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诉信访:亟待重新审视的难题
2010-08-03 10:31:17 | 来源:中国法院网萍乡频道 | 作者:李烨红 黄薇
[摘要] 涉诉信访机制是信访人反映其诉求的途径,也是监督司法活动的一个重要环节,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充分发挥涉诉信访的功能。但是由于信访人滥用信访权利等原因,导致了涉诉认访机制出现了非常态的发展,严重威胁到司法的权威和功能,成为亟待重视审视的一个难题。本文从信访人的内在因素出发,分析涉诉信访产生的原因,并对涉诉信访进行分类,总结出信访人走向信访漫长道路的动因。在此基础上提出该制度改革和完善的建议,从范围界定到机制的功能,以及对待该机制的正确态度出发,在能动司法的理念指导下,推动涉诉信访机制的良性运作,实现其存在价值和积极功能。
[关键词] 涉诉信访 试探性初访 职业性长访 首选性信访 实质性诚访
涉诉信访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接待不服各级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和调解,检举、投诉法院及法官的不当和违法渎职行为等。涉诉信访虽然能对法院的工作起到监督作用,但是目前它已经成为各级法院的沉重压力和负担,一些上访人奔波于全国各级法院之间,而且当事人和上访数量在不断攀升,逐渐成为和谐社会乐章中一个不和谐的音符。所以,涉诉信访制度需要得到重新审视,进行必要的改革和完善。
一、涉诉信访面临的困境
近年来,涉诉信访的数量居高不下,法院作为解决社会矛盾的重要部门,涉诉信访工作成为法院的重头工作和难题之一,严重影响了司法的权威与社会的和谐稳定。由于信访人的要求提高、逐渐向更高级别的部门上访,导致整个司法机关都在信访人的不断上访中处于尴尬的境地,面临着以下的困境:
(一) 涉诉信访已经超过了必要的限度
涉诉信访专指那些应当被人民法院受理的纠纷或已经进入诉讼、执行程序的案件中的利害关系人对法院的作为、不作为或生效裁判,申请再审或提出其他与法院有关的事项,依法由人民法院处理的活动。 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任何事物都得有个度,任何事物的正常发展都不能超出这个度。涉诉信访本是为民众提供一个救济窗口,达到监督法院审判的目的,有效地舒缓社会矛盾。但是现在的涉诉信访已经超出了其必要的限度,成为威胁司法的一座大山。不同的当事人有着各自不同的权利取向,法院的裁判不可能满足所有当事人的利益诉求。而他们都会按照自己对案件事实的判断和对法律的理解,得到非常理想的结论,一旦法院的裁判偏离这个结论,部分当事人便开始踏上漫漫信访长路,将怒火全部抛向人民法院。除此之外,人民法院对信访工作的和谐态度,助长了某些当事人的无理之风。他们认为闹访、缠访会使法院妥协,满足其无理要求,经常采取一些极端的方式来使总是受到重视。这与涉诉信访的最初目的是相违背的,一系列非正常的上访已经超出了涉诉信访的必要限度,使法院成为了矛盾的聚焦点。
(二) 涉诉信访已经对司法权形成威胁
虽说司法是维护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但当司法作出最终裁判时,又激起了部分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矛盾。信访本应成为化解矛盾的桥梁,让法院听到当事人的声音,却因为其超越了必要限度,对司法权形成了巨大的威胁。
首先,司法裁判的终局性是司法权威的最主要表现,而涉诉信访在某种程度上是对终局性的让步。纠纷在经过法院最终裁判之后,理应顺利进入到执行程度,达到彻底解决矛盾的目的。但由于某些墚事人缠访、无理闹访,阻止了程序的正常运行,产生了许多后续问题,甚至可能引起再次纠纷。奉行“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司法原则,设置信访制度,在为当事人提供救济途径的同时,也为那些对判决不满的当事人的缠诉、缠访提供了制度性的空间和便利。无限制的信访申诉,反复进行再审则势必最终破坏司法的自治性。进入司法程序后的矛盾如果因为信访阻碍而没有得到最后的解决,是对司法裁决终局性的一种冲击。
