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关键词
2011-01-05 09:15:07 |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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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

  三项重点工作

  2009年底全国政法工作会议提出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以后,最高人民法院马上部署落实,号召全国法院积极投身于三项重点工作的实践中。2010年4月,在最高人民法院于延安召开的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从强化能动司法、强化审判管理、强化司法民主等10个方面确定了三项重点工作和人民法院工作的主要结合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切实贯彻落实这一部署,把三项重点工作与审判执行、司法改革、队伍建设、基层基础建设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探索出很多新方法,积累了很多新经验,取得了很多新成就。

  点评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所长 李 林

  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和公正廉洁执法,是2010年我国政法战线的中心工作和战略任务。把“三项重点工作”一词列为人民法院2010年度十大关键词之首,从一个侧面体现了它在政法工作中的重要地位。实践证明,紧紧抓住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是具有战略性和全局性的正确决策。一年来,人民法院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和政法工作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抓好三项重点工作的重大意义,紧密联系人民法院改革发展的实际,从10个方面把人民法院工作与三项重点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积极探索,大胆改革,努力创新,不断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显著成绩。

  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深化对三项重点工作的认识,有两点需要特别提及。一是关于三项重点工作之间的关系。从人民法院职能角度来看,社会矛盾化解是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所要实现的主要目标,社会管理创新是人民法院在新形势下工作思路和工作机制的重大调整,公正廉洁执法则是人民法院能动履行司法职能的伦理要求和根本保障。三者环环相扣、彼此衔接、缺一不可,共同构成了手段与目的、方法与结果之间的依存关系。二是关于社会矛盾化解。从系统论来看,社会矛盾化解是一个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既需要采取思想工作、道德教化、法制宣传、政策应对、立法调整、执法解决、司法救济、社会参与、个人守法等多种方法,标本兼治地解决社会矛盾问题,也需要采取资源跟进、访贫问苦、帮弱助残、扶危济困、排忧解难、雪中送炭、法律援助等应对措施,以解决当下急迫的社会问题。人民法院依法履行职能,公正廉洁地能动司法,积极主动地大调解,“5加2”、“白加黑”地执法办案,只能从一个重要方面化解某些社会矛盾。事实上,有人类社会就有社会矛盾存在,社会主义社会不可能彻底消除社会矛盾,但可以通过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充分发挥,把社会矛盾消弭或化解到最低程度。社会矛盾化解需要多管齐下、综合治理。只要全部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都切实负起责任来,全社会都真正行动起来,所有制度安排都充分合理且有效运转起来,主要资源配置都有利于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政法机关深入有效地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社会矛盾的化解无疑将会走上法治化、规范化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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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

  能动司法

  2010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继续坚持能动司法,高度关注国际金融危机以来形势任务的发展变化,及时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最高人民法院针对灾后重建、校园安全等出台了专门的司法文件。各地法院针对本地的实际情况,也积极发挥了能动司法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例如上海高院组织开展“服务保障世博、公正廉洁司法”活动,成立世博法庭和专项合议庭,对涉世博案件实行指定管辖、集约审理。浙江高院出台《关于为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保障中小企业转型升级。

  点评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所长 李 林

  能动司法在2009年度曾入选人民法院的十大关键词之一,能动司法连续两年跻身法院系统的十大关键词,通过网络“百度”一下,找到相关网页约448万篇。可见,能动司法一词的司法关注度、学术关注度和社会关注度,都是极高的。

  能动司法为什么受到高度关注?从司法实践角度看,能动司法的提出,或许意味着我国司法改革思路从消极司法、被动司法向积极司法、主动司法的转变,要求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职能,积极介入解决金融危机应对、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稳定维护、公民权利保障等问题,以充分体现我国司法的社会主义性质和司法为民的本质特征,不断适应和满足转型期民众和社会对司法的新期待和高要求。从法学研究角度看,我国法院提出的能动司法,既不同于肇始于美国的司法能动主义,又颠覆了长期为我国法学界所接受的消极司法知识体系的基本逻辑。于是乎,有关能动司法的各种评价纷至沓来,褒贬不一,见仁见智。从社会大众角度看,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包括司法机关在内的全部国家机器都是为人民服务的。消极司法也好,能动司法也罢,关键要看其作用和实效怎样。能够保障公

