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规避执行的表现及反制措施
2010-04-22 16:59:22 | 来源:中国法院网祁东频道 | 作者:彭飞伟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各种社会矛盾和纠纷日益复杂繁多,案件经过审判进入到执行程序后,除只有极少部分案件的被执行人能自动履行义务外,大多数案件均需要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由于各种因素的存在,执行难已成为影响我国司法权威的一大难题。综观执行难的诸多表现,当事人规避执行是其中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有的被执行人通过各种不同的新方法、新手段规避人民法院的执行,给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造成一定的难度和阻力。为此,我们执行人员必须提高自身素质,正确识别各种规避执行的具体表现,做到有的放矢,保证案件的顺利执行。现结合自己所经历的执行工作,对发现规避执行案件的表现及反制措施作如下浅析。

  一、规避执行案件的具体表现

  所谓规避执行是指被执行人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采用不当的手段或者利用法律的漏洞,故意转移财产造成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假象,以达到逃避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行为。从执行工作实践来看,我们发现了规避执行的方式有很多,但主要有以下几种具体表现:

  1、外出躲债,规避执行。有的被执行人,案件在审理阶段,不把案件当作一回事,认为法院你判你的,我不执行,你又不会把我怎么样,或干脆不出庭应诉,让法院缺席判决。等到裁判生效进入执行程序后,故意外出,甚至全家都外出,不履行义务,执行法官因一次或多次找不到被执行人,造成案件不能执行。

  2、与法院对抗,规避执行。有些当事人自己不主动想办法履行义务,而是认为自己缺乏履行能力,装出死猪不怕开水烫的样子,反正我没有钱,又没有其他财产,你奈我不何,充其量把我司法拘留十五天后,仍然要放我回来,等到过了一段时间,法院再来执行了,我又去拘留所坐上十五天。如此反复,法院浪费了大量的人力和财力,案件的执行也没有取得好效果。

  3、转移、隐匿财产,规避执行。这种现象在社会上较为普遍,被执行人通过隐匿、转移财产的方式,造成无履行能力的假象规避执行。一是有些当事人为了以后规避执行,故意事先就采取利用他人身份证件以他人名义到银行开户存款,自己掌握存折和密码,进行存取款业务。或是购买大型财产时,事先就将财产所有权登记到他人名下,自己占用或使用该财产,一旦以后法院执行了,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有财产,而使案件无法执行。二是有些当事人在案件诉讼中或在进入执行程序后,尚未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强制措施之前,故意急忙办理财产所有权的转移手续,如把自己在银行的存款取出来,不存入银行,或是以他人名义存入银行,自己掌管存折和密码,或是把需要登记过户的财产登记他人名下,或将其他财产转移给其他人占有。三是当事人利用法律的漏洞,钻法律的空子。在案件未采取执行措施之前,故意办理相关财产的买卖手续,以规避人民法院的执行,如我们去年执行一起欠款案,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尚未对财产采取相关强制措施前,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就被执行人的不动产进行买卖,交付全部价款,并到相关机关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等到法院去查封该财产时,相关机关已核准登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得对登记机关已经核准登记的被执行人已转让的财产实施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虽然被执行人与他人出于其他目的,转移了财产,但是人民法院不能对该类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四是有的夫妻协议假离婚,将其共有财产转移给没有债务的一方,为以后负债一方规避执行创造条件。以上种种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造成了被执行人没有财产的假象,人民法院因此也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在执行中采取相关执行措施,给法院执行工作造成极大不便。最近我们发现一起案件的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对其财产采取强制措施前,已经将其在银行的所有存款均取出,再以其亲友的名义存入银行,自己保管存折和密码,并且将其不动产迅速过户到其他人名下,通过到银行查账,该人也没有存款,到房地产管理单位去查不动产,也没有了,使得执行工作无法进行,案件不得及时顺利执结。

  4、利用银行之间的“待结算帐户”,规避执行。这种方式通常表现为被执行人在某银行开设帐户,同时又在另一银行也开设一帐户,当其他款项进入该帐户后,被执行人故意通过事先预留的转帐支票迅速将该款转入到其他银行的帐户上,同时被执行人又故意将预转的对方帐户户名写错,结果造成一家银行的钱已被转出,但因对方银行帐户名字写错而导致被转出的钱无法进入另一银行帐户上,这笔款实际上就在银行之间的“待结算帐户”中悬着。执行人员到转出银行去查询时,该笔款已经转出,而到另一银行去查帐时,这笔转出的款又没有进入该帐户,无法找到这笔款项。待执行人员离开后,被执行人迅速通过其他手段更正手续后将转出的钱退回原转出户或落入转入户,再将该款提取,造成了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

