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民事案件的诉讼调解方法
2010-10-12 13:20:24 | 来源:中国法院网廊坊频道 | 作者:李庆春
  笔者在基层法庭从事十多年的民事审判工作,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和发展“廊坊经验”,增强调解运行机制,从而逐步摸索出一些不成熟的调解方法或说做法,在此略谈愚见,不妥之处,还望同志们指正。

  一、诉讼调解的原则

  诉讼调解是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基本方针,也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诉讼调解的原则是指展开诉讼调解工作所应遵守的标准和准则。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由此可见,自愿与合法是诉讼调解的两大原则。

  1、当事人自愿原则。所谓当事人自愿,它包含两层含义,即程序意义上和实体意义上的自愿。程序意义上的自愿,就是当事人主动向人民法院申请,用调解的方式解决他们之间的纠纷,或者同意人民法院为他们调解解决纠纷。实体意义上的自愿,就是当事人双方对案件处理和结果要完全自愿,协议的内容是当事人双方各自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不是法官强迫、压制或使当事人双方勉强接受的结果。

  2、合法原则。所谓合法,就是协议内容不损害国家、集体、案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不违背禁止性法律规定。法官在对当事人依处分权原则所达成的协议进行审查时,其合法原则已由民事诉讼法作出规定,“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即第一,当事人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必须符合实体法的规定,第二,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所做的调解工作必须符合程序法的规定。

  二、诉讼调解的基础

  事实清楚,分明是非责任是诉讼调解的基础。案件事实,是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做好调解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只有案件的事实清楚,才能分明是非曲直,明确当事人的责任,才能有理有据有针对性地说服当事人,也才能结合案情,正确执行法律和政策,做到使案件当事人心服口服,保证案件的内在质量和外在效果,使案件顺利结案和执行。因此,人民法院用调解方式解决的案件,必须以此为基础,把案件的调解建立在可靠的事实基础之上。

  三、诉讼调解的方法技巧

  调解工作具有灵活性、多样性和技巧性等特点。它需要法官具备综合知识和技能。针对不同案件,不同当事人的文化素质、性格特点,适用不同的方法,因人而宜,因案而宜,对症下药,使当事人互谅互让,以达到化解矛盾、制止纷争、案结事了的目的。在实践中常用的调解方法有以下五种:

  1、台阶式调解法。即从调解人员调解的先后顺序逐级进行调解。根据我院制定的《分级管理、量化考核实施方案》,案件进行业务庭后,首先由法官助理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由主审法官进行审理并主持调解。仍未调解成功可逐步由副庭长、庭长,以至主管院长进行调解。在基层法庭,由于接触的部分农民当事人文化素质较低,在其思想观念中,认为所谓“当官的”说话算数肯定错不了。这样可能使调解工作逐步做深、做细、做透,做其思想工作较容易,从而促成调解成功。

  2、阶段式调解法。诉讼调解可贯穿于整个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即自立案后至宣判结束前随时可进行调解。从审理案件的不同阶段上可分为庭前调解、庭上调解和庭下调解。

  庭前调解,即从案件受理到开庭前所进行的调解。这种调解一般适用于案情简单、事实清楚、标的和争议不大、避免矛盾纠纷加深扩大等这些民事纠纷案件。如对于一些赡养纠纷,因原、被告双方特殊的身份关系,在庭前调解,更可避免父子、母子关系的僵化。经过庭前调解做和好工作,或使父母撤诉,或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不经过开庭审理程序,可使作为被告的子女保住颜面,从而更加积极地改正态度,履行赡养义务。比如去年大厂法庭受理赡养案件5件,今年受理3件,均在庭前调解成功,调解率达100%。

  庭上调解,即对于事实不清、缺乏证据或庭前调解无效的,开庭时可做庭上调解。庭上调解也要注意将调解贯穿到案件审理的每个阶段。因为有的当事人可能在查清一部分事实的情况下,或不再愿意对薄公堂,或担心继续审理对自己不利,或顾于脸面等多种原因,在庭是中愿意或主动接受调解。所以,在庭上调解,要随时注意当事人的态度变化,并适用掌握调解时机,积极促成调解协议的达成。

  庭下调解,即指休庭后未能当庭宣判的案件,在判决前进行的调解。这类纠纷双方矛盾较深,不肯轻易接受调解。庭下调解相对庭上调解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可以结合双方的意见随时进行,可以在双方当事人在场的情况下共同进行调解,即面对面“方法”也可采取“背靠背”的方法进行调解。实践中运用这种方式调解成功率也是比较高的。 去年大厂法庭调解解决的民事纠纷中,有65%以上属这种方法调解成功。

