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制造、买卖枪支50余支
非法制造、买卖枪支50余支
被告人吴芝桥被核准死刑
被告人吴芝桥被核准死刑
2010-07-19 08:49:31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宗 边
□这是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核准权以来,以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罪名核准死刑的第一例案件
7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的罪犯吴芝桥在浙江省宁波市伏法。这是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核准权以来以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罪名核准死刑的第一例案件。
2006年5月,被告人吴芝桥与同案被告人周鎏弘等人(均已判刑)商议在广东省肇庆市非法制造枪支出售牟利,并出资租房,购买设备、工具,又分别与周鎏弘等人联系加工点,制作枪械图纸。在加工点生产出枪械部件后,吴芝桥等人对枪械部件再行加工、组装,非法制造出猎枪和仿“六四”式手枪。2007年初,吴芝桥还雇用同案被告人杨峻和等人(均已判刑)非法制造枪支。吴芝桥将其非法制造的枪支托运至浙江省慈溪市,卖给社会闲散人员。截至2007年11月案发,吴芝桥共计非法制造、出售枪支50余支、枪弹约200发。2007年9月6日,另案处理的被告人陈祖庚等人(均已判刑)为争夺赌客,使用吴芝桥制造的猎枪在浙江省永康市开枪射击,造成三人重伤、一人轻伤的严重后果。案发后,公安机关追缴枪支40支、枪弹160余发,其余正在追缴。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吴芝桥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吴芝桥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驳回吴芝桥的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被告人吴芝桥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其行为构成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罪。其非法制造、出售的枪支、弹药数量大,且部分枪支、弹药流入社会,造成严重后果。吴芝桥犯罪性质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在共同犯罪中又是主犯,故依法核准吴芝桥死刑。
7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的罪犯吴芝桥在浙江省宁波市伏法。这是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核准权以来以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罪名核准死刑的第一例案件。
2006年5月,被告人吴芝桥与同案被告人周鎏弘等人(均已判刑)商议在广东省肇庆市非法制造枪支出售牟利,并出资租房,购买设备、工具,又分别与周鎏弘等人联系加工点,制作枪械图纸。在加工点生产出枪械部件后,吴芝桥等人对枪械部件再行加工、组装,非法制造出猎枪和仿“六四”式手枪。2007年初,吴芝桥还雇用同案被告人杨峻和等人(均已判刑)非法制造枪支。吴芝桥将其非法制造的枪支托运至浙江省慈溪市,卖给社会闲散人员。截至2007年11月案发,吴芝桥共计非法制造、出售枪支50余支、枪弹约200发。2007年9月6日,另案处理的被告人陈祖庚等人(均已判刑)为争夺赌客,使用吴芝桥制造的猎枪在浙江省永康市开枪射击,造成三人重伤、一人轻伤的严重后果。案发后,公安机关追缴枪支40支、枪弹160余发,其余正在追缴。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吴芝桥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吴芝桥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驳回吴芝桥的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被告人吴芝桥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其行为构成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罪。其非法制造、出售的枪支、弹药数量大,且部分枪支、弹药流入社会,造成严重后果。吴芝桥犯罪性质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在共同犯罪中又是主犯,故依法核准吴芝桥死刑。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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