其次,过度的涉诉信访是对“法律至上”理念的蔑视。“三个至上”已经明确了宪法和法律至上的理念,这也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本原则。而司法权威是法律至上的理念在司法领域的体现和延伸。面对涉诉信访的压力,法律至上的原则已经受到动摇。当事人已经不再执着地坚守法律,取而代之的是坚持不懈地上访,想方设法引起关注和重视。这种对法律不信仰的思想,严重弱化了司法的权威。
最后,涉诉信访的过分监督影响了正常的司法秩序。为了保证司法权的公正行为,开辟信访的途径是有必要的,但是由于部分信访人的无理取闹和过分要求,使监督成为了间接的干预。特别是在现实中,当事人败诉后则频繁地向政府、人大上访,甚至赴省城上访、进京上访,严惩影响了法院及法官的正常司法,扰乱了司法的正常秩序,破坏了司法的权威。
二、涉诉信访的具体分类
涉诉信访对司法的威胁已经逐渐深入,对这一制度改革完善势在必行。首要工作则是对引起该现象的原因进行具体分析,了解信访人的真正意图和心理活动,然后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关措施。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内因是事物变化发展的根本,外因只是条件,并且外因也要通过内因才能起作用。所以,通过对信访人的心理因素分析而进行分类,是解决过度涉诉信访的重要环节,以下则是对信访人的具体分类。
(一) 试探性的初访
试探性的初访是指信访人对法院的裁判活动和其它与法院有关的行为不满,但又对司法的权威有种害怕的心理,只是采取试探的行为、等待回应的信访活动。这一类信访最大的特点就是当事人对信访只抱着试一试的态度,并未有过多的期望。如果其诉求得到响应,则可能增加其对信访的信心,成为以后信访工作的隐患。试探性初访的当事人在面对司法权威时,其实内心是犹豫的。一方面,认为就算自己对法院的司法活动不满,但是法院毕竟是国家机关,具有其自身的威慑力,其作出的裁判是具有终局性的,所以对信访没有强烈的欲望;另一方面,可能受到多方因素的影响,对信访抱有一种侥幸的心理,期望通过信访这个途径能够为自己谋取利益,所以内心又对信访有一丝期待。
影响这些初访者的因素主要包括:第一,信访者之间的互相影响。一个人在举棋不定、意志摇摆的时候,极易受到他人的影响,可能会作出与他人相同的或者他人建议的选择。在现实生活中,有的上访者在要求得到满足之后,为了发泄其对司法和对社会的不满,会怂恿其它的上访户,造成恶性循环。试探性的初访者本来就处于难以决择的状况,在看到其他上访者尝到了甜头,又受到他们的支持时,便会毫不犹豫地走上自己的信访之路。这就是一种跟风似的信访,可称之为“羊群效应”。第二,法院对信访的一种和谐态度,是初访者进行信访的一个外部条件。涉诉信访机制的建立初衷就是为了给当事人提供救济途径,其运作的基本理念就是服务当事人,所以信访部门对待来访者都是热情接待、耐心解释。基于这样一种和谐的外在因素,就打消了某些初访者害怕“门难进、事难办”的意念,如果自己的信访请求能够得到回应,当然是最佳的结果,而即便没有任何改变,也只是抱着一种无所谓的心态,不会有太多的心理负担。
(二) 职业性的长访
职业性的长访是指信访者在自己的诉求始终得不到解决或者是每次信访都会有意外的收获时,将信访视为一种职业并且长期从事的一种信访活动。虽然信访是当事人表达诉求和监督司法的途径,但并不是所有的诉求都能获得支持。所以部分信访者将信访视为职业,经常闹访、缠访、顽固不化。这类信访的特征就是职业化,不管是合理的诉求还是无理请求、也不论是否得到回应,天天访、月月访、年年访,这是法院最无赖的一群信访者,也是涉诉信访最大的一个难题。这些上访老户将缠诉作为讨价还价的筹码,为满足自己的过分要求,天天上访、到处上访。少数的信访者为了达到其非法目的,上访时经常采取一些极端的手段来威胁信访部门。他们内心的想法就是要用缠访来“绑架”法院,其实他们对信访的期望也没有达到非常高的标准,只是将其作为威胁法院的一个手段。引起这类信访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信访部门对初访者的积极回应,引发了其对信访的兴趣。有的初访者上访获得了一些利益后,便开始提出许多非分的要求,一旦得不到满足他们就变本加厉,到处上访、闹访、缠访。这些上访者完全是作茧自缚,把自己困在了这些过分的诉求之中。
