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孙玉军、尹建立抢劫、强奸、盗窃案
2010-11-15 09:26:35 | 来源:人民法院报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4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孙玉军、尹建立伙同他人,持尖刀、棍棒等作案工具,先后到河南省柘城县、商丘市睢阳区、周口市鹿邑县、安徽省亳州市等地,乘夜深人静之机,跳墙入院、踹门入室,采取威胁、殴打等手段,实施抢劫作案71起,劫得现金人民币10万余元及手机、自行车、金银首饰等物品,作案对象多为农村留守老人、妇女、儿童。在抢劫过程中,该团伙犯罪分子强奸妇女3人,其中尹建立参与轮奸幼女1人。另外,被告人孙玉军伙同他人,实施盗窃作案2起,窃得财物价值人民币5000余元。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孙玉军以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尹建立以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孙玉军、尹建立均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被告人孙玉军、尹建立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二人参与抢劫作案71起,抢劫财物数额巨大,所犯罪行极其严重,且均系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应依法严惩。孙玉军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亦应依法惩处,并与其所犯抢劫罪并罚。抢劫过程中,尹建立伙同他人轮奸幼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亦应依法惩处,并与其所犯抢劫罪并罚。孙玉军、尹建立均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因此,依法核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上述裁定。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孙玉军以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尹建立以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孙玉军、尹建立均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被告人孙玉军、尹建立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二人参与抢劫作案71起,抢劫财物数额巨大,所犯罪行极其严重,且均系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应依法严惩。孙玉军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亦应依法惩处,并与其所犯抢劫罪并罚。抢劫过程中,尹建立伙同他人轮奸幼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亦应依法惩处,并与其所犯抢劫罪并罚。孙玉军、尹建立均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因此,依法核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上述裁定。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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