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6年未过户 如今税费涨数倍
2010-08-31 16:56:28 | 来源:中国法院网湖北频道 | 作者:唐业继 余敬海
买房6年迟迟未过户,如今再去办理过户时发现费用涨了数倍。日前,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房产过户纠纷案,因约定不明,买卖双方为此均应承担责任。
2004年,常某将位于花果某社区的房屋卖给方某,方某当日付清了5万余元的购房款并入住。直至2009年底,方某才提出要求让常某将房屋过户到其名下,但却遭到常某拒绝。原来,常某认为卖方时的各项过户税费总额不超过1100元,时隔多年,现方某突然提出“过户”,让人不可思议,目前各项税费已高达5000余元,这个不利后果应由方某承担,
张湾区法院认为,常某于2004年将房屋卖给方某,但双方未对房屋买卖过户过程中的税费负担进行约定,对此约定不明的后果,双方应负同等责任。房屋产权过户是买、卖双方的互动行为,常某有义务协助方某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但方某没有提供常某自2004年卖房以来拒不协助的证据,由此导致房屋产权过户税费上涨的损失,应由方某自己承担。法院一审作出判决,由常某协助方某过户;过户过程中所产生的全部费用,由常某负担600元,其余费用由方某自行负担。
2004年,常某将位于花果某社区的房屋卖给方某,方某当日付清了5万余元的购房款并入住。直至2009年底,方某才提出要求让常某将房屋过户到其名下,但却遭到常某拒绝。原来,常某认为卖方时的各项过户税费总额不超过1100元,时隔多年,现方某突然提出“过户”,让人不可思议,目前各项税费已高达5000余元,这个不利后果应由方某承担,
张湾区法院认为,常某于2004年将房屋卖给方某,但双方未对房屋买卖过户过程中的税费负担进行约定,对此约定不明的后果,双方应负同等责任。房屋产权过户是买、卖双方的互动行为,常某有义务协助方某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但方某没有提供常某自2004年卖房以来拒不协助的证据,由此导致房屋产权过户税费上涨的损失,应由方某自己承担。法院一审作出判决,由常某协助方某过户;过户过程中所产生的全部费用,由常某负担600元,其余费用由方某自行负担。
责任编辑:边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