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娄底一犯罪团伙11人受审 2主犯被判无期
2008-11-07 08:40:17
宣判现场
     中国法院网讯 (陈盎然 周薇 严文郁)  11月6日,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刘伯光犯罪团伙案一审公开宣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刘伯光、肖冬强、肖赞、肖?、刘铁苗、刘周朝、吴全红、李光全、万朗平、肖胜秋、肖志波均系涟源市人,上述团伙成员从2006年4月至2007年1月间,在娄底城区、涟源市、双峰县等地以“了难”为由,抢劫作案4次,抢得现金43840元、金项链1条、金戒指2枚、手机2台,致2人轻微伤。在2006年4、5月份和2006年12月份,敲诈勒索作案2次,敲诈勒索金额12万元,得4.2万元。从2006年7月至2007年1月间,在娄底城区、涟源市蓝田镇、金石镇、斗笠山镇等地,共计寻衅滋事7次。从2007年2月至至6月期间,在娄底城区的宾馆开设赌场,用扑克牌做赌具,非法牟利达230000余元。为增强犯罪势力,刘伯光还从外地购得一支手枪用于犯罪。

  该犯罪团伙共有成员11名,涉嫌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买卖枪支罪、开设赌场罪等罪名,犯罪事实多达17起。

  法院依法判决,团伙主犯刘伯光因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买卖枪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团伙主犯肖冬强犯抢劫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9名罪犯分别被判处相应的有期徒刑。
责任编辑:张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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