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首起不服限价房购买资格被取消行诉案一审
住建委指买房人隐瞒事实骗购
2010-08-26 11:13:16 | 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 作者:李松 黄洁 吴萌
  25日上午,因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住建委取消限价房购买资格,王某夫妇与住建委在昌平区人民法院对簿公堂。这是北京市法院受理的首起该类型案件。

  王某说:“两限房购买资格是经过合法途径,按照各级政府部门要求,层层审批,并经过公示合法取得的,应当予以保护。”住建委则反驳说,王某夫妇隐瞒了已在拆迁中获得拆迁回迁房的事实,重复获取拆迁安置房,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地方政府的住房保障政策,不但不应该得到法院的支持,还应得到相应的处罚。

  2008年11月,王某夫妇向昌平区回龙观地区办事处申请了限价商品房购买资格,并填报和提供了相关材料。经过相关部门的层层审核之后,获得了限价房的购买资格。2009年2月,王某夫妇幸运地在两限房摇号中被确定为一套一居室的正选家庭,并于当年年底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就在约定交款的前一天,夫妇俩接到昌平区住房保障部门的电话,要求暂缓交纳房款,并协助调查情况。

  数月后,王某夫妇接到了昌平区住房保障部门发出的《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取消通知书》,决定取消王某夫妇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申请资格,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对此,王某夫妇向北京市住建委提起行政复议,复议结果维持了原有决定。

  今天庭审一开始,王某首先对做出取消其购买资格决定的昌平区住房保障部门的主体资格提出了质疑。“通知书最下方落款的单位为‘北京市昌平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所盖印章也是该单位的,可保障中心并不是行政机关,无权作出取消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的行政行为。”

  对此,昌平区住建委的代理人举出一系列为设立保障中心发布的文件,证明昌平住建委已经将住房资格审查的权力委托给保障中心来行使,最终的责任由住建委承担,这种方式并不违反行政法规。

  随后,昌平区住建委则将矛头对准了王某夫妇故意隐瞒家庭住房情况,骗取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

  被告代理人在法庭上出具了一连串的证据,用以证明王某夫妇已在沙河镇王庄村拆迁过程中,获得了回迁安置住房120平方米指标,但二人却故意隐瞒这一事实,将户口迁到了回龙观村,向回龙观地区办事处申请购买限价房,不料事后被他人匿名举报。住建委经过调查核实后认为,二人在沙河、回龙观两地共取得了260平方米回迁安置住房面积指标,远超过购买限价房的准入条件。

  “原告重复获取拆迁安置房已经严重违反了地方政府的住房保障政策,其行为不但不应该得到法院的支持,还应得到相应的处罚。”被告代理人说。

  对此,王某在法庭上回应,沙河镇王庄村212平方米住房是其母亲刘某以老夫妇二人的指标认购的,而回龙观村140平方米住房则是妻子康某的父亲购买的,都与自己和康某无关。

  由于双方对事实争执不下,案件目前仍在进一步的审理之中。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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