  民权利、依法解决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和谐、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司法,就是民众和社会需要的司法,就是好的正义的司法。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能动司法作为我国司法改革的新生事物,在过去两年多的司法实践中表现不俗,未来将在不断完善的过程中继续显示其旺盛的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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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

  以党建带队建

  中央部署开展创先争优活动以来,全国各级法院把创建先进基层党组织、争当优秀共产党员活动和法院工作实际结合起来,以党建带队建,以队建促审判,确保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最高人民法院机关开展了主题党日活动、民主生活会、岗位建功等活动。北京高院将党性教育贯穿青年法官培养全过程,要求青年法官先到基层实践锻炼。广西高院要求全区法院“远学陈燕萍、近学文惠新”,引导基层党组织和党员找差距、抓提高。云南高院制定了《基层党支部党建工作责任考核细则》,加强对基层党支部的管理和考核。

  点评 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副所长 蒋惠岭

  党章在总纲中规定,“党除了工人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没有自己特殊的利益。”那么,为什么要搞党的建设?为什么要在法院系统搞党的建设?这绝不是一个形式意义的答案如“落实中央部署”所能回答的问题。其实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为了人民能够通过司法制度实现最大程度的公平正义。这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的体现,当然也是党的根本利益的体现。初看起来,党的建设与公平正义之间存在很多环节,可能需要多次连接、转换才能使两者“血脉相通”。不论两者之间的关系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党建的重要目的是让人民获得公平正义。因此,党建的目标设定、指导思想、步骤环节、方式方法、具体措施,都必须与司法制度所能提供的公平正义联系起来。只有这样,党建才不至流于形式。

  党建主要还是思想政治组织方面的建设,所指向的对象是人,是司法队伍,是法官。提高队伍的司法能力,是人民法院长期以来最为艰巨的任务之一。因此,把党建的着力点放在队伍建设上,是两种力量的契合。在正确的思想指导下提高能力,改进司法作风,保持司法廉洁,再通过能力、作风和廉洁去实现人民的根本利益,实现公平正义。这就是2010年人民法院“以党建带队建、以队建促审判”的真谛。脱离了这一最终目标,党建将难以成功。而党建不能成功,司法也难以有所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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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

  司法核心价值观

  在2010年“两会”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明确提出人民法官应树立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最高人民法院8月上旬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文化建设的意见》指出,要把弘扬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作为法院文化建设的首要任务。各级法院加强了对司法核心价值观的研究、教育与实践,将司法核心价值观融入“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之中,切实联系法院工作和队伍建设的热点、难点问题,通过开展教育培训,开展特色实践活动,引导法官明辨价值追求上的是非荣辱界限,树立应有的司法良知和职业道德。

  点评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张建伟

  司法是在一定价值观支配之下进行活动的。无论是否有意识追求某些特定的价值,司法都离不开各种价值的选择和实现。司法涉及许多价值,诸如秩序、自由、公平、效率等,这些散若未串之珠的价值共同构成司法的价值系统,其中具有统摄性、主导性的价值,就是核心价值。尽管其他价值都各有各的存在的“价值”,但就整体来说,核心价值是主要的精神磁石,明确这些核心价值,会让司法行为在明确的核心价值观的支配下完成预期的司法任务,满足公众对于司法的预期。

  将哪些价值定为人民法院的核心价值,既取决于法院作为裁判机关的共性,也取决于我国法院的人民性。人民法院提出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其中公正是法院的立身之本,世界各国法院无不奉此为圭臬。正义与公正可以互相替代,有的国家直接将法院称为“正义院”,“司法”一词就是“司正义”的意思。可见,公正对于法院来说真可谓命脉之所在。廉洁是实现公正的条件,也是司法获得公信力的前提。不贪不渎的司法,才能建立起真正的权威。司法为民,点明我国法院服务的方向,这是亲民政治在司法领域的反映,是司法核心价值观中国特色之所在。

  这一核心价值观,不是一句宣传口号,必须沦肌浃髓,深深融入司法人员的意识之中,成为司法活动的指南。在司法活动中,对自己办理案件涉及的价值了然于心,能够有意识地加以选择,可以更好、更明智地实现那些值得追求和维护的价值。人民法院的核心价值观的确定,有深意存焉:让司法人员避免精神流浪,使他们握有精神罗盘,寻找到实现正义的最佳路径,完成人

  民赋予法院的使命;也可以让民众了解人民法院的意识构造和精神追求,对司法产生深度信赖,进而使国家减少社会治理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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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