第二,历史遗留问题导致上访者长缠不走。由于历史的问题使许多当事人蒙受了冤屈或是产生了不动产权属纠纷等,可能以前的司法裁判与现在的法律存在偏差。这些问题根本是现在的法院无法解决的难点。这些上访者长访其实并不是要解决这些历史问题,而是想要通过缠访达到其他的目的,如获得救济金、寻求工作等等,完全不属于法院的职权范围。
第三,法院的考核机制成为了长访者的借口。信访的数量及处理结果是法院年度考核机制的重要考核对象,如果信访工作没有做好,则会严重影响到法院的考核结果,并且信访责任追究机制也比较严格。所以法院对信访者,特别是缠访、闹访的信访者有一种害怕、妥协的态度,而长访者就是利用了这一心态威胁法院,甚至越信访越嚣张,提出各种无理的要求,反正就是要缠着法院不放。
(三) 首选性的信访
首选性的信访是指信访者要解决的纠纷还未通过司法终局裁决,而其不愿主动参与司法程序,将信访作为其首要选择的一种活动。这一类信访者的人数相对来说较少,并且司法未作出终局裁决之前,信访者也不能通过信访获得其它的救济,因为其诉讼权利还未用尽,仍可以通过参与司法活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信访者的心里是一种信访不信诉的状态,总认为司法会存在不公正的现象,害怕对自己产生不利后果。他们不是通过提交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而是通过信访来给法官施加压力,这样则会影响法官的正确判断,干扰法官办案。出现这类上访的主要原因是当事人对司法活动的不信任,心里已经不相信司法的公正。当自己的案件进入到司法程序后,他们不会把精力放在参与该程序中,而是坚持信访,认为只有这种行为才能引起领导的重视,给法官办案造成了巨大的压力。另外一个原因就是法官自身的作风问题,个别法官在司法裁判过程中可能存在不公的现象,在当事人心中形成了不良的印象,导致当事人对整个司法活动的不信任。
(四) 实质性的诚访
实质性的诚信指信访人确实存在一定的冤屈,有诚意通过信访来解决问题的一种活动。这是涉诉信访中正常的一类上访,体现了设置信访机制的基本目的,即为当事人提供救济途径和监督司法活动。这一类信访人的内心真实想法是解决问题,只想通过信访来维护其合法权益,并没有其它过分的要求。“公正与效率”是法院工作永恒的主题,现在仍有一部分案件不管是质量还是效率都存在一些问题,有的甚至还相当严重,成为引发涉诉信访的直接原因。这类信访人只想通过合法的程序和手段来获得自己的权益,并不像长访者那样闹访、缠访。但是对待这类信访者应当非常慎重,如果不能很好地处理这类信访,则可能成为以后信访工作的难题,使他们演变为长访户或者职业信访户。所以在信访过程中要注意方式和方法,依照法律和程序为信访者解决实际问题。
三、涉诉信访制度之改革与完善
理论界的许多学者认为严重威胁到司法的涉诉信访制度应当取消,但也有人认为这是中国司法在现阶段的一种必要制度。“一种制度得以长期且普遍地坚持,必定有其存在的理由,即具有语境化的合理性,因此首先应当得到后来者或外来者的尊重和理解。”涉诉信访制度同样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只是在实际运行中出现了许多问题。如果能对该制度加以改革和完善,它也能够在司法实践中充分发挥其应有的功能。
(一) 发挥信访的引导作用,充分体现能动司法的功能
信访是当事人反应问题的一个窗口,当事人对信访工作的满意度以及在信访部门获得的建议直接关系到其以后的活动。如果当事人在信访时获得了错误的信息,则可能激起愤怒,矛盾越积越深,导致闹访、缠访现象的发生。信访的正确引导作用主要是针对试探性的初访者,因为他们内心可能存在对司法的不满,但是也未对信访有太高的期望值。如果能正确对待这些初访者,引导其通过合法的途径维权,就能避免其成为长访者。主要应注意以下两个方面:第一,以正确的姿态对待来访者,体现出司法的可信任度。初访者如果在信访时受到的是冷言相待,甚至是怒斥责骂,则会激起初访者的所有怒气,可能会导致其采取极端的手段演变成长访者。所以,初访接待工作非常重要。信访部门要以窗口服务的态度迎接信访者、积极主动的心态对待初访者,在信访者心中形成一种诚意,以解决纠纷为主要目的,同时通过接触信访部门坚定对司法的信任度。第二,引导信访人走正确的维权途径,充分发挥司法的能动性。涉诉信访主要是针对法院作出的司法裁判等与法院有关的活动而形成的机制,当事人如果不服法院的司法活动,可以通过上诉、申诉、申请复议等等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无理取闹的缠访是不能解决实际问题的。所以信访部分对待信访者应当充分说明其可以行使的诉讼权利,并且引导其走正当、合法的程序来维权。如果信访的引导作用能够充分发挥,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以后出于闹访、缠访的隐患,促进涉诉信访制度向正常的方向发展。
