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是推进三项重点工作有力措施
2010-08-17 08:57:42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肖建宏 陈洪锋
  近年来,在中央政法委三项重点工作的大力推动之下,各地党委和政府都越来越重视大调解工作,“大调解”工作在各地很快从生根发芽到枝繁叶茂,除港澳台地区之外在全国做到了基本全覆盖。在当前和今后一个相当长时期内,建设和运用“大调解”工作体系化解矛盾纠纷,都将是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大调解”作为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的治理之道,将贯穿中国建设和谐社会的整个历史过程,并成为社会治理的中国经验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是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有力措施,而整合社会资源、解决社会问题,是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的基本思路之一。在“大调解”工作体系中,党委、政府、各行业、各部门以及社会团体、公民都能发挥不同作用,充分体现了社会多元参与的精神,多元调解主体互动、联动,原本分散配置在各单位不同性质的社会管理资源,为了解决矛盾纠纷的共同目的,汇聚成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办法化解社会矛盾的调解合力,这种高度社会动员的资源整合力度,是“大调解”独有的优势之一。

  “大调解”工作体系的构建,极大地拓展了调解工作的空间、增强了调解工作的适应性,使得调解工作能够以更加多元化和开放性的方式,依托于各种调解资源的支持,有针对性地建立灵活多样的机制或程序,适应各种矛盾纠纷的类型、特点和差异性,较好地应对解决各种矛盾纠纷。

  一、“大速裁”机制是构建“大调解”格局的制度基础。

  目前,各地法院面临着人少案多、内设机构多人员配置少的矛盾。随着诉讼费的降低,大量的诉讼案件涌入法院,收案越来越多,工作压力不断加大。人民法院可以结合自身实际,整合审判资源,解决民事审判部门人少案多的突出矛盾,灵活机动地完成民事审判工作任务,合并审理民事案件的部门,成立民事审判中心,由一名资深法官担任中心主任,负责审判工作的领导和业务指导工作。在民事审判中心下设速裁法庭,倡导民事法官人人都是速裁员、调解员。对符合速裁条件的民事案件进行速裁审理,缩短办案周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结合法院实际,可以确定以下七类案件首先进入速裁程序:

  (1)当事人双方到庭请求即时解决纠纷的案件;

  (2)当事人对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无争议的离婚案件;

  (3)当事人争议不大的离婚、赡养、抚养、扶养案件;

  (4)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民间借贷及其他经济合同纠纷案件;

  (5)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金融部门借款合同纠纷案件;

  (6)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房地产案件;

  (7)当事人无争议的其他各类民事、经济诉讼案件。

  民事审判中心收到立案部门移送的案件后,立即组织送达,以效率为首要目标,充分发挥民事简易程序之功能。当事人双方到庭的,当即进行开庭审理。进入速裁的案件,以调解结案为主,力求耐心、细致,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利益,以期更为有效地解决当事人纷争,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经传唤双方到庭,被告须对是否放弃15日答辩期首先作出选择。放弃答辩期的,立即进行庭前调解,调解未成,当即进入开庭审理,当庭宣判,三日内送达裁判文书,十日内必须完成审理与裁判工作。

  速裁法官可以自由决定开庭时间和地点,在简化审理程序方面比照《民诉法》中的简易程序再进一步简化审理,省略其中许多环节,如举证、答辩、质证、认证等方面均可省略,庭审不受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当事人最后陈述和法庭调解的顺序限制。在法庭调查后,当事人的举证、质证与法院的认证过程也可以适当简略,重点是将法律事实了解清楚。结案后尽快制作法律文书交分管领导签发,分管领导在接到法律文书后,一般情况当即签发。

  进入速裁的案件经速裁后原则上由审理案件的法官负责执行,以尽量不引发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程序为价值取向。一般由当事人自动履行或法院敦促其履行,当事人在调解后反悔或不履行判决,经由速裁法官依法执行仍不能执行的,才由当事人申请执行。这样做既避免启动执行程序需经若干环节浪费时日的弊端,又能减少进入执行程序案件,从而缓解“执行难”的压力。

  二、“大巡回”机制,使法官沉入基层,是构建“大调解”格局的群众基础。

  推行“大巡回”机制,要求法官办案要贯彻“深入基层,贴近民众” 的八字方针,要在工作中体现司法的人民性。在这一精神的指导下,人民法院应该研究制定巡回审理的具体实施方案,对巡回审理的案件在办案经费上和车辆装备方面给予倾斜。

