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规范化应先实现司法解释的规范化
2012-07-17 10:36:53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厉建峰 许磊
  《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将量刑规范化改革提上日程,目前,各地许多法院也在探索进行量刑规范化改革,而现有司法解释中,有些规定不够规范,造成实践中各地贯彻执行不统一,同样事实、同样情节,对被告人的量刑却差距极大。笔者认为,进行量刑规范化改革,首先应将有关的司法解释进行规范,否则,量刑规范化就会“抓了芝麻,漏了西瓜”。例如: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或者“数额巨大”的起点,并具有“累犯”情节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来量刑。该规定有两个问题,一是该规定中的“累犯”,是专指同罪累犯还是也包括不同罪累犯不清楚,二是“可以”一词用得不够严谨。实践中,有些法院不管行为人是同罪累犯还是不同罪累犯,都适用了这一规定对被告人提高一档量刑,有些法院只是在同罪累犯时才适用这一规定,还有些法院认为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越权,不适用这一规定,甚至在同一法院内部,有些案件适用了该条规定,有些案件却没有适用,造成同样的事实、同样的情节,量刑却有天壤之别的不均衡现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入户抢劫”必须是“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该条规定中,“等”字用得很不严谨。比如说,行为人入户的目的本是为了故意伤害,在户内见到被害人有财物,临时起意实施了抢劫,该种行为是否属“入户抢劫”?实践中,各地对此把握不一,造成量刑的极大差距。

  笔者建议,最高法院应对上述司法解释进行规范,以便为量刑规范化改革奠定基础。

(作者单位: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顾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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