  3、内、外式调解法。从做当事人调解工作的不同对象可以分为内部调解和外部调解。

  内部调解是指利用借助法官或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与当事人的特殊关系(如同学、朋友、亲属等关系)对一方或双方做思想工作,通过法庭的主持使双方能够达成协议。

  外部调解是指借助外力,调动一切积极因素,辅助调解工作。法庭不是“世外桃园”,大部分案件都有来自社会方方面面的关系进行说情,有的起到积极作用,有的则起到消极作用,甚至形成干扰和阻力。如果法庭在调解案件中唱独角戏,势必使工作陷入被动局面,造成重重困难。故此法官还要借助外部力量,把消极因素变为积极因素,变被动为主动。首先是协调当事人所在有关单位或村干部领导参与调解工作;再次我多说一句,本院开展的法庭联系群众制度和与企业联系制度的活动很有意义,有些案件在调解中通过找村干部协助调解,起到了积极效果。再次是利用说情人做调解工作,使“关系人”先变成“明白人”,再由其去做当事人的工作,使调解工作达到全方位、多层次、多渠道,这样往往可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如我庭前年审理的陈府乡张某诉王某人身损害赔偿案和王绪仲诉王绪光侵权排除妨碍二起案件。两起案件的原告系母子二人,因琐碎纠纷分别将被告告上法庭,原、被告之间的关系十分僵化,主审法官对双方作了大量的思想工作仍无济于事。后经过法官及村干部耐心、细致、有理有据的思想工作,三人认识到自己的不足之处,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了调解协议,并表示今后邻里间定会和睦相处。

  4、攻心式调解法,即以情动人、以法教人、以理服人、以诚感人。此种调解方法就是以依法调解为核心,在调解中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办案原则,结合案件事实耐心释法,同时辅之以理,动之以情。这里所说的“理”,就是把人情道理溶入法学原理,使之建立在合法的基础上;所谓“情”,就是公仆之情,法官在审理案件时要时刻注意自身的工作态度和形象,切实克服掉“冷、横、硬、推”等不良习气,在工作中注意讲究语言艺术,以诚待人,以情感人,以理服人。做到态度和蔼平易,语言文明谦逊,做到“公心、耐心、热心”,使当事人对办案法官产生亲切感、信任感,只有这样做,当事人才会相信法律,相信法院,才能达成调解协议。

  5、疏导式调解法。此方法是从法官引导当事人的思维方式入手,逐步引导当事人正确理解法律,分为一般引导法和就案讲法。

   一般引导法,就是不急于涉及案件的具体问题,而是针对不同当事人的不同思想状况先进行的最基本的正面教育疏导,包括法律、法规、政策、常识等方面的疏导,也包括社会公德、礼仪、良俗的教育疏导。可采取忆旧消怨法和冷热适度法进行疏导。忆旧消怨法是针对双方当事人之间有友情或亲情的关系,唤起情谊,消除怨恨,后者是法官针对当事人的不稳定情绪,在审限内进行“冷处理”,适当延长调解时间,让双方冷静冷静,对有些当事人态度明朗,愿意尽快达成协议的案件趁热打铁,尽快调解。切实做到快调不草率,慢调不拖延,快慢有致,张驰有度。如我庭去年审理大厂镇的徐某与赵某继承纠纷一案。原、被告原系婆媳关系,原告徐某之子付某在建筑工地施工期间摔伤至死,获赔抚恤金、精神赔偿金等10余万元,全部由被告领取,原告考虑到自己已年老体弱,今后生活没有保障,遂将被告告上法庭,要求依法继承其子付某的遗产,并依法分割死亡赔偿金。但被告认为其夫虽去世,但自己一直在照顾婆婆的生活,为其提供吃住,已尽到赡养义务,不同意原告的请求,双方关系十分僵化。此事在老百姓身边引起不小的反响,村民门都希望此案能够得到圆满的解决。案件审理中,承办法官通过法官向双方当事人询问及走访村干部及乡邻,了解到原、被告双方以前的婆媳关系十分融洽,亲如母女。通过这一线索,法官在平和的气氛中唤起双方对往事的回忆,并达成了调解协议,使此案得以圆满解决,并得到了村民的一致认可与称赞,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就案讲法,在实际操作中分为案例诱导法和扶正压邪法。前者是指用已有的典型案例对比双方当事人看一看,比一比,量一量,对号入座,以此说服当事人。后者是指对蛮不讲理的当事人,要态度明朗,讲清法律责任,说明法律后果,使之悔过并主动要求调解。

  审判实践中还可以列出许多做法,或单独使用,或合并运用。但无论何种方法,关键是审判人员应努力提高自身整体素质和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意识。本人上述之谈,希望能够对同仁的工作者有些帮助,不妥之处请提出宝贵意见。
责任编辑:陈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