(二) 明确界定涉诉信访范围,实现涉诉信访机制的最初目的
涉诉信访的范围应当明确予以界定,否则易导致当事人滥用这一机制而威胁到司法的权威,使涉诉信访失去了其原有的功能。涉诉信访的范围可以从多个角度来分析,但是最能体现出涉诉信访特征的还应从信访事项的角度来看,可将涉诉信访分为两大类,即针对法院裁判内容的信访和针对法官作风的信访。具体可以分为以下四大类:第一,判决的事实确实存在错误,且当事人的信访符合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这是针对司法裁判的事实认定问题而进行信访的事项,法官在认定事实存在偏差或者错误时,应当允许当事人通过信访提交再审材料,如果符合条件的,应及时进入再审程序纠正错误。第二,判决适用的法律和依据存在错误的,应当允许当事人通过信访反应问题。“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法官裁判的基本准则,如果法律适用有错误,则应当及时通过合法程序予以改正。这两类是涉诉信访的主要内容,也是信访者信访的主要理由。第三,判决本身并无不当,但当事人基于自身认识水平的限制不认同判决的内容。由于法律意识不高或者认识水平不够,可能当事人对判决一时无法理解或接受,即使判决没有错误,他们仍然有不满的情绪,所以希望通过信访来解决问题。信访部门针对这一类当事人的信访,应当及时耐心地予以解释,消除当事人对判决的疑虑、及时履行判决所确定的权利和义务,不能为长访、缠访埋下隐患。第四,当事人认为法官的行为或者作风影响了案件的公正审理。设置这一类涉诉信访主要是为了对法官司法活动起到监督作用,如果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出现了不合法、不公正的现象,当事人则可以通过信访途径反映这一问题,督促法官及时改正其不良作风。
(三) 正确对待涉诉信访机制,推进其向正确的方向发展
涉诉信访部门处于一个风口浪尖的地位,是社会矛盾的聚集处,也是人民群众一个发泄场所,许多信访为了表达自己对法院或对社会的不满,经常以极端的方式闹访、缠访,时刻威胁着司法的权威,所以应当正确对待这一机制。人民法院不能害怕信访,应当充分发挥司法的能动性,主动去解决纠纷、化解矛盾,推动涉诉信访机制的良性运作。第一,对违法闹访、缠访的行为不能长期妥协,应当及时开展司法打击。当前各地法院为做好息访息诉做了大量的工作,但为了维护声誉或防止信访人再次采取极端的行为,有时会做出许多让步,使无理缠访缠诉人得到一些好处,这在某种程度上助长了无理缠纺缠诉人的气焰,反而不利于信访工作的正常开展。所以当这一类信访人长期顽固地违法缠诉,则可采取适当的司法打击,在情节严重时可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通过公安机关来解决,不能纵容其影响正常的司法秩序。第二,加强司法救助制度的开展。部分信访人由于某些历史遗留问题没有得到解决或者确实存在困难处于无奈状态,只能选择信访的途径来寻求帮助,希望通过司法救助获得些许利益。积案太多、问题难以得到解决是信访部门压力大的一个具体表现,因为有些问题并不是法院能够解决的,但是当事人总是以长访的形式来向法院施压,使法院处于一种被动的地位。能动司法要求法院要发挥其能动性,主动解决纠纷,所以应当加强司法救助制度的开展,为部分信访人提供一定的物质帮助,真正解决其实际困难,结束信访的漫漫长路。但是司法救助应当有严格的范围和要求,不能盲目地、广泛地对当事人救助,只能针对那些确实存在困难的信访人提供帮助。第三,正确认识法院的考核机制。将涉诉信访纳入到法院考核范围有一定的合理性,能达到监督司法活动的目的,但是如果将所有的涉诉信访都视为法院存在的错误,则不能反映实际问题,甚至有可能导致涉诉信访机制的畸形发展。如果真正涉及到法官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错误,以及法官作风问题的信访,则应当予以重视,并且纳入到考核的范围,而不能将所有的信访问题都作为法院考核的目标,这样既有利于司法监督,也有利于涉诉信访制度朝正确的方向发展。
