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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城县法院利民法庭“三贴近”提升司法公信力
2010-05-20 08:26:16 | 来源:中国法院网河南频道 | 作者:程安营
今年以来,为扎实推动三项重点工作,充分做好矛盾纠纷化解,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利民人民法庭在工作方法上坚持走群众路线,要求法庭法官在办理案件时既要精通法律,又要依靠群众,善于从群众的意见中寻求化解矛盾、案结事了的智慧,法庭通过三个贴近,提升司法公信力,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贴近人民群众,营造温馨环境。法庭认真贯彻院党组“公正司法,一心为民”工作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真正树立为民司法的意识,让法律既体现出权威性,又体现出法律运作当中所包含的人文关怀。通过强化诉讼引导,将刚性的晦涩难懂的法律用朴实无华的语言传达给当事人,使司法充满温情。从诉前的风险告知,到诉中的辨法析理,到诉后对裁判文书的讲解以及对当事人诉后行为的指导,不能由于双方当事人在诉讼能力上的不平等,而使法庭成为当事人玩弄诉讼技巧的竞技场,也不能由于人民群众法律知识的欠缺,使司法晦涩难懂,疏离于大众。通过合理的引导,真正为当事人提供一个充满温情的诉讼环境,使司法进一步地贴近群众,使人民群众切身感受到司法的“人民性”。
贴近法律精神,提高用法水平。法庭要求法官在司法审判中要把握好法律的精神,因为法律精神直接影响着司法活动的社会效果,而法律精神主要体现在法律原则之中,因此必须在审判实践中合理运用法律原则,要注意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与联系,努力提高法律适用的水平。在适用的过程中,要考察同类案件或类似案件的处理情况以及社会价值标准,要对法律原则进行充分的论证说理,要让处理该案的价值评断与标准与社会一般认知相契合,最大程度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最大程度地获到公众的认同,尽量消除案件当事人因法官适用法律而产生的不必要的疑虑。
贴近公序良俗,追求案结事了。目前的中国社会在某种程度上仍然是一个传统文化烙印很深的社会,各种民风、民俗、乡规、民约相互交织,民间朴素的思维方式常与法治的价值取向不相统一。如果只是让法官手拿法律的利器,简单地用法律解释去处理彩礼问题,就会脱离社会,远离民众,为办案而办案,这样无疑会使得司法权得不到民众的理解与支持。法庭要求办案法官在处理案件时,一定要把法律与中国传统文化、现实公众法治心理及接受能力相契合,使司法资源真正得到公众认可和接受,在“公平与效率”的框架下,使法律的权威得到更“人性化”的体现。在运用公序良俗裁判案件时,要看公序良俗是否符合一般法理,能否体现公正正义的价值,是否有利于人们的身心健康和人类自身的发展,是否有利于社会良好风气的弘扬。在司法实践中,应做到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大胆合理地运用公序良俗,使公众切实感爱到司法的亲和力,真正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
贴近人民群众,营造温馨环境。法庭认真贯彻院党组“公正司法,一心为民”工作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真正树立为民司法的意识,让法律既体现出权威性,又体现出法律运作当中所包含的人文关怀。通过强化诉讼引导,将刚性的晦涩难懂的法律用朴实无华的语言传达给当事人,使司法充满温情。从诉前的风险告知,到诉中的辨法析理,到诉后对裁判文书的讲解以及对当事人诉后行为的指导,不能由于双方当事人在诉讼能力上的不平等,而使法庭成为当事人玩弄诉讼技巧的竞技场,也不能由于人民群众法律知识的欠缺,使司法晦涩难懂,疏离于大众。通过合理的引导,真正为当事人提供一个充满温情的诉讼环境,使司法进一步地贴近群众,使人民群众切身感受到司法的“人民性”。
贴近法律精神,提高用法水平。法庭要求法官在司法审判中要把握好法律的精神,因为法律精神直接影响着司法活动的社会效果,而法律精神主要体现在法律原则之中,因此必须在审判实践中合理运用法律原则,要注意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与联系,努力提高法律适用的水平。在适用的过程中,要考察同类案件或类似案件的处理情况以及社会价值标准,要对法律原则进行充分的论证说理,要让处理该案的价值评断与标准与社会一般认知相契合,最大程度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最大程度地获到公众的认同,尽量消除案件当事人因法官适用法律而产生的不必要的疑虑。
贴近公序良俗,追求案结事了。目前的中国社会在某种程度上仍然是一个传统文化烙印很深的社会,各种民风、民俗、乡规、民约相互交织,民间朴素的思维方式常与法治的价值取向不相统一。如果只是让法官手拿法律的利器,简单地用法律解释去处理彩礼问题,就会脱离社会,远离民众,为办案而办案,这样无疑会使得司法权得不到民众的理解与支持。法庭要求办案法官在处理案件时,一定要把法律与中国传统文化、现实公众法治心理及接受能力相契合,使司法资源真正得到公众认可和接受,在“公平与效率”的框架下,使法律的权威得到更“人性化”的体现。在运用公序良俗裁判案件时,要看公序良俗是否符合一般法理,能否体现公正正义的价值,是否有利于人们的身心健康和人类自身的发展,是否有利于社会良好风气的弘扬。在司法实践中,应做到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大胆合理地运用公序良俗,使公众切实感爱到司法的亲和力,真正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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