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大火第二批相关责任人获刑 被告单位被罚110万
2010-11-19 09:15:39 | 来源:正义网 | 作者:高鑫
记者18日获悉,央视新址大火案第二批相关责任人获刑:被告单位中山盛兴股份有限公司因销售伪劣产品罪判罚110万元;被告人唐珠创被判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金5万元;被告人谷显树被判有期徒刑四年、罚金4.5万元;被告人李书志被判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罚金3万元。
该案经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提起公诉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今日做出如上判决。
法院审理查明,中山盛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山盛兴公司)2005年与中央电视台、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三方签订合同,明确由中山盛兴公司负责央视新址B标段幕墙设计、供货和安装工作。中山盛兴公司随后成立央视新址项目部,由时任公司副总经理的唐珠创和谷显树、李书志等人负责具体工作。
合同签订后,中山盛兴公司进行了深化设计,因原设计中使用保温材料较重,故将幕墙保温材料变更为挤塑聚苯乙烯保温板(以下简称挤塑板),并确定按照国家标准(燃烧性能为B2级)执行。
2006年12月至2007年5月间,中山盛兴公司先后从廊坊市华能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能公司)采购4000余平方米挤塑板,供应并使用于央视新址B标段幕墙工程。在当年5月底的质量检测中,这批挤塑板被北京市质量监督局抽查检测为燃烧性能未达到B2级,后该批挤塑板被封存。但是,中山盛兴公司央视新址项目部在向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出具的书面报告中,隐瞒了已使用挤塑板的情况,且未进一步对已安装使用的挤塑板的燃烧性能进行检测。
2007年10月,中山盛兴公司又擅自决定从北京天匠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匠公司)采购燃烧性能为B2级的挤塑板。2007年10月至2008年4月间,中山盛兴公司先后从天匠公司采购无标识、无合格证和产品检测报告的挤塑板,共计2.1万余平方米,供应央视新址项目工程,销售价格为88万余元。
2009年2月9日央视新址B标段着火后,从火灾现场提取到中山盛兴公司供应并使用的挤塑板,经检测燃烧性能均未达到B2级,不合格的挤塑板是造成火灾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
2007年7月,唐珠创、李书志、谷显树先后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单位中山盛兴股份有限公司为牟取非法利益,销售以次充好的挤塑板,销售金额达到人民币100余万元,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唐珠创、谷显树、李书志分别作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三被告人的行为亦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故作出如上判决。
该案经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提起公诉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今日做出如上判决。
法院审理查明,中山盛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山盛兴公司)2005年与中央电视台、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三方签订合同,明确由中山盛兴公司负责央视新址B标段幕墙设计、供货和安装工作。中山盛兴公司随后成立央视新址项目部,由时任公司副总经理的唐珠创和谷显树、李书志等人负责具体工作。
合同签订后,中山盛兴公司进行了深化设计,因原设计中使用保温材料较重,故将幕墙保温材料变更为挤塑聚苯乙烯保温板(以下简称挤塑板),并确定按照国家标准(燃烧性能为B2级)执行。
2006年12月至2007年5月间,中山盛兴公司先后从廊坊市华能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能公司)采购4000余平方米挤塑板,供应并使用于央视新址B标段幕墙工程。在当年5月底的质量检测中,这批挤塑板被北京市质量监督局抽查检测为燃烧性能未达到B2级,后该批挤塑板被封存。但是,中山盛兴公司央视新址项目部在向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出具的书面报告中,隐瞒了已使用挤塑板的情况,且未进一步对已安装使用的挤塑板的燃烧性能进行检测。
2007年10月,中山盛兴公司又擅自决定从北京天匠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匠公司)采购燃烧性能为B2级的挤塑板。2007年10月至2008年4月间,中山盛兴公司先后从天匠公司采购无标识、无合格证和产品检测报告的挤塑板,共计2.1万余平方米,供应央视新址项目工程,销售价格为88万余元。
2009年2月9日央视新址B标段着火后,从火灾现场提取到中山盛兴公司供应并使用的挤塑板,经检测燃烧性能均未达到B2级,不合格的挤塑板是造成火灾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
2007年7月,唐珠创、李书志、谷显树先后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单位中山盛兴股份有限公司为牟取非法利益,销售以次充好的挤塑板,销售金额达到人民币100余万元,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唐珠创、谷显树、李书志分别作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三被告人的行为亦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故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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