[关键词] 涉诉信访 试探性初访 职业性长访 首选性信访 实质性诚访
涉诉信访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接待不服各级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和调解,检举、投诉法院及法官的不当和违法渎职行为等。涉诉信访虽然能对法院的工作起到监督作用,但是目前它已经成为各级法院的沉重压力和负担,一些上访人奔波于全国各级法院之间,而且当事人和上访数量在不断攀升,逐渐成为和谐社会乐章中一个不和谐的音符。所以,涉诉信访制度需要得到重新审视,进行必要的改革和完善。
一、涉诉信访面临的困境
近年来,涉诉信访的数量居高不下,法院作为解决社会矛盾的重要部门,涉诉信访工作成为法院的重头工作和难题之一,严重影响了司法的权威与社会的和谐稳定。由于信访人的要求提高、逐渐向更高级别的部门上访,导致整个司法机关都在信访人的不断上访中处于尴尬的境地,面临着以下的困境:
(一) 涉诉信访已经超过了必要的限度
涉诉信访专指那些应当被人民法院受理的纠纷或已经进入诉讼、执行程序的案件中的利害关系人对法院的作为、不作为或生效裁判,申请再审或提出其他与法院有关的事项,依法由人民法院处理的活动。 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任何事物都得有个度,任何事物的正常发展都不能超出这个度。涉诉信访本是为民众提供一个救济窗口,达到监督法院审判的目的,有效地舒缓社会矛盾。但是现在的涉诉信访已经超出了其必要的限度,成为威胁司法的一座大山。不同的当事人有着各自不同的权利取向,法院的裁判不可能满足所有当事人的利益诉求。而他们都会按照自己对案件事实的判断和对法律的理解,得到非常理想的结论,一旦法院的裁判偏离这个结论,部分当事人便开始踏上漫漫信访长路,将怒火全部抛向人民法院。除此之外,人民法院对信访工作的和谐态度,助长了某些当事人的无理之风。他们认为闹访、缠访会使法院妥协,满足其无理要求,经常采取一些极端的方式来使总是受到重视。这与涉诉信访的最初目的是相违背的,一系列非正常的上访已经超出了涉诉信访的必要限度,使法院成为了矛盾的聚焦点。
(二) 涉诉信访已经对司法权形成威胁
虽说司法是维护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但当司法作出最终裁判时,又激起了部分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矛盾。信访本应成为化解矛盾的桥梁,让法院听到当事人的声音,却因为其超越了必要限度,对司法权形成了巨大的威胁。
首先,司法裁判的终局性是司法权威的最主要表现,而涉诉信访在某种程度上是对终局性的让步。纠纷在经过法院最终裁判之后,理应顺利进入到执行程度,达到彻底解决矛盾的目的。但由于某些墚事人缠访、无理闹访,阻止了程序的正常运行,产生了许多后续问题,甚至可能引起再次纠纷。奉行“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司法原则,设置信访制度,在为当事人提供救济途径的同时,也为那些对判决不满的当事人的缠诉、缠访提供了制度性的空间和便利。无限制的信访申诉,反复进行再审则势必最终破坏司法的自治性。进入司法程序后的矛盾如果因为信访阻碍而没有得到最后的解决,是对司法裁决终局性的一种冲击。
其次,过度的涉诉信访是对“法律至上”理念的蔑视。“三个至上”已经明确了宪法和法律至上的理念,这也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本原则。而司法权威是法律至上的理念在司法领域的体现和延伸。面对涉诉信访的压力,法律至上的原则已经受到动摇。当事人已经不再执着地坚守法律,取而代之的是坚持不懈地上访,想方设法引起关注和重视。这种对法律不信仰的思想,严重弱化了司法的权威。