  调解优先

  2010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要求全国各级法院牢固树立调解优先理念,进一步发挥调解结案在化解社会矛盾中的作用。一年来,全国各级法院贯彻落实“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完善调解工作制度,抓好调解重点环节,规范调解行为,创新调解制度,完善诉讼和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推动建立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相衔接的大调解格局,努力实现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1至11月,全国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调撤率达到65.67%。

  点评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司法高等研究所主任 徐 昕

  调解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中占据核心地位,其重要性毋庸置疑。调解具有自愿性、自治性、民主性、简易性、灵活性、实用性等特征,有利于和平、彻底地一次性解决纠纷,降低纠纷解决成本,缓解和消除社会矛盾。多年来,法院通过调解有效化解了大量社会矛盾。

  “调解优先”指优先采取调解手段,并不意味着调解优于审判。调解和判决,是法院处理案件的两种基本方式。选择哪种方式处理案件,要看哪种方式更有利于解决纠纷,更有利于化解矛盾,更有利于实现“案结事了”。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依照法律能够调解、根据案情可以调解、按照矛盾冲突的特点调解处理效果更好的,应选择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如果依法不能调解,或者根据案情不宜调解,或者以判决方式更有利于解决问题的,应当选择判决方式。

  调解重在和平解决纠纷,审判重在规则之治。“调解优先”与“调判结合”是不可分割的整体,“调解优先”是步骤,“调判结合”是手段,两者皆服务于定纷止争、实现公正之目的。优先考虑调解,“调判结合”,定纷止争,实现公正,才是该原则的应有之义。

  目前,“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在实践中也出现一些偏向,个别法院为追求“政绩”,将“调解优先”推到极端:调解被简单地与“和谐”、“为民”相等同;重复调解、久调不决、强迫调解等情形时有出现;有的法院甚至宣称创造了“零判决”。这些都是违背“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基本精神的,不仅不能有效化解矛盾,还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对此,我们应当引起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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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

  审判管理

  2010年8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江西井冈山举办了全国大法官审判管理专题研讨班,王胜俊院长深刻阐述了创新和加强审判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审判管理的任务目标以及开展审判管理应当坚持的原则、应当处理好的关系。各地法院贯彻会议精神,落实有关措施,结合各自实际创新和加强审判质量管理、审判效率管理、审判流程管理、审判层级管理、审判绩效管理,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建立案件管理平台,完善案件流程管理,加强审判绩效考评,引导广大法官不断提高司法水平。2010年11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正式成立。

  点评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司法高等研究所主任 徐 昕

  人民法院三个五年改革纲要都明确提出完善审判管理机制。多年来,地方法院积极探索。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审判管理办公室,表明完善审判管理进入新阶段。期待该机构积极总结和提炼审判管理经验,尽快制定操作规程。

  审判管理涉及审判流程、质量、效率、绩效管理,以及审判行为的指导、监督等方面。尽管具有管理的属性,但审判管理应服务于审判功能的发挥,所以也可理解为“审判服务”。但长期以来,审判管理存在部门衔接不畅,审判事务分流低效、处理不及时,考核评价体系极不合理等诸多问题,特别是管理的行政化现象严重。司法行政化导致审判权与审判管理权混同,独立审判与审判管理的界限模糊,有损程序公正。这些问题的根源在于审判权配置的不合理。因此,完善审判管理必然涉及审判权的优化配置。而优化审判职权配置,也适合从审判管理的完善入手。

  审判管理纵向涉及上下级法院的关系,横向涉及法院内部不同机构和人员之间的职责划分,故其关键在于合理界定职权,建立以审判权为中心、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制约平衡的法院权力结构,形成配置科学、运行顺畅、公开透明的司法工作机制。具体措施,诸如,设立专门的审判管理机构,明确职责,特别强调以服务审判为目标;突出法院的司法职能,弱化行政职能,减少非审判岗位的人员,实现审判资源的有效整合;建立科学的审判质量等考核评价体系,改革错案追究制,实现对司法行为的良性激励;充分利用信息技术等。这些改革任务相当艰巨,改革阻力主要来自于法院自身,因此,只要法院系统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下定决心,完全有可能完善审判管理,优化审判职权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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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

