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陪审员能动作用 解决案多人少矛盾
2010-04-21 10:49:43 | 来源:中国法院网陕西频道 | 作者:周晓平 陈宝雄
  我国人民陪审制度是指由人民群众代表与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共同审理各类刑事、民事、行政案件,行使国家审判权的一种制度。这种制度是吸收人民群众参与国家管理的一种重要形式,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党的群众路线在司法中的具体体现之一。积极实行人民陪审制度,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现代化的需要,是当前新形势下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的方式之一。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提高诉讼效率,也有利于树立司法权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这一规定是人民陪审员参加法院审判工作的的法律依据。2004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制度的决定》,于2005年5月1日正式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在实践中也相继制定了相关管理办法、实施意见及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规定,来规范保障人民陪审员陪审案件。

  陕西洋县人民法院地处丘陵,辖区面积3206平方公里,人口44万,辖26个乡镇,367个行政村,设有7个基层人民法庭。近几年法院受理的各类案件的数量不断上升,法院在编审判人员力量明显不足。洋县法院把贯彻落实好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司法改革的大事摆上议事日程,紧密结合工作实际,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做好人民陪审员的麟选、培训、管理等工作,使人民陪审员的专业知识、大众思维与法官的法律素养、职业思维形成有效互补,这项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已初见成效。洋县法院2007年至2009年共审理各类诉讼案件4333件,普通程序审理1837件,其中人民陪审员参审1151件,占普通程序审理案件的62.6%,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平均审限28天,比法定的审理期限60天提前32天。对案多人少局面有一定的缓解,但是仍感不足,笔者通过对洋县法院人民陪审员陪审案件的情况进行分析,现就人民陪审员如何参加案件审理,提高审判效率和质量,解决案多人少矛盾提出一些建议,与大家共同商榷。

  一、人民陪审员队伍现状

  洋县法院现有人民陪审员33人。其中来自党政机关19人、企事业单位6人、村委会干部8人;年龄在40岁以下11人,40岁以上22人;大专以上文化程度23人,占总人数的69.7%;中共党员在人民陪审员中有24人,占72.7%。人民陪审员在行业构成上分布相对均衡,年龄构成较年轻,高学历的陪审员相对较多,政治素质相对较高。

  二、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情况。

  (一)近三年陪审员参审情况。2007年,31名人民陪审员中20人出庭参与审理各类案件302件;2008年,31名人民陪审员中22人出庭参与审理各类案件367件;2009年,33名人民陪审员中25人出庭参与审理各类案件482件。人民陪审员参审的案件在数量上呈逐年上升趋势,且相对数量较大,在民事案件的参审上明显较多,在刑事案件的参审上相对偏少。

  (三)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数量不平衡。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各个年份不同,2007年参审案件最多的达42件,其中11人没有参审;2008年参审案件最多的达51件,其中9人没有参审;2009年参审案件最多的达57件,其中8人没有参审。人民陪审员在参审案件的数量上差异较大。

  三、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陪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的现象仍然存在。其主要原因:一是对陪审工作的认识不够,自身主动性和积极性不高,对陪审持无所谓态度;二是部分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的素质参差不齐,缺乏陪审能力,需进一步提高;三是谁参与陪审由办案法官来决定,陪审员对法官有明显的依附性和倾向性,在案件审理当中保持沉默,不愿表达自己的意见。

  (二)监督管理机制不健全,缺乏归口管理。一是当前人民陪审员由法院政工科管理,但是参审案件由具体的案件承办法官决定和通知,陪审员是招之即来,挥之即去,管理上比较松散,松散式管理常常出现管理“真空”,容易出现较大的参审案件数量上差异。二是在案件审理中缺少明确的监督管理措施,导致陪审员的公正意识、风险意识、责任意识不强。对因陪审员不遵守法律规定的原因造成的错案如何处理尚无明确规定。

  (三)参审不均衡。2009年洋县法院人民陪审员陪审案件最多的57案,最少的1案、2案,甚至有8名陪审员全年没有陪审一案。这既有陪审员自身的原因,也有陪审员管理方面的原因,陪审员的原因主要是陪审员大多兼职,由于本职工作繁忙,法院开庭时抽不出时间参加案件的审理工作;管理方面的原因主要表现为选任陪审员时对地域差异和人员变动等情况无法衡量,陪审员分布不均,城区陪审员陪审的案件多,甚至忙不过来,偏远地区的陪审员陪审案件较少,甚至一年没有案件陪审。

  (四)缺乏制约,随意性较大,影响案件进程。有的案件已安排好开庭,人民陪审员却请假缺席或案件开庭后因陪审员无瑕抽身而迟迟未能进行合议,导致诉讼周期延长,影响了办案效率。

  四、发挥人民陪审员作用,解决案多人少矛盾的几点建议

  (一)对陪审员的陪审素质强化培训。人民陪审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具有与法官同等的权利,既可以认定事实,也可以适用法律,所以陪审员的法律素质、道德素质、政治素质都对在陪审案件中履行职责的价值取向和认知水平有非常大的影响。因此,要建立一支知法懂法、熟悉人民法院审判流程、道德高尚、作风正派的人民陪审员队伍。要通过建立对陪审员的初任培训、定期培训、岗位培训相结合的长效培训机制;培训内容应包括审判制度、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证据规则、职业道德和审判纪律等,重点是提高陪审员的陪审素养和参审能力。

  (二)规范参审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决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后应当明确告知一审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被告、行政案件原告,在收到通知5日内有权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建议把庭审安排提前告知陪审员,使陪审员做好时间安排和准备工作,在审理准备阶段,让陪审员提前查阅诉讼文书,熟悉案情,有利于陪审员做好调解工作,也有利于评议案件时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行使表决权。

  (三)根据案件性质,选择技术对口人员陪审,弥补领域差异上的不足。对于特殊案件如医疗纠纷案件、交通事故案件等需要具有特定专业知识的案件,可选择具有专门知识或者熟悉该行业相关知识技能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帮助法官客观全面的认定案件事实、分析证据、正确适用法律。

  (四)拓宽参审工作方式。实践中陪审员往往开庭时来“坐”,很少“说”、“走”,难以发挥实质性作用。建议人民陪审员也来当个“马锡五”,走出去,深入群众,大做调解工作。可在庭审前把诉讼材料交陪审员,让他去做调解工作,达成协议的,法官只需制作调解书。亦可在庭上、庭后“放手”让陪审员做调解工作,法官把握法律“底线”,做到案结事了人和。

  (五)要建立和完善管理机制。建议:一是在政工部门设立专门的陪审员管理办公室,设专人负责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日常管理和培训工作。二是既要明确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又要明确其职责,制定人民陪审员行为规范和详细的工作质量考核标准。三是建立对人民陪审员集中管理机制。由案件承办人提出申请,再由陪审员管理办公室根据陪审员的分布状况,案件有关情况、陪审员工作量等确定陪审员,通知陪审员或者陪审员所在的单位。

  (六)选任陪审员,要充分考虑拟选人员的工作性质,尽量选择具有一定业余时间的人员。现任人民陪审员,在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中任领导职务的人员较多,这类人员虽然陪审的能力和素质较好,但本职工作较忙,难以切实履行陪审职责,影响了陪审制度作用的充分发挥,不利法院及时高效地审理案件。

  (七)灵活陪审员的进出更换机制。建议法院对陪审员履行陪审职责进行考评,对不陪不审的、陪而不审的、随意缺席离席的、无故推脱的、无法履行陪审职责的、违犯纪律或法律的陪审员,认定考评不合格,报任命机关撤销或更换。
责任编辑:边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