最后,涉诉信访的过分监督影响了正常的司法秩序。为了保证司法权的公正行为,开辟信访的途径是有必要的,但是由于部分信访人的无理取闹和过分要求,使监督成为了间接的干预。特别是在现实中,当事人败诉后则频繁地向政府、人大上访,甚至赴省城上访、进京上访,严惩影响了法院及法官的正常司法,扰乱了司法的正常秩序,破坏了司法的权威。
二、涉诉信访的具体分类
涉诉信访对司法的威胁已经逐渐深入,对这一制度改革完善势在必行。首要工作则是对引起该现象的原因进行具体分析,了解信访人的真正意图和心理活动,然后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关措施。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内因是事物变化发展的根本,外因只是条件,并且外因也要通过内因才能起作用。所以,通过对信访人的心理因素分析而进行分类,是解决过度涉诉信访的重要环节,以下则是对信访人的具体分类。
(一) 试探性的初访
试探性的初访是指信访人对法院的裁判活动和其它与法院有关的行为不满,但又对司法的权威有种害怕的心理,只是采取试探的行为、等待回应的信访活动。这一类信访最大的特点就是当事人对信访只抱着试一试的态度,并未有过多的期望。如果其诉求得到响应,则可能增加其对信访的信心,成为以后信访工作的隐患。试探性初访的当事人在面对司法权威时,其实内心是犹豫的。一方面,认为就算自己对法院的司法活动不满,但是法院毕竟是国家机关,具有其自身的威慑力,其作出的裁判是具有终局性的,所以对信访没有强烈的欲望;另一方面,可能受到多方因素的影响,对信访抱有一种侥幸的心理,期望通过信访这个途径能够为自己谋取利益,所以内心又对信访有一丝期待。
影响这些初访者的因素主要包括:第一,信访者之间的互相影响。一个人在举棋不定、意志摇摆的时候,极易受到他人的影响,可能会作出与他人相同的或者他人建议的选择。在现实生活中,有的上访者在要求得到满足之后,为了发泄其对司法和对社会的不满,会怂恿其它的上访户,造成恶性循环。试探性的初访者本来就处于难以决择的状况,在看到其他上访者尝到了甜头,又受到他们的支持时,便会毫不犹豫地走上自己的信访之路。这就是一种跟风似的信访,可称之为“羊群效应”。第二,法院对信访的一种和谐态度,是初访者进行信访的一个外部条件。涉诉信访机制的建立初衷就是为了给当事人提供救济途径,其运作的基本理念就是服务当事人,所以信访部门对待来访者都是热情接待、耐心解释。基于这样一种和谐的外在因素,就打消了某些初访者害怕“门难进、事难办”的意念,如果自己的信访请求能够得到回应,当然是最佳的结果,而即便没有任何改变,也只是抱着一种无所谓的心态,不会有太多的心理负担。
(二) 职业性的长访
职业性的长访是指信访者在自己的诉求始终得不到解决或者是每次信访都会有意外的收获时,将信访视为一种职业并且长期从事的一种信访活动。虽然信访是当事人表达诉求和监督司法的途径,但并不是所有的诉求都能获得支持。所以部分信访者将信访视为职业,经常闹访、缠访、顽固不化。这类信访的特征就是职业化,不管是合理的诉求还是无理请求、也不论是否得到回应,天天访、月月访、年年访,这是法院最无赖的一群信访者,也是涉诉信访最大的一个难题。这些上访老户将缠诉作为讨价还价的筹码,为满足自己的过分要求,天天上访、到处上访。少数的信访者为了达到其非法目的,上访时经常采取一些极端的手段来威胁信访部门。他们内心的想法就是要用缠访来“绑架”法院,其实他们对信访的期望也没有达到非常高的标准,只是将其作为威胁法院的一个手段。引起这类信访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信访部门对初访者的积极回应,引发了其对信访的兴趣。有的初访者上访获得了一些利益后,便开始提出许多非分的要求,一旦得不到满足他们就变本加厉,到处上访、闹访、缠访。这些上访者完全是作茧自缚,把自己困在了这些过分的诉求之中。
第二,历史遗留问题导致上访者长缠不走。由于历史的问题使许多当事人蒙受了冤屈或是产生了不动产权属纠纷等,可能以前的司法裁判与现在的法律存在偏差。这些问题根本是现在的法院无法解决的难点。这些上访者长访其实并不是要解决这些历史问题,而是想要通过缠访达到其他的目的,如获得救济金、寻求工作等等,完全不属于法院的职权范围。
