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之内(随笔)
2010-03-09 14:35:05 | 来源:中国法院网吉安频道 | 作者:陈晨
  安提戈捏说,法律之内,应有天理人情在。的确如此,尤其是在中国,尤其是在基层法院。

  我很认同陈兴良教授在《法治的最大特征应当是使人成其为人》书中所提到的,“一种圆满的完善的法应当具有人情味,内含一种情理,没有情理的法是一种桎梏、一种奴役,所以,法应当具有人性基础。法不仅应有秋风扫落叶般的严酷,还要有春风煦日般的温暖。只有这样的法才是我们要追求的”。但在三年多以前,我对此有些许不以为然。

  刚入法院之时,我总是用质疑的眼光看待判决书中出现的“情、理”二字,这些字眼似乎与大学时所强调的唯有法律至上的思想相冲突。至于被国外誉为“东方经验”的调解,在当事人的口水战中,法官苦口婆心地讲理说情、劝架说和的言行,因与大学时所推崇的西方国家之大法官清高、孤独、与人群保持最大限度的距离的观念相差甚远。因此,我曾一度对法官应当以何种态度去面对当事人的问题产生极大困惑。

  在基层法院工作了三年多以后,看着法官们耐心地引用当地民谚、讲述真实案例向当事人解释法律分析情理,看着一位位当事人从入法院时的忐忑不安、剑拔弩张到离开法院时的心安理得、冰释前嫌,我渐渐意识到曾经的质疑和困惑是可笑的。

  “法官乃会说话的法律,法律乃沉默的法官”。在司法工作中,面对知识水平、社会身份、脾气秉性各不同的当事人,面对或新颖或独特虽同一种纠纷但情况千差万别的案件,如何将沉默的法律翻译得生动活泼,让群众容易理解并乐于接受?这就主要依赖于法官的智慧,法官不仅要懂法,而且要懂情懂理,懂得群众的口头俚语,懂得乡间的民俗习惯,要发自内心地动情、用理、说法,才能把法律深入浅出地讲明白、讲透彻,才能让广大群众口服、心服,才能真正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3月2日的人民法院报上刊载了《从孔子的“九思”看法官素质养成》,文章从《论语》中记载的孔子教导弟子“九思”入题,不足两千字便阐述了法官应当具备的基本素质及其养成,在我看来,对刚入法院之门的年轻人或从事审判工作多年的老法官来说,都是一篇值得沉下心去品读的佳作。如文中所说,一名优秀的法官,绝不仅仅要有深厚的法律功底和出色的逻辑思维,更应当拥有敏锐的观察力、诚挚的爱民心、高度的责任感、无限的求知欲、强大的自控力、鲜明的廉洁观,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成为公平正义的守护者。

  大学好友研究生毕业后,不久前考入法院工作,对一些所闻所见颇感不适,和当初的我一样对很多问题感到疑惑,故作此文,以答其惑。
责任编辑:边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