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峡法院四项措施为灾后重建工作提供司法保障
2010-08-19 09:48:30 | 来源:中国法院网河南频道 | 作者:王莹
  7.23特大洪灾发生后,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干警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县委、县政府关于抗洪救灾工作和灾后重建的决策部署上来,主动服从服务于抗洪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大局,采取四项措施,用实际行动践行人民法院“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宗旨,切实维护灾区群众安全、稳定、和谐的生产生活秩序,为灾后重建工作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和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

  开辟诉讼“绿色通道”。 随着灾情的结束,许多家庭和企业发生重大损失,生活生产遇到重大困难,违约、抚恤金分割、工伤赔偿、交通事故赔偿等案件可能在灾后出现大幅度增长,再加上大量在灾期不便诉讼的当事人将向法院提起诉讼。为应对洪灾结束可能出现的“诉讼洪峰”,我院对受灾群众的司法诉求建立“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结案、优先执行”的诉执“绿色通道”。立案庭和各人民法庭,开通灾民热线电话,对群众咨询、司法救助等提供咨询服务;对于群众的突发性矛盾纠纷等“急诊”案件,开展上门办理、上门调解等“贴身”服务;对于涉及受灾群众的财产保险理赔和相邻权等案件,实行电话立案、上门立案等多种方式,简化立案手续,对有困难的灾民依法予以办理诉讼费用的缓、减、免手续。对近期开庭审理的案件,逐一通过电话了解当事人情况,因灾不能按期到庭的,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主动延期审理,重新确定开庭时间或上门审理案件,切实做到不因审理案件增加灾民负担,分散抗洪救灾和灾后重建的精力,以更深入的司法人文关怀支持抗洪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结合“十件实事”进一步落实好便民措施。 进一步发扬马锡五审判方式,深入灾区、深入群众,掌握第一手资料;加强巡回审理,把法庭开到离老百姓最近的地方,方便群众诉讼。对灾区当事人因洪涝灾害导致举证逾期的,适用诉讼时效中止和举证期限延长以及充分运用调解手段审理因洪涝灾害和灾后重建引发的案件。对被执行人因受灾生产生活遇到暂时困难的,采取分期执行、延后执行等措施,助其渡过难关。并加大对灾区企业、人民群众申请对灾区外当事人的执行力度,支持其生产、生活自救。慎重实施强制执行措施,严禁查封、扣押、变卖被执行人用于抗洪救灾的资金、设备;同时对受灾被执行人尽量避免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工作。深入分析排查抗洪救灾工作中可能出现的各类矛盾纠纷,准确掌握社情民意,做好法制宣传和矛盾化解工作,防止个体矛盾演变成群体冲突、小意见积聚为大民怨,减少民转刑案件和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切实将抗洪救灾工作中出现的各类纠纷解决在当地,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加大调解力度,妥善处理涉及抗洪救灾的各类民商事纠纷。在县委的领导下,充分发挥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在快速解决简单纠纷、化解社会矛盾方面的优势,积极参与化解抗洪救灾过程中因各种利益冲突引发的矛盾纠纷,加强对乡、村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切实推行法院立案预登记和委托调解工作,力争使各类矛盾纠纷达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难事不出县”的目标,把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紧密结合起来,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因素,促使当事人服判息诉,化解矛盾纠纷。
责任编辑:李金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