  巡回审理主要具备以下特点:

  (一)实现诉讼“两便”是目的。巡回审理的初衷就是为了给交通不便当事人提供诉讼便利,法官直接到当事人住所地受理案件,就地开庭,使大部分纠纷不出家门就能得以解决,避免了当事人的“诉累”。同时巡回法官在巡回审理过程中注重调动基层调解组织积极性,既好又快化解纠纷,节约司法资源,体现了诉讼效益,从而实现了诉讼“两便”。

  (二)“送法上门”、“就地开庭”、“强化调解”是基本工作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派员前往山区、农村对案件进行巡回审理,向群众宣传有关法律知识,解答法律咨询。巡回审理的案件虽然标的额不大,事实也清楚,但由于涉案当事人大都是常年甚至世代生活在一起村民,关系错综复杂,对这类案件依法判决并不难,但简单判决不但不会化解矛盾,反而可能进一步激化矛盾,从而出现一个纠纷的解决导致更多纠纷产生的尴尬和困境。因此在巡回办案中非常注重运用诉讼调解方法引导当事人协商解决各类纠纷,从而真正实现“定纷止争”、“息诉平判”,化解群众矛盾。

 (三)基层调解组织是办案的主要社会协作力量。我国对民间纠纷处理一直注重和为贵,在各乡镇均设立有人民调解组织,当事人发生纠纷也大都会先请人民调解员主持协商,因而人民调解组织是除当事人外对纠纷的第一知情人。因此,法官在巡回审理充分调动人民调解员工作积极性,在长期工作协作中,基层调解组织成为巡回审理的主要社会辅助力量。

  三、“诉讼与非诉讼衔接”机制是构建“大调解”格局的协作基础。

  人民群众的法制意识越来越高,对纠纷解决的途径和要求也日趋完善。《诉讼收费办法》施行后,大大降低了诉讼成本。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在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进程中产生的纠纷也越来越多,单靠人民法院已经无法承担越来越多的纠纷化解工作,努力建立和完善诉讼与非诉讼衔接机制已经到了非行不可的地步。

  诉讼调与非诉讼调解的有效衔接,能够整合社会调解资源,对社会矛盾纠纷的调处,各调解机构各负其责、各尽其能、标本兼治、定分止争,调解衔接机制的建立和运行在解决矛盾纠纷和处理涉诉信访案件中能有力地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调解衔接机制注重从源头上治理各类复杂矛盾纠纷。建立诉讼调解与非诉讼调解衔接和诉讼调解内部衔接机制,应当形成“党政领导、综治负责,司法引导、多元衔接,合力调处、共促和谐”,化解矛盾纠纷的新格局,这是在新形势下解决矛盾纠纷新的尝试,可以有效整合矛盾纠纷调处资源,多层次、多角度、全方位调处矛盾纠纷,真正做到把纠纷化解在基层的目标。

  目前社会调解方式和途径主要有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和行业调解和诉讼调解。如何做到非诉讼调解部门之间及诉讼与非诉讼之间有效衔接,可为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也有一定的规律性。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认识。

  首先是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衔接相关的制度。由政法委协调具有社会矛盾调处职能的各部门研究衔接的相关问题,成立领导小组,明确各部门具体分管衔接问题的相关领导和责任人;制定各部门具体衔接的规范性文件,明确案件管辖、调解程序、调解原则等一系列问题。

  其次是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在调处矛盾纠纷的过程中所收集的证据、查明的事实、积累的经验、形成的调研成果都录入信息系统,各衔接部门和矛盾纠纷调处人员可随时查阅相关资料、信息。

  第三是确定管辖原则,对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涉及的案件,由行政机关按照法律规定对矛盾纠纷进行调处,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由行政机关建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行政机关将调处中所收集的证据、所查明的事实形成书面材料移送人民法院;对民间纠纷案件,确定基层管辖或行业管辖原则。纠纷发生后,首先由纠纷发生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行业调解组织进行立案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行业调解组织在调解案件过程中,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纠纷发生的原因、经过等基本事实进行全面的调查,并及时收集证据,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把基层调解确定为纠纷解决的前置程序,未经调解的,原则上不能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基层调解可以减轻当事人的经济负担有利于矛盾纠纷及是时解决,但基层调解组织在纠纷调处过程中,调解人员可以邀请其人民法院法官或其他调解组织的人员参与纠纷调处或讨论相关问题,或由基层调解组织或行业调解组织牵头经几个负有调处职能的部门协商共同完成纠纷调处工作。

