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永城法院“四机制”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
2010-05-07 09:57:59 | 来源: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 | 作者:王光华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题,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创新机制,搭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的工作平台,建立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专项工作。
建立人民调解和司法调解的衔接机制。为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充分发挥民调组织的作用,永城法院与人民调解组织密切配合,建立连动工作机制。原则上,起诉到法院的一般民事纠纷,建议当事人到当地民调组织接受调解,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未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的,由民调组织建议立案,法院启动司法调解程序。
建立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衔接机制。与行政调解中心建立日常联系,对来访当事人诉求中涉及行政机关的,向当事人详细解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议当事人到行政调解中心接受调解,使当事人能够清楚最佳维权渠道,减轻当事人诉累。对于涉及跨部门、复杂、疑难的案件,向行政调解中心提出多部门配合调解的建议,协调化解矛盾。当事人对中心的调处意见不满意起诉到法院的,法院启动调解程序。
建立“三调联动”的衔接配合工作机制。法院加强对人民调解组织、行政调解中心调解工作的指导,派该院业务能力强、调解经验丰富的法官到民调组织、行政调解中心指导调解工作。选取典型案件,邀请调解员观摩。为调解员办理借阅证,方便到法院借阅法律书籍。对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及时审查,依法确认其效力,并认真监督执行。
建立多方参与调解的联席会议机制。制定共同遵守的规范,定期召开人民调解组织、行政调解中心的调解人员、中心主任、法官、律师参与的联席会议,听取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沟通信息,及时掌握各类信息,对矛盾纠纷进行评估,有针对性地制定解决问题方案,确保群体性、突发性矛盾纠纷能够早发现、早处理,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建立人民调解和司法调解的衔接机制。为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充分发挥民调组织的作用,永城法院与人民调解组织密切配合,建立连动工作机制。原则上,起诉到法院的一般民事纠纷,建议当事人到当地民调组织接受调解,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未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的,由民调组织建议立案,法院启动司法调解程序。
建立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衔接机制。与行政调解中心建立日常联系,对来访当事人诉求中涉及行政机关的,向当事人详细解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议当事人到行政调解中心接受调解,使当事人能够清楚最佳维权渠道,减轻当事人诉累。对于涉及跨部门、复杂、疑难的案件,向行政调解中心提出多部门配合调解的建议,协调化解矛盾。当事人对中心的调处意见不满意起诉到法院的,法院启动调解程序。
建立“三调联动”的衔接配合工作机制。法院加强对人民调解组织、行政调解中心调解工作的指导,派该院业务能力强、调解经验丰富的法官到民调组织、行政调解中心指导调解工作。选取典型案件,邀请调解员观摩。为调解员办理借阅证,方便到法院借阅法律书籍。对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及时审查,依法确认其效力,并认真监督执行。
建立多方参与调解的联席会议机制。制定共同遵守的规范,定期召开人民调解组织、行政调解中心的调解人员、中心主任、法官、律师参与的联席会议,听取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沟通信息,及时掌握各类信息,对矛盾纠纷进行评估,有针对性地制定解决问题方案,确保群体性、突发性矛盾纠纷能够早发现、早处理,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责任编辑:李金红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