服她接受判决。”
此后几个月她又多次到中院上访找到乔院长,反映原先的判决不合理,请求法院重新审理她的案子。乔院长安排审判监督庭庭长进行审查。
审监庭庭长汇报查明该案件主要事实是:开发商拆除了这位老上访户的平房后,已经答应了补偿,补偿的标准是上访人原先住的平房面积与新安置楼房面积进行产权置换,并互找差价,但上访人拒不接受的理由是除了平房外,还有一个院子。
开发商在事先做好的格式拆迁协议中并没有对院子的面积进行补偿。原先的判决因为当时的拆迁政策只规定对住房进行补偿,根本没有涉及对院子的补偿问题,原审法院认为上访人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因此不予支持。不久,乔院长决定该案进入再审程序。
该案在审委会上讨论的激烈焦点是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在各地的城市改造拆迁政策中,开发商只对所拆迁的旧房面积进行补偿,而对被拆迁人房前屋后的院子面积不予考虑,这一现象比较普遍。
经过法院主持调解,开发商作出了补偿,这位上访老户给中卫中院送来了一面锦旗。此案了结了,但类似案件还有几件。如何妥善解决这类长期上访的现象呢?
合理利益必须符合于“四种理”
“当事人合理利益补充论”并不是抛开合法权益而另起炉灶。
当法官在合法性和合理性发生冲突的时候,应当力求调解解决,要注重维护合理性,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就尽可能地对法律条文作出扩大或者限制性的理解,以使案件当事人的合理性得到切实的维护。乔院长这样说。
中卫市两级法院经过不断地探索与实践,对“当事人合理利益补充论”中的“合理”二字形成了共识,界定了判断是否合理的标准,防止了法官利用对“合理”二字的任意解释而致使案件错误判决。
合理利益必须符合于“四种理”:
一是合理必须合于市场经济的“理”。原告的诉讼请求或被告的抗辩理由确实反映出当事人遭受到了实际经济损失,特别要注意一些隐性的经济损失。比如,房屋被拆迁人从城市繁华地段被安置到偏远的地段之后,要求开发商补偿地段损失,这种损失应该被认为是实际的损失。因为,在开发商随后出售楼盘时,所宣传强调的地段价值中就能得到证实。
二是合理必须合于中国优秀传统文化和社会文明进步要求的“理”。对一些有悖于优秀传统文化和社会文明进步趋势的诉求,即使是当地群众普遍认可的“理”,也不予支持。比如,一方新建房屋抬高了宅基地,一方要求保护宅基地风水、阻止死尸进村寨等封建陋习。
三是合理必须合于国家政策的“理”。如一些企业限于国家政策和当地政府行政决定,调整不能再继续生产或销售某些产品,导致无法履行以前与他人签订的供货合同,对此可以适当考虑减轻这些企业的违约责任。
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韩正平说,2010年6月,中院受理的宁夏昊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诉甘肃省祁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购销合同纠纷的案子就属此例。
四是合理必须合于穷尽了其他救济渠道的“理”。对当事人的合理诉求,只有在已经穷尽了其他的救济渠道的情况下,法官才将其纳入裁判视野当中。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院长郝正智对记者说,强调这几条“理”,既解决了纠纷,又防止了办案法官随意解释“当事人合理利益”的问题。
三年实践:让数字说话
中卫中院主管民商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曾宪兵说,“当事人合理利益补充论”就是要强化并树立法官解决矛盾纠纷的效果意识,这与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方针是一致的。
“在案件的处理过程中,法官只要把原、被告的合理诉求或者部分拿不到桌面上的合理利益统统纳入解决范围或者视野内,处理时一并给予考虑了,就是调解不成,法院下判了,双方当事人一般也都会服判息诉。我庭2010年共结案91件,其中调解率51%,判后上诉的案件只有3件。”中卫中院民二庭庭长韩正平说。
中卫市下辖沙坡头区、中宁县、海原县3个基层法院。近3年来,上访案件大幅下降。据悉,2008年全市法院涉诉信访案件同比下降了50%,2009年再下降近40%。2010年以来,申诉信访积案化解率达96.1%。
近年来,海原县工程运输车辆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大幅上升。引起纠纷的主要原因是买车当事人在先行预付了几万元不等的首付款后,余款与售车公司签订了按揭分期付款合同,逾期不能还款,售车公司有权收回车辆。大多数买车人按合同偿还了半年以上的分期付款,由于市场和经营出现了问题,导致逾期支付了月付款。卖车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买车人按合同约定返还车辆,对已按月支付的款额不进行结算。海原县法院院长金勇说,在“当事人合理利益补充论”的指导下,我们不能按照双方当事人合同约定进行下判,应充分考虑市场因素,切实维护买车人的合理抗辩诉求,将汽车作价,扣除买车人向卖车人已支付的所有款额后,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及时作出判决。3年来,海原法院共受理涉工程运输车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300多起,判决的案件,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在“当事人合理利益补充论”的指导下,对一些涉及房屋拆迁补偿且涉及标的额几十万甚至上百万的纠纷,法官给双方当事人讲明合法权益之外的合理诉求必须全盘考虑。去年,有几十件纠纷诉前就调解解决了。沙坡头法院院长郝正智说。
全市法院坚持把“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方针同“当事人合理利益补充论”相结合,使大批案件得到了调解处理,实现了案结事了的目标和效果。据悉,2009年调解率为35.8%,2010年调解率为57.96%。在宁夏高院于2008、2009年组织的全区法院案件质效考评活动中,中卫中院连续两年在5个市中院案件质效考核中名列第一名。2009年,在全区法院质效考评中,中卫中院下辖的3个基层法院携手进入全区基层法院前八名,其中海原排第三名,沙坡头在全区5个地级市核心区法院排第一。
中卫市政法委员会常务副书记刘卫东作出这样的评价:自2008年以来,中卫市涉民事案件上访的越来越少,这都缘于中卫中院能动司法并创新了“和谐执行论”、“刑罚目的修复论”的社会管理和科学的裁判方法,特别是“当事人合理利益补充论”从实践中总结出来,又指导实践,当事人服判息诉,社会效果好。
中卫市人大法工委主任路宝明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我也是学法律的,过去群众到人大上访反映的案件,经审查,结果是法院依法作出的判决没有问题,就是找不到群众不服法院判决而上访的根源,只能给上访人做息诉罢访的工作。近3年来,全市两级法院提出‘当事人合理利益补充论’,有效解决了当事人的合理诉求,现在,到人大上访的涉法涉诉案件一年比一年少。我认为能取得这样的社会效果,就是对法官办案思维模式的一次大改变,促使法院化解社会矛盾和社会管理创新的能力提高了一大截。”
责任编辑:韩京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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