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调解过程中的四法
2010-08-06 11:11:15 | 来源:中国法院网陕西频道 | 作者:李小艳
  “望、闻、问、切”四法是我国中医看病治人的精髓,几千年一直流传,延续到今仍然长盛不衰。作为人民法院的法官,其实也就是社会的医生,只不过是解决社会“疑难杂症”问题的医生而已,如果我们在解决矛盾纠纷的过程中,能将中医中这四步法灵活借鉴运用,将对我们案件的调解工作大有裨益。

  首先谈谈“望”。中医中的“望”就是用眼睛看病人的整体和局部的情况,包括望神察色,望形态望五官等。“望”看的是外在,是整体,是轮廓,是对疾病初步的把握。“望而知之谓之神”。在我们调解过程中,“望”也是最基础的第一步。当事人一进门,我们对其整体外在的观察也就开始了。通过观察他们的外在神态、举止谈吐等,有经验的法官就可以初步掌握当事人的性格特点,把握其心理活动情况。如,仅从当事人的目光来看就有多种,有的人目光中满是焦急、渴望;有的则写满了真诚;有的目光游移、飘忽不定;有的目光涣散、眼神呆滞……这些外在表现,都是当事人心理活动的自然流露,把握了这些,法官也可做到心中初步有数,也为调解奠定初步的基础。

  其次再说“闻”。中医中的“闻”包括闻声音和嗅气味,所谓“闻而知之谓之圣”。一个好的法官,也必是一个善于倾听的法官,仔细倾听双方当事人的心声、诉求甚至是抱怨,便于了解案件的来龙去脉。虽然当事人陈述时有可能只是站在自己的角度,可能不够全面、客观,也可能有失偏颇;或者有些絮絮叨叨的话语与案件本身并没有多大关系,但我们不可随便打断或制止其说话,因为倾听本来就是一种尊重,是打开当事人心理防线的铺垫,通过倾听赢得当事人的好感和信任,也会使接下来的交流变的更容易。而且作为一位有着职业敏感的法官来看,当事人的每一句话语都可能隐藏着一条有用的信息,法官应善于对这些信息进行理性判断,从当事人琐碎的陈述中剥茧抽丝,从纷繁芜杂的外在表象下发现矛盾的症结所在,只有这样才能更准确的掌握事实真相,了解当事人的心态及其真正意图,为调解打好基础。

  再次就是“问”。在前两步察言观色之后就需要就不明白、疑惑的地方问个明白了。“问”诊内容涉及范围很广,是获取疾病信息的重要途径,“问而知之谓之功”。如一个中医只会听病人陈述病情,而自己不问个究竟就开出药方,这样的医生大概多半也算不得一个好医生或者负责的医生。作为我们法官,日常处理的都是利益攸关的矛盾纠纷,问便是能否厘清案件法律关系、决定调解是否成功的关键;因为很多当事人在陈述的时候都会避重就轻,或隐瞒或遮盖某些对自己不利的事实,或者更甚至于贬低、损毁对方。我们如果只听信其片面之词不再深入了解,这样对案件的了解只能是片面的、零碎的,如果我们仅凭当事人的陈述就仓促对案件事实下定论,很可能会有失偏颇,最终做出不公的裁决来。问就要从双方争议的焦点、案件的疑点以及法官自身疑问的地方来发问,找准切入点有针对性地进行询问,以此来还原案件经过客观事实;同时“问”也是法官和当事人互动交流的一个过程,“闻”是法官听当事人讲为主,那“问”则是以法官的引导发问为主,法官通过问来征询当事人对案件处理的意见、建议,对当事人的分歧所在以及可接受的底线做到了然于胸,为最终引导双方达成和解。

  最后便是“切”的艺术。“切”即最常见的切脉,甚至成为中医的特征形象,“切而知之谓之巧”。通过前面的“望、闻、问”,医生已经对病情有了七八分的掌握,但这时就还不宜做出结论;“切”已经不是停留在外在表象上的了解了,而是对更深层次的、内在的病因的一种把握,通过这最后的一步,医生便能做到心中有数、药到病除。作为我们法官来讲,这最后一步是极其重要的一步,也是对案件情况做出分析判断的一步。经过前面三步,案件情况以及当事人双方的情况已经基本明朗,接下来需要结合我们自身专业的法律知识来做出判断,把握当事人的利益平衡点和心理活动规律,对症下药,再晓之以情、动之以理,做起调解工作来自然水到渠成,事半功倍。
责任编辑:边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