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审执分离制度
2010-03-30 09:01:05 | 来源:中国法院网湖南频道 | 作者:杨寓文
  近些年来,相当数量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得不到如期执行,使人们对司法公正、法律的权威产生疑虑,动摇了公民通过正当的途径寻求公正的信心,为此最高法院出台了专门的执行工作规定,将审判与执行工作分开,从而形成当前审执分离的执行工作模式。简单理解为审判工作与执行工作分开,审判员只负责审判,执行工作由专门的执行员负责。

  在过去审执不分的模式下导致了许多案件因为要过多考虑执行问题而久拖不结,严重影响了审判效率,同时由于一个案件的审判执行都由同一个法官负责,许多执行案件未能及时立案,使得执行案件底子不清目标不明,严重影响执行工作的规范管理。并出现了少数办案法官向被执行人或协助执行人通风报信,使其逃匿或者转移、隐匿、变卖被执行财产的不良现象。甚至于行为不廉洁,不给好处不办事,故意为执行设置重重障碍,使案件执行一拖再拖,其严重损害了人民法院在群众中的形象。因此,在整个诉讼程序中,在法院内部实行审执分离制度是必然的,也是非常有必要的。审执分离不仅有利于提高办案人员的工作专业能力、提高案件质量、提高执行工作效率和质量,同时也可以通过执行程序发现审判过程中的一些问题,并对其进行监督和制约从而使冤假错案得以纠正。

  但审执分离制度也存在一些不足的地方,也给执行工作带来了诸多问题。如:立案法官对执行工作不予关心,增加了案件的执行难度;审判法官对执行工作不予关注,削减了案件的执行进度与力度;而最为明显的是,在人力、物力相对紧张的基层法院,审执分离所带来的重复劳动再次运作,必然会造成有限的资源严重浪费。这一系列的问题都有待对审执分离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改进。

  如何加强和完善法院的执行工作制度,以破解审执分离模式下的执行难问题,促进法院执行工作的科学发展是当前法院所面临的问题。我个人认为首先应该从思想上对执行工作予以重视,树立审执并重、两手齐抓的观念正确处理好审判工作与执行工作的关系。面对执行工作中不断涌现出的新情况、新问题,必须提高全面执法的观念,彻底克服重审判、轻执行的错误思想,在抓审判的同时,也要抓好执行工作。其次,法院还可以将基层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治保、调解员、司法所司法助理员、派出所户籍民警等聘请为协助执行员、执行监督员、执行信息通讯员,加强外部横向联系形成社会合力,并以此为基础建立以法院执行局为中心的执行网络,做到外部执行信息资源共享,形成全覆盖的执行信息资源共享制度。

  由于工作难度大,社会关注度高。法院执行工作一直备受关注,在今后很长一段时间里,它任然是人民法院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各级法院应当牢固树立全局观念、整体意识,将审执并重理念贯穿到法院的全局工作中。在内部机制上将执行风险降到最低,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有效实现,以维护司法的尊严,体现法律的公正性。
责任编辑:张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