  量刑规范化

  2010年8月31日,千人以上规模的全国法院量刑规范化培训班在河北香河隆重开班。9月16日至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了全国法院量刑规范化改革工作会议。从10月1日起,全国法院全面推行量刑规范化改革,试行《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和“两高三部”《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两个文件。各级人民法院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把量刑规范化改革作为提高办案质量和水平的一项重要工作,在统一思想认识、把握改革内容的基础上,加大调研力度,创新工作方法,细化执行标准,组织法官培训,确保量刑裁量尺度清晰可见,量刑结果有据可验。

  点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陈卫东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各项工作中,量刑程序改革可以看作是刑事诉讼程序方面最为引人关注的一项举措,量刑程序及实体量刑指南两项改革探索,在我看来,最高人民法院投入的精力、物力之大,具体改革方案的谋划、推进工作之审慎、全面,是近年来司法改革进程中所罕见的。经过近三年的上下努力,量刑程序改革方案最终得以初步确定并开始在全国加以推广、试行,这是我国刑事审判程序近年来不断改革、创新的一项重要成果,尽管在量刑程序方案的选定上、在具体的试点执行过程中还存在不少进一步完善的空间,毋庸置疑的是,此项改革开启了我国量刑程序乃至刑事审判程序新一轮改革的大幕。定罪问题与量刑问题之间的差异与区别处理已经成为实务界与理论界的共识,而这一共识的达成将会促进未来我国刑事审判程序的进一步完善。量刑问题作为一个独立的事项开始为实务界所考虑,不仅仅有助于实现量刑的公开性与参与性,更重要的是其体现了刑事审判程序的进一步精细化,并为未来刑事审判模式的调整与改革提供了契机。

  量刑程序的相对独立部分地体现了刑罚的目的正在从报应刑观念走向促进被定罪人回归社会,从关注人的行为转向对人的关注,后者正是现代刑罚理念的重要体现。量刑程序的相对独立也体现了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两项审判任务的差异,体现了对定罪程序与量刑程序两部分内容本质区别的深刻认识。

  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模式是改革的良好开端,但绝不应当成为改革的终点,随着实务界对新的量刑程序的认识与操作不断熟悉,随着人们对量刑问题独立价值的认识不断深化,对于不认罪案件实行隔离式的绝对独立的量刑程序应当成为下一步改革努力的方向。从更为宽广的视角来看,绝对独立的量刑程序模式将会与我国适当分离定罪主体与量刑主体的裁判模式的改革相得益彰,而后者恰恰是未来我国刑事司法改革中实现司法的公众参与,提高司法的可接受性等重大改革目标的必然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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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

  法院文化建设

  2010年7月5日,全国法院文化建设工作会议在浙江宁波召开,王胜俊院

长出席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这是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召开的全国法院文化建设工作会议。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命名首批40个“全国法院文化建设示范单位”。8月上旬,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文化建设的意见》,号召全国法院营造崇尚学习、积极进取、特色鲜明的文化氛围。各地法院紧紧围绕司法核心价值观,结合本院优良传统、当地文化特色、法院工作和队伍实际,把加强司法职业修养和树立良好职业形象作为法院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通过开展法官宣誓活动、组织法院文化活动、创新法院文化载体等形式,掀起了文化建设的高潮。

  点评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张建伟

  法院文化,是一个弹性既大、容量也大的词,内涵十分丰富。从历史的角度看,文化成因纷繁复杂,发展历程又悠远绵长,发展到现在,已经成为既具有历史感也具有时代感的高尚文化的一部分,尤其在法治成熟的社会,法院文化与崇尚法制、信赖司法、保障自由、实现公道联系在一起,法院文化成为受到社会尊崇的文化。从现实的角度看,文化有修身、治心之功用,在一定的文化环境中存在和发展,必然受到这种文化的熏陶,形成与之同化的现象。在我国,“文化”早有“教化”之意,素为我国所重,如今全国法院文化建设正方兴未艾,文化的涵养精神、塑造品格的功效正在显现。

  “文化”成为我国司法的一个热词,不是没有原因的。近年来,我国司法机关的各种物质条件得到改善,精神层面的品格塑造、观念转变也需要跟上,法院文化建设的口号也就顺理成章地提出来了。各地法院注意挖掘本院优良的司法传统,接上历史文化的脐带,从一城一邑的法院发展历程中汲取营养,培养司法人员的历史使命感和职业自豪感;不少法院将当地文化特色引入法院文化培植上,借东风,行春雨,使法院的精神风貌悄然改观。法院文化可以分为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两个层面,易见速效的,是表现于外的物质文化,但法院文化的重心所在,是精神文化层面,加强司法职业修养、确立公正司法品格、呈现良好职业形象,才是法院文化建设的最终目标。我国司法人员郑重于司法职业应有的尊严,以司法官的气节相尚,公正行使手中的权力,共同维护司法公信,这些都关乎法院文化涵养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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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