  5、采用单位资产不入帐,规避执行。有些单位为了规避执行,事先将单位购置的资产不入帐,并将财产权属登记在他人名下,自己掌握使用该财产,以后一旦单位变成了被执行人,人民法院经查该财产的权属不属于被执行人所有,不能对该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导致案件无法执行。

  6、将单位的收入以私人名义存入银行,规避执行。在执行中,我们发现有些单位,将自己单位的收入不以单位名义存入银行,而是以单位出纳或其他职工的名义在银行开户存款。以后法院在执行该单位时,到银行不能查到单位有存款。例如,我们以前在执行一单位欠款纠纷一案,到各大银行查询被执单位的存款,不是在银行没有开户,就是银行的帐户上没有存款,最后经调查发现,该单位的确有钱,不是以单位名义将款存在银行,而是以单位的出纳个人名义存入银行的,在经过核实后,我们依法冻结了该出纳以个人名义为单位存款的帐户,并依法对 该单位进行了处罚,案件全部得以执结。

  7、利用破产方式规避执行。现在有些企业利用合法的破产程序来规避债务和实行地方保护主义,甚至故意制造企业破产的条件,在破产前利用合法手段转移财产,一旦企业宣告破产,那么未得到清偿部分的债权即不再予以清偿,这样债务人没有得到清偿的债务部分消灭,减免了债务人的债务,而损害的都是债权人的利益,因为他们的部分债权就这样被消灭了,不能再行使权利了。在企业资产处分时,债务人或自己或与他人合伙购买后企业的财产后,更换了企业名称重新注册成立一家新企业,这样原企业所负的债务就不用再还了,达到以合法手段规避执行的目的。我们原曾执行某一集体企业(造纸厂)破产案件,在清算过程中,发现企业净资产为50万元,而企业总负债为380万元,通过清算,除支付了相应费用后,债权的清偿率仅为5%,后企业法人代表花50万元购买原企业的资产,用股东集资方式利用股份企业的名义,重新注册成立一家新企业,法院裁定破产,原企业95%的债权不能得到清偿,就这样被摸掉了,其中一家银行的债权就损失了140万元。人民法院对一大批执行案件只能因被执行企业被宣传破产而终结执行。这样,被执行人利用合法的破产方式,规避了法院执行,损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8、协助单位与被执行人串通,规避执行。有些协助单位,特别是金融部门,为了吸引客户,特别是吸引大客户到自己银行开户,为从客户保密着想,事先与客户协商一致,在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帐户存款时,及时、迅速通知被执行人转移存款,并留有客户的联系电话。一旦人民法院查询其银行帐户时,银行工作人员故意拖延时间,暗中通知被执行人从银行中取走存款,造成法院查询时帐户上无钱或是查询时有钱,而在人民法院采取冻结存款的措施时,帐户上的款已经转出,严重妨碍了法院执行。去年我们在银行查询一被执行人帐户时,银行工作人员借故业务繁忙,故意拖延查询时间,并暗中电话通知被执行人转移财产,查询时发现被执行人银行帐户上还有4万元存款,而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在办理好协助冻结被执行人存款相关手续交给银行时,该款已被转出。事后人民法院花费很大精力才把该案执行完毕。

  9、以煽动闹事、上访等方式,规避执行。现在的一些被执行人,特别是被执行人为单位的案件,为规避执行,采取集体闹事、上访的方式,阻碍执行,为了社会的和谐稳定,法院的执行工作不能正常开展。如果硬着头皮执行,企业单位职工以没有钱吃饭集体闹事、上访为要挟,这时政府又会出面协调,讲好话,案件不能执结。如果法院不执行,那么申请执行人也会到处上访告状,说法院怠于执行,执行法官面临进退两难的境地。如我们原执行某一钢铁厂欠款一案,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冻结了该厂的存款65万元之后,厂里组织二百余名老职工以要吃饭为由到县政府上访,到法院闹事,结果县政府考虑的社会稳定出面协调,法院解除冻结措施,案件不了了之;又如去年,我们在执行高某赔偿一案中,高某作为被执行人本应赔偿申请执行人损失4万元,但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只执行到位1万元后,高某即以原判决错误为由,曾几次赴京、省、市、县相关部门上访,事后本院就停止对高某采取执行措施,但是申请执行人又以法院不执行或怠于执行为由到处上访,双方都以上访为由,要挟法院执行,结果法院通过集体讨论和上级法院批准动用执行救助基金解决了本案的执行问题,而目前高某仍在继续上访。

