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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量刑规范化
2010-07-30 00:01:41 | 来源:中国法院网茶陵频道 | 作者:刘晓芬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量刑规范化是人民法院“三五改革纲要”确定的重要司法改革项目。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召开了量刑规范化工作座谈会。近年来,全国各地法院就如何实现量刑规范化开展了有益的尝试和探索,并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今后一段时期内,如何在我国现有的司法体制和诉讼机制框架内进一步推动量刑活动的规范化,进一步促进量刑公正,仍将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本文拟从量刑规范化这一改革制度的意义、当前刑事审判的量刑情况及实现量刑规范化的途径三个方面展开论述。
一、量刑规范化改革的重要意义
《人民法院三五改革纲要》在“优化人民法院职权配置”之“改革和完善刑事审判制度”一节中明确要求规范自由裁量权,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研究制定了《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其重要意义表现在:
第一,有利于维护程序正义,减少司法资源的消耗。
正义又可分为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程序正义应当首先被遵守并最大限度的实现,这是实现实体正义的前提。量刑程序本身即为正当刑事审判的应有之义,且从司法实践来看,一般的庭审程序中就包含有对被告人量刑的部分,只是诉讼行为尚不规范与明确,量刑程序的改革只不过是在现有司法资源的基础上进行了明确的诉讼行为的指引,使得量刑庭审程序更为规范化、明确化,并未在现有的司法资源上增加诉讼参加人、诉讼时限、诉讼空间等程序要素,可以说,量刑程序改革并未增加司法人力、物力,耗费更多的司法资源。
第二,有利于被告人服判息诉。
透明的量刑程序增加了审判过程的公开性与公正性,使判决结果更有可信度,易于为被告人所接受,因为透明的量刑程序赋予当事人参与量刑程序的权利,使其能够在量刑方面进行充分的陈述和辩解。在庭审中将量刑环节独立出来,使辩方能够就量刑问题进行专门举证质证、辩护,扩展了辩护律师在庭审过程中的作用,更全面地保护了被告人的应有权利;规范化、精细化的量刑程序有效避免了“一案多判”的情况。同类案件的相同结果往往容易得到当事人心理上的认同感,更易于被信服;透明、公开的量刑程序将法官置于社会舆论、当事人的监督之下,使其自觉地对自身行为进行监督,增加判决的正确性,减少错判、误判的现象。
第三,遏止了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量刑过程是法官在认定事实基础上,根据被告人所犯罪行,考量被告人从重或从轻、减轻等量刑情节,依照法定刑幅度进行裁决的思辨过程,它是一个受法官个体的主观因素影响与制约的法律操作过程,故在量刑幅度内,法官依职权仍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目前,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量刑幅度较大,由于没有统一的量刑操作规范指南,多数情况下,很难辨别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时有无受到外界因素的干扰与影响,因此针对量刑幅度过宽、法官量刑自由裁量权过大的问题,实行量刑规范化,明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权利,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可以对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空间进行适当的限制,进而可以防止某些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
第四,量刑程序改革弥补了程序上的不足
量刑程序改革完善了刑事庭审程序的完整性,实现了刑事审判的应有之义,更重要的是拓展了刑事辩护律师的辩护空间,最大限度地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利。
二、对当前刑事审判量刑情况的弊端分析
当前刑事审判量刑存在的弊端不少,主要有:⒈ 法院长期以来对量刑关注度不够,导致对量刑的司法研究也寥寥无几,对量刑方法的阐释更是凤毛麟角,审判经验成为法官量刑的法宝。⒉ 量刑活动完全是法官的“内心活动”,被蒙上了一层神秘的面纱,被告人以及代理律师对判决结果也少了几分底气。 ⒊ “罚不当其罪”;审判人员往往注重个案量刑的合法性,忽视不同个案的比较研究和总结,机械司法。过分强调犯罪行为人的态度和表现,造成同罪异罚,有罪不罚,甚至无罪处罚的非正常现象。⒋ 量刑不精准,损害司法公正的形象。⒌ 量刑不公开、不透明,导致判决结果难于预测。
