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从8月17日召开的全国法院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获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从2005年开始,在最高人民法院指导下,明确职能定位、把握审判规律、完善工作机制,在全国率先创建起了全省商事审判工作新格局,切实发挥了商事审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重要作用。
近三年来,山东法院共审理一商事案件776476件,同比上升7.7%;审结779441件,同比上升8.1%;解决争议标的额1342.5亿元,同比上升40.5%。山东法院在新形势下切实发挥商事审判职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有效提升了人民法院的司法地位和权威,赢得了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的认可。
从“大民事”到“商事审判”
在全国法院推行“大民事审判”格局的形势下,各级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所承担的审判工作一直被称为“民商事审判”,但山东高院在工作中发现,这一称谓并不准确也不科学。民商,一般的理解是民事和商事,法学理论界和法学院校所称民商法就包括了民法和商法两个部分。法院实际工作中,有时把民商事审判泛指为民事和商事审判,有时又特指为商事审判,容易造成一些不必要的误会。由于名称的不准确,模糊了商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的界限,导致商事审判和民事审判职能上的交叉,造成了裁判尺度上的不统一,同时也对各个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带来了现实困难。针对这一问题,山东高院在工作中明确提出“民商审判实质上是商事审判,商事审判必须独立”,“民二庭的审判职能应当旗帜鲜明地定位于商事审判”的理念。
在今年1月份召开的全省中级法院院长会议上,山东高院院长周玉华在工作报告中把商事审判作为第一项重点工作进行了部署。
山东高院从三个方面强化了对商事审判定位的认识:以商事审判取代民商事审判,并与传统民事审判相区别,不仅仅是名称的改变,而是更加符合商事审判的实质和实际;在人民法院各项工作中,商事审判与经济建设的关系最直接,在依法保障和促进经济发展方面都发挥了不可替代的职能和作用;不断强化商事审判职能和影响,使商事审判更好地贴紧大局、贴紧党委政府的工作部署,是提升人民法院司法地位和司法权威,赢得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认可的重要着力点。
实行“四统一”,加强商事审判管理
截至2008年底,山东各级法院基本实现了商事审判机构的统一。其中,德州市两级法院还勇于实践,大胆创新,积极协调党委、人大和编委,在机构编制上将民二庭正式更名为商事审判庭。目前,菏泽市两级法院也已经向有关部门正式上报了设立商事审判庭的方案。
针对商事审判在管理机制上存在的诸多问题,2007年山东高院研究并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商事审判工作的意见》,以实现“四统一”为核心目标,积极建立和完善商事审判工作机制。
统一商事审判收案范围。要求只要是最高法院明确规定由民二庭审理的案件,以及国内商个人、商法人或商事合伙在从事商事活动中发生的纠纷案件,都应由商事审判庭统一审理;统一商事案件审理机构。要求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必须确定专门审理商事案件的审判庭,在法院内部管理上一律称为商事审判庭;统一商事审判监督指导。要求对于法院内部设立两个以上商事审判庭的,应由同一个院领导分管,基层法院必须科学划分人民法庭与商事审判部门之间的合理分工,坚持以商事审判庭为主办理商事案件;统一商事案件的编号和档案管理。自2008年开始对全省法院审理的商事案件施行单独、统一编号,并在此基础上实现了独立的商事案件司法统计和档案管理。
完善理念规则,防止“同案异判”
今年,针对保险案件不断增多的趋势,山东高院研究起草了《关于审理保险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拟经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后下发,以统一此类案件裁判标准,防止“同案异判”现象的发生。
多年来,山东高院不断完善商事审判理念与规则。认为商事立法中最高的价值取向是效益,采取的是效益至上兼顾公平与其他,因此,培育商法意识,弘扬商法价值应是商事审判理念的核心。并确立了商事审判的五个裁判意识:保护和增进企业效益的裁判意识、尊重和保护营业自由的裁判意识、树立促进交易便捷的裁判意识、树立维护交易安全的裁判意识、树立商事特别法规范优先适用的裁判意识。
审判实践中,山东法院注意强化商事裁判理念的具体应用,运用商事基本理念确定审判规则,有效化解了大量矛盾和纠纷。2007年初,针对公司纠纷案件越来越多的趋势,及时研究出台了《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确立大量公司纠纷案件的审理规则,2008年,出台《商事审判若干实务问题解答》,对合同、担保、公司、破产案件的审理作了统一规范。近三年来,全省法院共审结二审商事案件50127件,维持23147件,改判4111件,发回重审2823件,与同期相比,维持率上升32.18%,改判率下降18.6%,发回重审率下降12.4%。
发挥商事审判职能 服务工作大局
从贴紧中心,服务大局出发,结合商事审判自身职能和特点,山东高院确定了“积极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切实维护金融安全;依法促进转方式调结构、增进企业发展活力;依法保障交易安全、维护诚信交易秩序;依法调节公司法律关系、促进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四项重点职能,并将其作为评价整个商事审判工作和具体案件审理效果的重要标准。
在审理好案件的同时,山东法院大力拓展职能空间,增强司法能动性,进一步发挥了商事审判的职能优势。2008年以来,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经济发展的冲击和影响,山东高院及时开展调研活动,研究出台了《商事审判为保障经济发展和金融安全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并向省委省政府提出了加强经济管理和风险防范的专项报告和建议。
强化对商事审判工作的宣传力度,引导市场主体确立规则、诚信交易、依法有序实现利益和表达诉求,是商事审判应当发挥的重要职能。2007年,山东高院筹建了山东商事审判网,推行全部裁判文书上网公开,2009年,建立了“年度十大商事案件”新闻发布制度,另外,还建立了商事审判要情专报制度,及时向有关党政领导机关反映、通报商事审判工作中呈现出的经济发展动态和异常变化。通过这些措施,既强化了商事审判职能,又扩大了商事审判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