  院长培训

  从2009年9月1日开始到2010年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成功举办全国中基层法院院长“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培训班12期,3622名院长接受培训。这是人民法院教育培训史上以培训规格高、参训人数多、持续时间长、培训管理严为突出特色的重要专项教育培训活动。培训内容涉及党性修养、司法能力、法院管理及司法改革、队伍建设、司法廉洁等各个方面。培训期间,王胜俊院长亲自修改、审定教学方案,并且先后给培训班授课5次。在12期培训中,共有11位院领导为培训班授课48次。此外,培训班还邀请中央相关部委领导就宏观经济形势、维护社会稳定、民族宗教问题等作了专题报告。

  点评 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副所长 蒋惠岭

  如果对一个法院的工作进行评价,人们通常会说“某某当院长时的法院如何

  如何”。

  可见,对一个法院的工作的评价在某种程度上讲是对院长的评价。当一个好院长和当一个好的办案法官的要求有重大不同。除了法官的基本条件外,一个院长还要有更高的政治水平、更远的战略眼光、更强的协调能力、更多的人文关怀。

  中国的法院院长与其他国家的院长也没有太多可比性。美国各个法院的首席法官没有义务向国会或州议会报告工作,拉丁美洲一些国家的院长每二三年轮流坐庄,欧洲国家的院长办案也只能比普通法官少50%左右,多数国家的院长对法官的审判工作不承担监督指导职责……而中国的法院院长什么都要干,而且无论是政治指导、司法业务、思想工作、行政管理,什么都要干得好,最后还要作为全院各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承担责任。所以,抓院长的培训,算是抓到了关键。俗话说,兵熊熊一个,将熊熊一窝。如果能有一个合格、称职的法院院长,这个法院的整体工作水平就有了保障。

  对培训效果最有说服力的评价不仅要看培训班进行期间的情况,更重要的是要看今年、明年甚至更长时期的法院工作在多大程度上得益于这次培训。相信未来的事实会证明这次培训是成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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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

  审判白皮书

  2010年7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人民法院工作年度报告(2009)》。报告3万余字,图文并茂地展示了2009年人民法院各项工作的进展与成效。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建院以来首度发布工作年度报告。一年来,全国很多法院都以审判白皮书的形式发布年度报告。4月8日上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开发布系列审判白皮书,白皮书涵盖劳动争议、房地产、知识产权、破产、金融以及商事仲裁六大领域。4月26日,重庆高院发布系列白皮书。11月15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南京法院司法民主建设白皮书》。全国法院的审判白皮书已经从尝试走向规范化和常态化。

  点评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司法高等研究所主任 徐 昕

  最高人民法院首度发布工作年度报告,部分地方法院发布各类审判白皮书,是司法公开的一个重要体现,有助于民众了解法院及审判情况,进而认同、信任和支持法院工作,加强司法与民意的沟通,提升司法效果和司法公信。同时,审判白皮书还具有法制宣传等功能。

  撰写和发布审判白皮书应极其慎重。因为这项工作决非易事,审判白皮书不只是列举统计数字,而涉及法院及审判的分析与评估,因而需要整体观察、系统总结和深入研究,撰写者应具备相当的法律和政策水平。

  同时,作为一项社会影响较大的司法公开机制,审判白皮书必须坚持客观性和全面性,不能只谈成绩不讲问题,不能只列数字不说案例,不能对数据进行选择和技术处理,不能避重就轻,更不能自吹自擂。

  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在搜索功能极其强大、信息传播日益发达的“微博时代”,审判白皮书的任何瑕疵都有可能适得其反地被放大为影响司法公信的不利因素。

  发布审判白皮书本身并非目的,而是提升司法公信的手段。审判白皮书的读者既包括政府官员,也包括普通民众。现在,很多法院将审判白皮书通过媒体公开发布,相对于曾经只提供给党政领导、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做法,是司法公开的进一步深化。

  相信这样的举措不仅有助于推动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水平,也有利于促进全社会法治意识的提高。
责任编辑:韩京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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