究其原因,主要有:
(一)立法原因
我国刑法基本上采取相对确定的法定刑,但是,某些犯罪的法定刑幅度的设置仍然存在偏大的问题,尤其是在10年以上的法定刑中,往往又包括无期徒刑和死刑。这种法定刑幅度设置由于刑种较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实现刑罚的个别化,但是,由于这样的量刑幅度跨度大、空间大、刑种多,实践中一旦出现犯罪人具有减轻或加重处罚的情节时,判决结果就有可能超出人们对减轻或加重处罚的心理承受力,从而使社会公众对判决结果产生合理质疑。
(二)量刑情节的量化难
由于量刑情节是一个关乎法定刑适用的重要范畴,而它的多样性与复杂性以及我国关于量刑的一般理论的可操作性给审判实践带来了难以解决的技术性问题。从理论上讲,同一案件并存两个以上的量刑情节时称为量刑情节的竟合。怎样计算多个量刑情节对量刑的作用力、影响力,对正确刑罚的正确适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目前,量刑情节的量化还是一个有待深入研究的课题。
(三)社会关系方面的原因
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网深入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法官亦是社会构成的一部分,不是生活在与世隔绝的法律帝国,错综复杂的人情关系最容易影响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在不违背法律原则的情况下,同事、朋友、同学、亲戚等社会关系在量刑这块空间上便大有可为,由此造成同罪不同判的现象。
(四)以交纳罚金作为判处缓刑的条件
在一些法院,判决之前,往往会与被告人的家属取得联系,如果对方愿意交纳一定数额的罚金,就可以少判几年甚至是免予刑事处罚。在这样一种非正常的氛围下,就导致了“同罪不同罚”、“有钱就可少坐牢”的非正常量刑。
三、对实现量刑规范化的建议
(一)强化量刑理由的公开化
在《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中明确载明:“在刑事裁判文书中,应当说明量刑理由。”在司法实践中,应当严格落实这一规定,法官应当庭陈述量刑理由,并在判决书上载明理由,以增加判决说服力,并使检察院和当事人能够更好地行使监督权和质疑权。
(二)完善量刑听证制度
在当事人对法院量刑发生疑问和不服时,应引入听证制度对其进行救济。公开的听证程序可以有效地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同时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提升司法公信力。
(三)着力提高法官素质
“徒法不足以自行”,审判人员的业务水平和业务能力,对刑罚能否恰当适用,至关重要,一些审判人员由于业务水平不高,对涉及专业的新情况、新问题不熟悉、不了解,造成在量刑是否适度问题上无所适从。所以,应对法官进行相关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改革旧观念旧习惯,使其尽快适应新的量刑方法和程序。
(四)加强立法、司法解释
立法的技术性失误是导致量刑不均衡的另一个主要原因,为保持法的稳定性,立即修改刑法是不现实的,加强立法、司法解释是较好选择。比如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对于一些多发的、常见的犯罪规定一个全国较为统一的具体量刑标准。目前在量刑过程中尤其是对一些可能判处较重刑罚的严重犯罪,全国各地法院可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统一领导下,采取遵循前例和与近期相似或相同案例横向比较的方法,以求使量刑尽可能地做到均衡与协调。
四、结论
目前,我国的量刑规范化改革正在试验阶段,是否能够取得全面胜利,尚不能断言。但我们相信,旨在进一步规范量刑活动,实现量刑公开和公正的量刑规范化改革必将会朝着有利于刑事审判的方向健康地发展,直至取得理想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参考文献:
【1】周光权著:“量刑规范化—可行性与难题”[J],载《法律适用》月刊2004年总第217期
【2】张天虹著:“量刑—任务及其实现机制”[J]载《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7年10月第五期
【3】孟德斯鸠著:《论法的精神》(下)[M]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