第三,法院的考核机制成为了长访者的借口。信访的数量及处理结果是法院年度考核机制的重要考核对象,如果信访工作没有做好,则会严重影响到法院的考核结果,并且信访责任追究机制也比较严格。所以法院对信访者,特别是缠访、闹访的信访者有一种害怕、妥协的态度,而长访者就是利用了这一心态威胁法院,甚至越信访越嚣张,提出各种无理的要求,反正就是要缠着法院不放。
(三) 首选性的信访
首选性的信访是指信访者要解决的纠纷还未通过司法终局裁决,而其不愿主动参与司法程序,将信访作为其首要选择的一种活动。这一类信访者的人数相对来说较少,并且司法未作出终局裁决之前,信访者也不能通过信访获得其它的救济,因为其诉讼权利还未用尽,仍可以通过参与司法活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信访者的心里是一种信访不信诉的状态,总认为司法会存在不公正的现象,害怕对自己产生不利后果。他们不是通过提交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而是通过信访来给法官施加压力,这样则会影响法官的正确判断,干扰法官办案。出现这类上访的主要原因是当事人对司法活动的不信任,心里已经不相信司法的公正。当自己的案件进入到司法程序后,他们不会把精力放在参与该程序中,而是坚持信访,认为只有这种行为才能引起领导的重视,给法官办案造成了巨大的压力。另外一个原因就是法官自身的作风问题,个别法官在司法裁判过程中可能存在不公的现象,在当事人心中形成了不良的印象,导致当事人对整个司法活动的不信任。
(四) 实质性的诚访
实质性的诚信指信访人确实存在一定的冤屈,有诚意通过信访来解决问题的一种活动。这是涉诉信访中正常的一类上访,体现了设置信访机制的基本目的,即为当事人提供救济途径和监督司法活动。这一类信访人的内心真实想法是解决问题,只想通过信访来维护其合法权益,并没有其它过分的要求。“公正与效率”是法院工作永恒的主题,现在仍有一部分案件不管是质量还是效率都存在一些问题,有的甚至还相当严重,成为引发涉诉信访的直接原因。这类信访人只想通过合法的程序和手段来获得自己的权益,并不像长访者那样闹访、缠访。但是对待这类信访者应当非常慎重,如果不能很好地处理这类信访,则可能成为以后信访工作的难题,使他们演变为长访户或者职业信访户。所以在信访过程中要注意方式和方法,依照法律和程序为信访者解决实际问题。
三、涉诉信访制度之改革与完善
理论界的许多学者认为严重威胁到司法的涉诉信访制度应当取消,但也有人认为这是中国司法在现阶段的一种必要制度。“一种制度得以长期且普遍地坚持,必定有其存在的理由,即具有语境化的合理性,因此首先应当得到后来者或外来者的尊重和理解。”涉诉信访制度同样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只是在实际运行中出现了许多问题。如果能对该制度加以改革和完善,它也能够在司法实践中充分发挥其应有的功能。
(一) 发挥信访的引导作用,充分体现能动司法的功能
信访是当事人反应问题的一个窗口,当事人对信访工作的满意度以及在信访部门获得的建议直接关系到其以后的活动。如果当事人在信访时获得了错误的信息,则可能激起愤怒,矛盾越积越深,导致闹访、缠访现象的发生。信访的正确引导作用主要是针对试探性的初访者,因为他们内心可能存在对司法的不满,但是也未对信访有太高的期望值。如果能正确对待这些初访者,引导其通过合法的途径维权,就能避免其成为长访者。主要应注意以下两个方面:第一,以正确的姿态对待来访者,体现出司法的可信任度。初访者如果在信访时受到的是冷言相待,甚至是怒斥责骂,则会激起初访者的所有怒气,可能会导致其采取极端的手段演变成长访者。所以,初访接待工作非常重要。信访部门要以窗口服务的态度迎接信访者、积极主动的心态对待初访者,在信访者心中形成一种诚意,以解决纠纷为主要目的,同时通过接触信访部门坚定对司法的信任度。第二,引导信访人走正确的维权途径,充分发挥司法的能动性。涉诉信访主要是针对法院作出的司法裁判等与法院有关的活动而形成的机制,当事人如果不服法院的司法活动,可以通过上诉、申诉、申请复议等等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无理取闹的缠访是不能解决实际问题的。所以信访部分对待信访者应当充分说明其可以行使的诉讼权利,并且引导其走正当、合法的程序来维权。如果信访的引导作用能够充分发挥,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以后出于闹访、缠访的隐患,促进涉诉信访制度向正常的方向发展。
