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办案中注入和谐因素
——云南省腾冲县人民法院刑事案件调解、和解工作纪实
2010-08-18 10:24:25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段耀春
 

    “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这是时代赋予刑事法官的光荣使命。一直以来,云南省腾冲县人民法院刑事法官们孜孜以求的步伐从来不曾懈怠,在依法惩罚犯罪的同时,努力寻求“增”与“减”的有机切合点,努力在办案中注入和谐因素,一路艰辛,一路收获,铿锵迈进……

    “只要有一分希望,我们就尽力争取”

    一起三人死亡的特大交通事故,当事人为赔偿分歧太大。主审这起棘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李远英法官,充分把握一切有利于调解结案的积极因素,最终达成民事赔偿调解协议。

    2010年3月12日,段某(持E类驾驶证)驾驶一辆东风牌货车在左转弯时,未让对向直行先行,与对向驶来的摩托车相撞,导致摩托车驾驶员余某(无驾驶证、醉酒)、乘坐摩托车人员肖某当场死亡,另一乘坐摩托车人员明某送医院抢救途中死亡。事故发生后,段某委托他人报警,并在事故现场等候处理。经过交警部门责任事故认定,段某负主要责任、余某负次要责任。

    段某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三名死者家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6月24日,法院如期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大法庭座无虚席,100多人参加案件旁听。历时一天的庭审,法官厘清法律关系,明确责任,耐心做调解工作,因各方当事人为赔偿金额分歧较大,无法达成赔偿协议。鉴于此,李法官决定休庭,择期再次组织调解。

    “只要有一分希望,我们就尽力争取”李法官说道。庭审结束后,李法官再次研究案情,分别和各方当事人进行电话沟通联系,做调解工作。艰辛的努力,换来各方的初步调解意见,调解成功有了一线希望。6月30日,再次召集各方进行调解,最终达成赔偿协议:段某赔偿余某家属各种损失124015元、肖某家属56015元、明某家属56015元,余某家属分别赔偿肖某、明某家属各25000元。

    鉴于段某认罪态度较好,民事赔偿部分和受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在其家属全力协助下筹措到赔偿款,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7月1日,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段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维持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赔偿调解协议。

    懵懂少年有了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2010年2月11日,腾冲县腾越镇小李家,来了四位特殊的客人,他们是到家里回访的法官。

    2009年6月17日,正在某中学上学的小张和小钏在教室里玩扑克牌时被班主任杨老师发现。杨老师询问扑克来源时,小张说是同班同学小李带到教室的,后小李受到班主任的批评。小李对小张的检举行为怀恨在心,在杨老师离开教室后即对小张殴打报复,导致小张脾脏破裂。经法医鉴定小张损伤构成重伤,五级伤残。案发后,小李在父亲带领下到公安机关自首,并积极筹措资金垫付小张医疗费。

    立案后,法官阅卷完毕便决定到小李家走访。11月13日,法官到小李和他家人走访座谈,详细了解小李家庭情况和其平时表现。11月19日,法官召集小李、小张父母和学校到法院对民事赔偿进行庭审前调解。法官结合案情,明理释法,厘清责任,做双方工作。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小李负责赔偿各种损失35000元、学校赔偿13500元,并当庭付清。鉴于小李是未成年人,法院决定为其指定律师为其辩护人。12月9日,法院开庭进行审理,小李为自己鲁莽的行为深深感到懊悔,法官在庭审中也再次对小李进行帮教。作为一起涉校案件,12月10日,法官又到县教育局进行座谈。法官和教育主管部门负责人结合小李故意伤害案进行分析,就如何加强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进行探讨,共商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的对策。12月13日,法院进行宣判。法院认为,被告人小李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其犯罪时未满十八岁,且犯罪后在家属陪同下到公安机关自首,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在民事赔偿上家属积极主动和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取得对方谅解,故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判决:小李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

    法官再次走访,小李家人十分感动。小李的祖父告诉法官,自从宣判后,小李懂事多了,他对自己的鲁莽行为深感后悔,非常珍惜法官给予他改过自新的机会。假期间还主动要求到城里打零工,以帮助家里减轻负担。

    走访、座谈、圆桌审判、帮教、从轻或者减轻判处刑罚、回访……,刑事法官的司法人文关怀,让一个个懵懂少年得以改过自新,回归社会。

    “多事”的法官

    “真没想到,我的钱还会拿回来,太感谢法院,感谢法官了!”个人资料被他人盗用后办卡套现40000元的储户段某激动地说到。

    2008年底至2009年初,尹安智通过互联网购买到一台磁卡IC卡读写键盘,从网上下载制卡软件和破译软件。2009年1月至2010年1月,尹安智利用其在某银行储蓄点当保安之便,获取储户银行卡卡号和密码及废银行卡,伪造了储户许某等六人的银行储蓄卡,指使被告人丁家雄(1992年10月生)持伪造的银行储蓄卡到ATM自动取款机多次取走六名储户的存款88000元。每次尹安智在指使丁家雄取款后都分给丁家雄赃款,共9000余元,其余归尹安智占有使用。案发后,家庭十分困难的二被告家属尽力为其退还了退赃8000元。

    2010年7月21日,腾冲县人民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尹安智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0元;丁家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

    宣判完毕,承办法官的审判工作便结束。但是,除了公安机关扣押到的赃款23370元和被告家属尽力帮助退赃8000元外,受害储户56630的损失没有着落。侵财性犯罪案件在司法实践中追赃的执行尚处于空白状态,导致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往往“案结事不了”。承办法官张天自为实现案结事了,便主动与本案储户受到损失有一定过失的银行进行沟通协调,银行愿意承担损失。7月22日,在张天自法官的主持下,银行和六储户达成协议:银行自愿承担储户损失56630元,所有款项当庭兑付。

    世上无难事,只怕有心人。2010年来,腾冲法院审结自诉案件结案31件,调解、撤诉29件,调撤率为93.55%;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40件,民事部分调解37件,调解率为92.5%。这是刑事法官们穷尽各种调解办法,拓宽调解途径,化解当事人恩怨和对抗,修复社会裂痕,促进社会和谐的见证!

责任编辑:张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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