【4】马克昌著:《比较刑法原理》[M],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5】刘星:《法律是什么》[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6】储槐植著:《美国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7】何慧新、张文著:《中国刑事判例制度初论》,载《刑法论丛》第3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8】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2009年版
一、量刑规范化改革的重要意义
《人民法院三五改革纲要》在“优化人民法院职权配置”之“改革和完善刑事审判制度”一节中明确要求规范自由裁量权,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研究制定了《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其重要意义表现在:
第一,有利于维护程序正义,减少司法资源的消耗。
正义又可分为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程序正义应当首先被遵守并最大限度的实现,这是实现实体正义的前提。量刑程序本身即为正当刑事审判的应有之义,且从司法实践来看,一般的庭审程序中就包含有对被告人量刑的部分,只是诉讼行为尚不规范与明确,量刑程序的改革只不过是在现有司法资源的基础上进行了明确的诉讼行为的指引,使得量刑庭审程序更为规范化、明确化,并未在现有的司法资源上增加诉讼参加人、诉讼时限、诉讼空间等程序要素,可以说,量刑程序改革并未增加司法人力、物力,耗费更多的司法资源。
第二,有利于被告人服判息诉。
透明的量刑程序增加了审判过程的公开性与公正性,使判决结果更有可信度,易于为被告人所接受,因为透明的量刑程序赋予当事人参与量刑程序的权利,使其能够在量刑方面进行充分的陈述和辩解。在庭审中将量刑环节独立出来,使辩方能够就量刑问题进行专门举证质证、辩护,扩展了辩护律师在庭审过程中的作用,更全面地保护了被告人的应有权利;规范化、精细化的量刑程序有效避免了“一案多判”的情况。同类案件的相同结果往往容易得到当事人心理上的认同感,更易于被信服;透明、公开的量刑程序将法官置于社会舆论、当事人的监督之下,使其自觉地对自身行为进行监督,增加判决的正确性,减少错判、误判的现象。
第三,遏止了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量刑过程是法官在认定事实基础上,根据被告人所犯罪行,考量被告人从重或从轻、减轻等量刑情节,依照法定刑幅度进行裁决的思辨过程,它是一个受法官个体的主观因素影响与制约的法律操作过程,故在量刑幅度内,法官依职权仍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目前,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量刑幅度较大,由于没有统一的量刑操作规范指南,多数情况下,很难辨别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时有无受到外界因素的干扰与影响,因此针对量刑幅度过宽、法官量刑自由裁量权过大的问题,实行量刑规范化,明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权利,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可以对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空间进行适当的限制,进而可以防止某些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
第四,量刑程序改革弥补了程序上的不足
量刑程序改革完善了刑事庭审程序的完整性,实现了刑事审判的应有之义,更重要的是拓展了刑事辩护律师的辩护空间,最大限度地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利。
二、对当前刑事审判量刑情况的弊端分析
当前刑事审判量刑存在的弊端不少,主要有:⒈ 法院长期以来对量刑关注度不够,导致对量刑的司法研究也寥寥无几,对量刑方法的阐释更是凤毛麟角,审判经验成为法官量刑的法宝。⒉ 量刑活动完全是法官的“内心活动”,被蒙上了一层神秘的面纱,被告人以及代理律师对判决结果也少了几分底气。 ⒊ “罚不当其罪”;审判人员往往注重个案量刑的合法性,忽视不同个案的比较研究和总结,机械司法。过分强调犯罪行为人的态度和表现,造成同罪异罚,有罪不罚,甚至无罪处罚的非正常现象。⒋ 量刑不精准,损害司法公正的形象。⒌ 量刑不公开、不透明,导致判决结果难于预测。
究其原因,主要有:
(一)立法原因
我国刑法基本上采取相对确定的法定刑,但是,某些犯罪的法定刑幅度的设置仍然存在偏大的问题,尤其是在10年以上的法定刑中,往往又包括无期徒刑和死刑。这种法定刑幅度设置由于刑种较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实现刑罚的个别化,但是,由于这样的量刑幅度跨度大、空间大、刑种多,实践中一旦出现犯罪人具有减轻或加重处罚的情节时,判决结果就有可能超出人们对减轻或加重处罚的心理承受力,从而使社会公众对判决结果产生合理质疑。
