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人大代表旁听法院庭审制度的几点建议
2010-08-03 10:02:38 | 来源:中国法院网钦州钦北频道 | 作者:周艳梅
  近年来,就如何加强权力机关对审判机关的监督,维护司法公正,各地都在不断地进行探索,人大代表旁听庭审,作为新时期人大监督的一种新的尝试,在各地的实践中已初步展现出其灵活、有效的特点。从人大代表旁听庭审制度的产生、实践和发挥的作用来看,人大代表旁听庭审已成为权力机关发挥监督职能、督促司法机关依法办案、维护司法公正的一种有益探索。此项制度的出台对拓宽代表履职渠道促进司法公正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笔者将结合基层法院开展人大代表旁听庭审的状况,提出一些规范人大代表旁听庭审的建议,以期使人大代表旁听庭审制度能够更好地促进司法公正。

  一、当前人大代表旁听庭审活动中存在的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当前人大代表旁听庭审缺乏统一的规范,存在的问题也较多:

  一是监督内容有弹性制度成摆设。由于对审判机关的具体业务工作进行监督 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各地法院对邀请人大代表旁听庭审制度规定不一司法实践中对应邀请人大代表旁听庭审的案件种类、应邀请哪些代表等问题规定的比较原则对代表的意见如何处理也操作不—。同时对法院应当邀请却没有邀请人大代表参加庭审旁听的法律后果也没有硬性规定导致各地法院在邀请人大代表旁听庭审工作上呈现不均衡的状况,甚至出现个别法院一年里也没有出现一例邀请人大代表旁听庭审的情况。

  二是法律业务不过硬监督效果差。人大代表产生于各行各业其中的很多人未必熟悉各项法律。因此对具体案件审判的理解旁听的人大代表很可能出现偏差。实际工作中就经常碰到这样一种情况如果有法官在审判中做小动作徇私人大代表未必能察觉而一些本来公正的审判人大代表很可能误认为审判不公。

  三是监督程序不规范,作用不理想。由于人大代表旁听庭审的具体程序不规范、不统一,代表的意见和建议的反馈渠道不够畅通,法院的落实情况也不能及时报告人大,人大旁听庭审往往流于形式,影响了监督作用的发挥。

  二、人大代表旁听庭审活动应遵循的原则

  由于人民法院的核心工作就是审判,旁听庭审有助于人大代表深入了解法院的工作,通过结合案件的审判才能更有针对性发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促进人民法院的工作。同时,如果尺度把握不好的话,就可能具有对司法独立审判的干涉之嫌。鉴于此,人大代表旁听庭审活动应遵循一定的原则,具体而言:

  1、集体行使职权为主的原则。即以集体行使职权为主,个人行使职权为例外。以人大代表身份旁听庭审,会对主审法官有一定的压力和影响,人大代表也是有着个人利益诉求的社会人,很难保证代表不会利用这种身份不影响案件审判。而集体行使职权有助于将上述影响因素减少到最少。

  2、不代行审判权、不直接处理案件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大代表旁听案件的审理时,是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的一种法律监督,不对实体问题的裁量发表意见。除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法庭规则》外,还应按以下要求进行规范。人大代表对旁听的案件提出意见,其内容只局限于在案件的定性和适用法律的问题上提出建议,而不能作出具体的处理意见。

  3、不干预司法程序的正常进行原则。根据独立审判原则,法官对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见并不是必须要考虑。事实上,人大代表参加旁听庭审活动,并非直接插手案件审理,而是依照法律调查和了解案件,一旦发现法院对案件审理不公正时,人大代表可向常委会建议依法启动个案监督程序。

  三、对规范人大代表旁听庭审的建议。

  目前,各地法院开展的人大代表旁听庭审还没有统一的规范。代表旁听,是以人大代表的身份监督审判活动,要使代表旁听庭审真正作为一项制度固定下来,没有统一的操作规范显然是不行的。笔者认为,人大代表旁听庭审制度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规范。

  一是明确旁听案件的范围。旁听案件应是本地区重大、有影响的公开审理的案件。要改变过去法院选定案件后再邀请人大代表旁听的做法,加强与人大的联络,主动将近期拟开庭案件的基本情况报送人大。法院应及时报送开庭排期表,在表中列明案号、案由、主审人、公诉案件的公诉人、案件当事人的姓名、住址、开庭时间、地点,以及是否公开审理等情况,以便法院与人大共同商定选择听庭案件,有针对性地选择有代表性、典型性和新类型案件。

  二是规定旁听案件的形式。应采取集体旁听和个人持代表证旁听相结合的方式。人大代表可以由法院人大代表联络室和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组织旁听或持旁听证自行旁听。一方面,要改变以往零星邀请代表的做法,采取集中邀请人大常委会主任及代表旁听庭审,案件庭审结束后,组织人大代表进行座谈,主动向人大代表汇报法院工作,将邀请人大代表旁听庭审和人大代表视察,评价法院工作,对法院工作提出意见、建议有机结合起来,有效地将人大监督落到实处。另一方面,法院对持代表证自行旁听的人大代表的姓名、旁听时间、案件进行登记统一整理后年终报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

  三是细化旁听案件的内容。人大代表旁听庭审要关注四个方面内容:关注庭审的程序是否合法。无论是旁听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还是行政案件,都要关注其诉讼的程序,关注庭审的活动是否是按照诉讼法程序进行的,存在不存在违反诉讼法程序的情况。关注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否得到了保障。也就是说,在庭审的过程中,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否得到了切实的维护。在庭审中,主审法官是否充分地给予了当事人说话的机会。关注审判人员驾驭庭审的能力。法院的庭审活动是最能反映法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的载体,庭审活动是否规范有序,该审的问题是否都审到,该问的问题是否都问出,审理的技巧如何等都取决于法官驾驭庭审的能力,因此,法官的能力和水平也是人大代表所要关注的问题。关注审判的结果。审判的结果能够反映出审判人员是否正确地运用了法律,是否存在违法或者不当。

  同时,要改变过去代表“纯听庭”的模式,设计出庭审考评表,请人大代表从法官的仪容仪表、法言法语、程序合法性、实体公正度、驾驭庭审的能力等方面对庭审活动进行量化考评和整体点评,并与法院内部庭审考评相结合,提高法官的庭审水平。

  四是规范代表意见、建议收集、反馈程序。通过组织代表们谈体会、提建议使法院工作接受监督有力及人大指导有针对性。庭审完毕后,可由人大常委会专门机构收集、整理代表对庭审的意见和建议,代表对庭审活动意见和建议也可于旁听后7日内向人大常委会专门机构反映由人大统一反馈给法院。法院应在人大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向人大报告意见和建议的具体落实情况。
责任编辑:边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