(二) 明确界定涉诉信访范围,实现涉诉信访机制的最初目的
涉诉信访的范围应当明确予以界定,否则易导致当事人滥用这一机制而威胁到司法的权威,使涉诉信访失去了其原有的功能。涉诉信访的范围可以从多个角度来分析,但是最能体现出涉诉信访特征的还应从信访事项的角度来看,可将涉诉信访分为两大类,即针对法院裁判内容的信访和针对法官作风的信访。具体可以分为以下四大类:第一,判决的事实确实存在错误,且当事人的信访符合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这是针对司法裁判的事实认定问题而进行信访的事项,法官在认定事实存在偏差或者错误时,应当允许当事人通过信访提交再审材料,如果符合条件的,应及时进入再审程序纠正错误。第二,判决适用的法律和依据存在错误的,应当允许当事人通过信访反应问题。“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法官裁判的基本准则,如果法律适用有错误,则应当及时通过合法程序予以改正。这两类是涉诉信访的主要内容,也是信访者信访的主要理由。第三,判决本身并无不当,但当事人基于自身认识水平的限制不认同判决的内容。由于法律意识不高或者认识水平不够,可能当事人对判决一时无法理解或接受,即使判决没有错误,他们仍然有不满的情绪,所以希望通过信访来解决问题。信访部门针对这一类当事人的信访,应当及时耐心地予以解释,消除当事人对判决的疑虑、及时履行判决所确定的权利和义务,不能为长访、缠访埋下隐患。第四,当事人认为法官的行为或者作风影响了案件的公正审理。设置这一类涉诉信访主要是为了对法官司法活动起到监督作用,如果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出现了不合法、不公正的现象,当事人则可以通过信访途径反映这一问题,督促法官及时改正其不良作风。
(三) 正确对待涉诉信访机制,推进其向正确的方向发展
涉诉信访部门处于一个风口浪尖的地位,是社会矛盾的聚集处,也是人民群众一个发泄场所,许多信访为了表达自己对法院或对社会的不满,经常以极端的方式闹访、缠访,时刻威胁着司法的权威,所以应当正确对待这一机制。人民法院不能害怕信访,应当充分发挥司法的能动性,主动去解决纠纷、化解矛盾,推动涉诉信访机制的良性运作。第一,对违法闹访、缠访的行为不能长期妥协,应当及时开展司法打击。当前各地法院为做好息访息诉做了大量的工作,但为了维护声誉或防止信访人再次采取极端的行为,有时会做出许多让步,使无理缠访缠诉人得到一些好处,这在某种程度上助长了无理缠纺缠诉人的气焰,反而不利于信访工作的正常开展。所以当这一类信访人长期顽固地违法缠诉,则可采取适当的司法打击,在情节严重时可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通过公安机关来解决,不能纵容其影响正常的司法秩序。第二,加强司法救助制度的开展。部分信访人由于某些历史遗留问题没有得到解决或者确实存在困难处于无奈状态,只能选择信访的途径来寻求帮助,希望通过司法救助获得些许利益。积案太多、问题难以得到解决是信访部门压力大的一个具体表现,因为有些问题并不是法院能够解决的,但是当事人总是以长访的形式来向法院施压,使法院处于一种被动的地位。能动司法要求法院要发挥其能动性,主动解决纠纷,所以应当加强司法救助制度的开展,为部分信访人提供一定的物质帮助,真正解决其实际困难,结束信访的漫漫长路。但是司法救助应当有严格的范围和要求,不能盲目地、广泛地对当事人救助,只能针对那些确实存在困难的信访人提供帮助。第三,正确认识法院的考核机制。将涉诉信访纳入到法院考核范围有一定的合理性,能达到监督司法活动的目的,但是如果将所有的涉诉信访都视为法院存在的错误,则不能反映实际问题,甚至有可能导致涉诉信访机制的畸形发展。如果真正涉及到法官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错误,以及法官作风问题的信访,则应当予以重视,并且纳入到考核的范围,而不能将所有的信访问题都作为法院考核的目标,这样既有利于司法监督,也有利于涉诉信访制度朝正确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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