(二)量刑情节的量化难
由于量刑情节是一个关乎法定刑适用的重要范畴,而它的多样性与复杂性以及我国关于量刑的一般理论的可操作性给审判实践带来了难以解决的技术性问题。从理论上讲,同一案件并存两个以上的量刑情节时称为量刑情节的竟合。怎样计算多个量刑情节对量刑的作用力、影响力,对正确刑罚的正确适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目前,量刑情节的量化还是一个有待深入研究的课题。
(三)社会关系方面的原因
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网深入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法官亦是社会构成的一部分,不是生活在与世隔绝的法律帝国,错综复杂的人情关系最容易影响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在不违背法律原则的情况下,同事、朋友、同学、亲戚等社会关系在量刑这块空间上便大有可为,由此造成同罪不同判的现象。
(四)以交纳罚金作为判处缓刑的条件
在一些法院,判决之前,往往会与被告人的家属取得联系,如果对方愿意交纳一定数额的罚金,就可以少判几年甚至是免予刑事处罚。在这样一种非正常的氛围下,就导致了“同罪不同罚”、“有钱就可少坐牢”的非正常量刑。
三、对实现量刑规范化的建议
(一)强化量刑理由的公开化
在《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中明确载明:“在刑事裁判文书中,应当说明量刑理由。”在司法实践中,应当严格落实这一规定,法官应当庭陈述量刑理由,并在判决书上载明理由,以增加判决说服力,并使检察院和当事人能够更好地行使监督权和质疑权。
(二)完善量刑听证制度
在当事人对法院量刑发生疑问和不服时,应引入听证制度对其进行救济。公开的听证程序可以有效地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同时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提升司法公信力。
(三)着力提高法官素质
“徒法不足以自行”,审判人员的业务水平和业务能力,对刑罚能否恰当适用,至关重要,一些审判人员由于业务水平不高,对涉及专业的新情况、新问题不熟悉、不了解,造成在量刑是否适度问题上无所适从。所以,应对法官进行相关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改革旧观念旧习惯,使其尽快适应新的量刑方法和程序。
(四)加强立法、司法解释
立法的技术性失误是导致量刑不均衡的另一个主要原因,为保持法的稳定性,立即修改刑法是不现实的,加强立法、司法解释是较好选择。比如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对于一些多发的、常见的犯罪规定一个全国较为统一的具体量刑标准。目前在量刑过程中尤其是对一些可能判处较重刑罚的严重犯罪,全国各地法院可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统一领导下,采取遵循前例和与近期相似或相同案例横向比较的方法,以求使量刑尽可能地做到均衡与协调。
四、结论
目前,我国的量刑规范化改革正在试验阶段,是否能够取得全面胜利,尚不能断言。但我们相信,旨在进一步规范量刑活动,实现量刑公开和公正的量刑规范化改革必将会朝着有利于刑事审判的方向健康地发展,直至取得理想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参考文献:
【1】周光权著:“量刑规范化—可行性与难题”[J],载《法律适用》月刊2004年总第217期
【2】张天虹著:“量刑—任务及其实现机制”[J]载《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7年10月第五期
【3】孟德斯鸠著:《论法的精神》(下)[M]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
【4】马克昌著:《比较刑法原理》[M],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5】刘星:《法律是什么》[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6】储槐植著:《美国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7】何慧新、张文著:《中国刑事判例制度初论》,载《刑法论丛》第3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8】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2009年版
责任编辑:边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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