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妹阋墙分割抚恤金 非是遗产认定属共有
2010-09-14 23:24:53 | 来源:中国法院网南宁频道 | 作者:梅晓兰 农慧兰
  9月1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共有纠纷案件,兄妹因已故父亲的抚恤金分割问题闹上法庭,兄长认为抚恤金应按遗产来处理,自己已支出的丧葬费、刻碑费也应予扣除。法院最终认定抚恤金为共有财产,应由兄妹二人各分一半。

  陆勇(化名)和陆霞(化名)是兄妹关系,父亲陆清(化名)因病逝世后,陆清生前所在单位发放了一次性死亡抚恤金19364元,该款由陆勇全部领取并占为己有。陆霞认为,抚恤金属于兄妹二人的共有财产,陆勇不应当独自占有,遂将陆勇起诉至法院要求陆勇支付已领取抚恤金的一半即8882元。庭审中,陆勇主张抚恤金具有抚恤性质,现行法律对于抚恤金属于遗产或是属共有均没有明确进行区分,应当参照遗产来进行分割。在遗产分割中,按照法律规定陆勇为已故父亲支付的丧葬费、刻碑费应予扣减。

  法院审理后认为,死亡抚恤金是死者所在单位给予死者的直系亲属和被抚养人的生活补助费,含有一定精神抚慰的内容,它发放于死者死亡后,不属于遗产。陆清除了陆勇和陆霞两个子女外,没有其他近亲属,因此陆勇和陆霞应当共有该抚恤金。而且,陆勇和陆霞对抚恤金的分割没有达成协议,应当按平均分割原则处理,由双方平分,所以陆勇应支付陆霞一半的抚恤金8882元。

  【法理评析】

  本案涉及死亡抚恤金性质的认定问题。

  死亡抚恤金不属于遗产,二者是有差别的:(1)遗产是被继承人在死亡后将其生前所有的财产以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的方式由继承人依法继承的财产,在其死亡前财产所有权人为被继承人自己,而死亡抚恤金是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给予死者直系亲属和被抚养人的生活补助费,在其死亡前财产所有权人为死者生前单位。(2)遗产分割时,对于为被继承人支出丧葬费等费用的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可以考虑多分,对于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的被继承人也可以适当考虑多分。而抚恤金分割时,按照共有的原则来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03条规定:“共有人对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本案中陆勇和陆霞为兄妹关系,应当共同共有抚恤金。(3)遗产只能按照法定或者被继承人的生前意愿进行分割,而抚恤金的分割可以由各共有人协商确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0条规定,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平均分割原则处理。本案中,陆勇和陆霞对抚恤金的分割没有达成协议,因此应当根据平均原则处理。
责任编辑:边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