  二、解决规避执行的反制措施

  被执行人虽然想方设法,采取合法或非正当手段来规避执行,逃避履行义务。但是,我们必须真正识别被执行人采取了何种方法,以便对症下药,通过采取下列反制措施予以解决。

  1、加强法制宣传,提高法律认识。通过新闻媒体、网络、法律下乡活动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执行等方式,大力宣传有关执行工作的法律知识,使更多的人了解法律,遵守法律,从而依法行事,确保执行工作在全社会有序开展,有效防止规避执行的现象发生。

  2、认真、细致做好被执行人思想工作。对当事人故意抗拒执行、聚众闹事、上访的案件,要认真做好被执行人的思想工作,讲明利害关系和规避执行、拒不执行的法律后果,使被执行人真正理解执行工作的重要性,防止矛盾激化,能自觉履行义务。

  3、加大对被执行人财产事先控制措施。对有财产的案件可通过诉前、诉讼财产保全措施,案件在立案阶段和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应主动向申请方释明有关采取财产保全的法律规定和法律效果,提示申请人及时申请采取相应的财产保全措施,对一些特殊的案件要依法主动采取保全措施,及时控制被执行财产,掌握执行的主动权,以保证裁判生效后的顺利执行。

  4、加大对被执行财产的调查力度。对被执行人恶意转移财产的,要下力气,想方设法去查清被转移财产的去向、归属,对有些被转移的财产要及时采取强制措施。比如对被执行人设立“待结算帐户”,应将转出银行和转入银行的帐户全部冻结,这样即可防止被执行人从中转移财产;对单位资产不入帐,或是将单位收入存入私人名义下的案件,也应去调查,分清哪些是单位的财产,对经查确属单位的财产的,要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而对以其他方式转移财产的则要查清财产的实际归属,经查实确属被执行人为规避执行而恶意转移财产的,通过追加被执行主体或是通过诉讼途径来解决所转移的财产。另外通过执行联动威慑机制到各相关单位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存款、房地产、车辆、投资等相关财产,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应及时采取相应执行措施。

  5、加大执行力度。在执行过程中,要加大执行力度,采取多种执行措施,如既要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同时又要对被执行人采取罚款、拘留,还可通过执行联动机制,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投资,年审年检和出境,通过信息平台公布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情况等多种执行方式并举,以促使当事人自动履行义务。

  6、完善执行立法。一是完善对协助单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处罚力度,对与被执行恶意串通转移财产的,要严厉制裁,对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害的要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对直接责任人员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二是对被执行人恶意转移财产的,要立法规定直接执行被转移的财产,对被执行人负有较大债务的,要规定在债务未清偿前不得转让财产。三是被执行人利用合法手段,如利用破产等恶意转移财产,要立法规定对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害的由直接责任人负赔偿责任。综上通过专门的立法来限制被执行人恶意转移财产,规避执行。

  7、建立健全执行联动威慑机制。建立企业、个人诚信信息平台,通过对企业、个人诚信信息共享将企业、个人的资金、经营、负债信息通过网络媒体向社会公布,以此评价企业和个人的诚信,对那些不讲诚信有不良记录的企业和个人实行终身跟踪,打入黑名单,让社会知晓。充分发挥执行联动威慑作用,各相关联动威慑部门要通过信息平台,随时了解,发现被执行人不守信用的情况,及时采取相关的措施,限制被执行人的某些权利。如金融部门可限制被执行人贷款,登记部门限制年检年审、证卷、投资部门限制投资,公安的出入境管理部门限制被执行人出境、其他部门限制高消费等。在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法院才解除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执行联动威慑措施,使被执行人无处藏身,促使其自动履行义务。

  8、加大对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的打击力度。一是将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情况通过网络等向社会发布,利用网上追逃的方式,由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在全国范围追逃,一旦发现了被执行人的下落,立即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措施,再通知执行法院处理。二是简化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立案、侦查、批捕手续,只要有基本的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的,公安机关就应立案侦查,基本事实清楚的,检察机关就应当批捕,通过网上追逃的方式,缉拿被执行人,并及时移送起诉,由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如我院去年就李某借款纠纷一案,该案已有5年时间尚未执行,法院通过调查,发现有基本证据证实被执行人李某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是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立案后,通过网上追逃,最终拘留了李某。李某迫于无奈,与申请执行人和解,履行了全部义务,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9、加强执行队伍建设,提高执行人员自身素质。执行人员不仅要廉洁执行,依法执行,更要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通过自学、培训等手段,强化自己的业务知识,为案件的依法执行奠定良好的基础,也是解决规避执行反制措施的根本保证。
责任编辑:张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