  诉讼调解与非诉讼调解衔接问题,除了主要把握以上几个方面的原则性问题外,还必须建立一个中心、选聘两支队伍、设立三类站点、开展五项活动。

  建立一个中心,就是调解衔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的“社会矛盾调处中心”。 “社会矛盾调处中心”由综治办、法院、司法局等抽调人员组成,它是各县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的信息中心、各职能部门化解矛盾纠纷的督查中心、重大矛盾纠纷联合调处的协调中心、各部门之间调解衔接工作的指导中心。

  选聘两支队伍,即特邀调解员和聘任调解员队伍。根据案件数量、案件类型、人员分布等基本情况有针对性地确定和聘请特邀调解员和聘任调解员,并全面普查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仲裁机构等负有调解职能的工作人员,做到调解人员的知识结构、年龄层次、文化水平、专业水平等方面的基本情况清楚明了。

  设立三类站点,第一类是调解衔接工作站,第二类是调解衔接示范点,第三类是调解衔接巡回点。以上各站点均确定责任法官,定期联系、指导工作。

  开展五项活动。包括“一指导、一确认、三调解”。“一指导”即指导调解,是法院指派法官挂钩指导矛盾纠纷多发的基层组织;在相关部门协作下,法官亲临现场靠前指导调解一些重大、复杂矛盾纠纷,“一确认”即调解确认,是指法院对由社会调解组织及其调解员调解达成的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申请,并经法院依法审查后,制作民事调解书确认其效力,赋予其强制执行力。 “三调解”是指诉前调解、协助调解、委托调解。

  诉讼调解内部衔接主要是在法院内部从立案、审判、执行、审判监督等各个审判环节在调敬解当事人矛盾纠纷的相互协调、相互配合。建立全员、全程、全方位调解的工作格局。案结事了是处理纠纷的最终目的,有些纠纷只能通过多渠道、多途径、全方位的调处,才能够有效化解当事人的矛盾纠纷,真正实现案结事了的目标。

  四、学习培训机制是构建“大调解”格局的理论基础。

  学习培训是提高干部素质的一项重要工作。构建“大调解”工作机制,就是要加强培训涉及调解的干部队伍。要通过举办法制培训班,集中时间对调解队伍分期分批进行轮训,也可以以会代训,或结合工作实际举办相关的法制讲座。要进一步调动调解干部学法用法的积极性,对培训状况进行考试考核,把培训成绩作为干部管理的重要依据,促使调解干部掌握法律知识,提高自身素质,使他们真正成为民主法治建设的领头人;真正成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引路人;真正成为领导发展经济、脱贫致富奔小康的带路人;真正成为实事求是、作风正派、廉洁奉公的老实人,以保证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  

  培训不能忽视的一种重要方式是组织调解干部到法院观摩庭审。通过对法院审理的制假、售假、坑农、害农、挪用国家农业财政补贴、侵占农村集体财产和非法占用耕地、破坏村民选举等违法犯罪案件的审理,了解法院刑事审判涉农犯罪案件的审理,明确维护农村社会治安稳定的方向。通过对农村婚姻家庭、民间借贷、损害赔偿、相邻关系等民间纠纷案件和行政案件审理的观摩,进一步了解民事纠纷调处方法和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重要性,保证依法办事和调处纠纷,真正做到定纷止争,化解矛盾。  

  为切实加强学习培训的力度,各级法院要研究制定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机制,成立以院党组书记、院长为组长、党组成员、副院长为副组长、各部门中层领导为成员的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领导组及办公室,负责开展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该工作机制要确定每个调解委员会由一名中层领导负责指导,定期不定期地组织开展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及人民调解的工作指导,以达到提高人民调解组织的能力和水平。领导组成立以后,每个调解委员会组织的人民调解员业务培训都邀请人民法院确定的指导员进行培训,指导员对人民调解员进行法律知识和调解技巧等方面的培训,使人民调解员的调解技能不断提高。同时,基层人民调解组织还在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配合法官进行调解,对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调解率的提高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大调解”工作体系的构建,是建立和谐社会的一种切实有效的工作思路,也是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有效途径,我们应该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探索和完善这一工作体系,使调解工作更加有效地体现“为民司法,为大局服务”的宗旨。
责任编辑:张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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