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原法院能动司法理念的探索与实践
2010-07-13 09:54:10 | 来源:中国法院网包头九原频道 | 作者:特木尔巴根
  能动司法是我国司法界当前比较热门的话题。所谓能动司法,是指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的主观能动性,通过履行司法职能,积极主动地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并有序运行的理念和行为。

  近年来,内蒙古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把能动司法理念贯穿于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当中,积极服务,有效作为,充分展现了能动司法在践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中的积极作用,为九原区的改革、发展、稳定提供了更加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和司法保障。

          延伸审判职能,在服务大局上能动司法

  2008年以来,受工业项目征地及区划的影响,九原区因土地引发的群体性纠纷明显增多,该院果断地介入到矛盾异常突出、情况特别复杂的多起群体性纠纷之中,并通过深入细致的调查、耐心的调解、积极的协调,最终使这些矛盾纠纷得到妥善解决。对于缓解九原区突出的社会矛盾,维护九原区的社会稳定做出了积极的贡献,赢得了区委区政府对该院的极高赞誉,赢得了人民群众对该院的信任,有力地提升了法院的社会公信力。

        注重案结事了,在促进和谐上能动司法

  在众多的审判与执行案件中,特别是涉及土地、劳动保障等群体性纠纷以及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仅凭人民法院一家之力是不能得到有效解决的。因为事关当事人生计问题,一但解决不了,往往又成为上访案件,影响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为了解决这一难题,该院早在2008年初即建立起了“大协调”机制,即对此类案件,协调有关部门配合甚至直接提供帮助。把协调机制引入法院所受理的全部案件,不论民事、刑事、行政还是执行案件,只要有利于化解矛盾纠纷,就进行协调。充分利用一切有利因素,协调所有能够提供帮助的部门以及当事人的近亲属,尽最大可能对案件的调解和解决提供支持和配合。把协调的重点放在事关民生问题、事关稳定问题的有效解决上。两年来,该院运用“大协调”机制妥善处理解决的审判与执行案件达60余件,有力地促进了社会和谐。

  此外,为了充分发挥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的能动性,该院进一步加强法官的证据意识,突出强调法官依职权调查取证的责任。对于可能影响裁判结果的事实或者重要证据,主审法官要进行举证提示,必要时要直接调查取证。既有效地减少了因一审事实不清及二审出现新证而被发挥重审的案件数量,也减少了因当事人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认定的异议而提出上诉的案件数量,做到了胜败皆服。积极推行深入乡村现场开庭的审判方式,特别是对于涉及农村集体利益具有普遍性的土地案件,在认真倾听广大村民意见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律释明,并开展现场调解工作,不仅使案件现场调解解决,还带动了类似的未诉矛盾纠纷的妥善化解。

  2007年该院民商事案件的调撤率为56%,2008年调撤率为60%,2009年调撤率为68%,2010年上半年调撤率为77.2%,调撤率的逐年提高,充分反映了九原区法院在能动司法、和谐司法方面做出的努力和所取得的显著成效。

  积极主动妥善处理涉诉信访案件,化解社会矛盾,也是能动司法在审判工作中的具体体现。九原法院加大涉诉信访处置力度,制定实施《信访工作责任制》。坚持院长接访制度,实行信访工作责任制和信访责任“一票否决制”,不断探索新时期解决信访问题的有效方法,努力减少信访案件的发生。及时化解了一大批陈年老案,有效地缓和了社会矛盾。2010年上半年共接待信访案件2件,与2009年同期的23件相比下降了91%,接待群众来访16件17人(次),与去年同期的44件48人(次)下降了63.6%和64.5%。积极化解了涉诉信访矛盾纠纷,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回应人民群众新要求,在司法为民上能动司法

  人民法院要按照“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要求,把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作为司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提高司法的亲民度和公信度,努力做到护民、便民、利民。要传承发扬马锡五为民服务的司法思想,把司法的人民性属性体现在能动司法、服务人民的具体司法实践中。在这方面,九原区法院也进行了积极努力和探索。

  首先加强立案信访窗口建设,完善“一站式”服务。突出诉讼引导、立案审查、立案调解、救助服务、查询咨询、材料收转、判后答疑和信访接待八项服务功能,努力实现“制度健全、功能完善、设施齐备、服务到位”的要求,落实各项便民诉讼措施,最大限度地方便当事人诉讼。两年来,共计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减、缓、免诉讼费13.1万元。今年,九原区法院立案大厅被授予包头市法院系统唯一的“市级文明示范窗口”。

  其次进一步加强司法救助工作,加大对困难群众、困难群众的诉讼费缓减免力度,保障困难群众打得起官司,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公平享有司法资源。并积极实施《司法救助制度》,多方筹措救助资金,尽力做好对涉诉老人、妇女、儿童、残疾人、下岗职工、刑事案件被害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申请人的司法救助工作。两年来共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提供28.5万元司法救助资金。充分发挥了司法救助扶危济困、保障民生的作用,把司法为民的宗旨充分体现到能动司法的实践中。

  另外,该院先后制定并实施了《执行工作快速反应机制》、《诉讼保全快速反应机制》、《节假日立案开庭制度》以及《巡回审判制度》,最大限度地方便当事人诉讼,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高效、快捷的司法服务,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需求。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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