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执行联动机制的构建
2010-03-02 10:42:21 | 来源:中国法院网陕西频道 | 作者:刘思明
【内容摘要】 当今社会,执行难问题依然困扰着执法工作者,随着经济发展,社会生活的变化,单靠法院一家之力,难以保障执行案件的高效进行。建立执行联动威慑机制是集合各界力量,解决执行困境的有效途径之一。本文就执行联动机制的形成,意义和实施展开浅要论述。
【关键词】 执行 联动机制 威慑力
国家执行联动机制是人民法院为解决执行难而探索和推动的一项工作机制,指根据国家立法,人民法院利用社会各方面资源,形成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参与、政协支持,同时联合公安、税务、工商、海关、金融、出入境管理、房地产管理、工程招投标管理、车辆管理等部门,对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给付财产义务的被执行人,通过严格限制其市场交易行为、行政许可与行业准入审批、社会交往活动等办法,促使其自动履行生效裁判。
一、执行联动机制的形成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生产生活方式的变化,原有法律运行体系难以对现今的被执行人进行有效惩戒并发挥足够的威慑力,执行难逐渐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引起了党中央和全社会的广泛关注。
2005年中央政法委下发了《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根据该通知各地建立了党政齐抓共管、部门配合、全社会参与的执行协调联动机制。
2007年1月1日起,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正式运行,及时将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准确集中起来,促进了与其他市场监管机构进行信息共享以及社会诚信体系的对接,标志着国家执行威慑机制的基础信息平台已初具规模。
2008年4月1日起实施的新民诉法中,增加了第二百三十一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处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这一立法的重大突破,解决了联动执行无法可依的困境,使得联动执行威慑机制以法律形式正式确立。2009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再度引起广泛关注,其中就第二百三十一条具体细化,并要求完善立审执协调配合机制,加强三个环节的配合,这对构建执行联动威慑机制起到了重大的指导借鉴作用。
在2009年颁布的《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中,明确提到要改革和完善民事、行政案件的执行机制,推动建立党委政法委组织协调、人民法院主办、有关部门联动、社会各界参与的执行工作长效机制。同年三月,全国法院被执行人查询平台向社会全面公开,617万被执行人信息随处可查,此举是促使当事人自觉履行义务的执行联动威慑机制的重要举措。
二、执行联动机制的意义
1、建立执行联动机制,有效解决执行难。执行威慑机制本质上是一种法律机制,它既不是法律规范,也不是社会规范。它是围绕着解决法院执行难而人为构建的一种长效机制,通过加大执行力度,增加被执行人责任,提高被执行人强制执行的成本等途径,促使未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自动履行义务,其最突出也是最终目的是为了彻底解决法院执行难。
2、建立执行联动机制,体现司法公开原则。司法公开要求人民法院应尽可能将民意有序地融入司法,通过公开司法裁判的过程和结论,促进司法的公正。民事执行作为法院司法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司法活动的本质决定了在不同法律价值目标相冲突的情况下,过程应尽可能地体现公开和透明。建立执行威慑机制,将执行案件的信息向社会公众开放,这种举措为民众监督司法提供了更为广阔的平台,从某种意义上说,是审判公开原则的延续,也是实现司法民主和促进司法效率的重要方式,其基本精神完全符合宪法和法律关于司法公开原则。
3、建立执行联动机制,促进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在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社会道德伦理体系以及文化精神领域却出现了与市场化进程不相适应的道德和诚信的匮乏。许多市场主体缺乏诚信,恶意逃债,执行联动机制便起到了构建社会诚信的法律强制保障作用。从国外的经验看,一个社会信用制度的建立主要是取决于两块只能的发挥,一是银行的信用体系,另外则是司法。银行掌握着每一个客户尤其是一些企业资金流动的状态、财务的状态,以及履行合同和债权的状况,这是一个国家构成信用制度的基础。司法机关通过司法权能,从另一个角度掌握被执行人或者债务人欠债的情况,甚至是犯罪记录。只有两块职能共同发挥作用,才能建立国家比较完善的信用制度。
三、执行联动机制的实施
执行联动机制的构成,分为法院内部联动机制和外部联动机制,内部机制是由法院系统内部的执行机制组成,要求执行公开化、充分运用信息网络系统、加大执行力度等;外部联动机制是由司法机关、社会其他机构、团体、单位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参与而形成的执行威慑机制。
1、法院应建立阳光执行机制。健全流程管理制度,促进执行规范高效地运行。建立执行风险告知、财产申报制度,让申请执行人明白一旦查实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将造成执行不能的风险,让被执行人知道必须如实申报财产及不申报和虚假申报财产的法律后果,促使其主动履行义务。建立长效的执行公开机制,以公开促进执行的公正与效率。推行听证制度,增强执行的透明度。
2、发挥市场监管对被执行人的惩戒作用。被执行人之所以敢于面对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仍拒不履行法律义务,是因为法院强制措施对其制裁作用十分有限,其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却仍然可以获得贷款、开办公司、买车购房等,任何社会经营活动基本不受影响。针对这些问题,必须从源头抓起,充分发挥金融部门的信贷和资金监管、工商税务的兴业准入与市场管理、车辆房产管理部门的产权登记管理等公权力对社会经济运行的监管作用。将对被执行人的制裁限制措施由事后的惩罚变为事前的惩戒,将各部门各自为政、单独行使权改为信息共享、联合行权。
3、扩大执行联动机制的社会影响力。完善执行案件信息系统,可以将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与银行、公安,房管、车管、工商等相关信息系统充分对接,便于对被执行人的有关社会活动进行必要限制,形成高压态势。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改善执法环境,使各有关单位自觉投入到这项活动中,使社会公众自觉拥护、支持这项工作。针对各种暴力阻碍执行的行为,推行悬赏执行措施,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接受有关被执行人及财产下落的举报,执行威慑机制要发挥作用,不单体现在个案的执行上取得成效,其更深远的意义在于使社会各界认识到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将付出很大代价,将会处处受制,以此来促进社会信用秩序的形成,使守法守信观念逐步深入人心,使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成为一种自觉行为。
完善执行联动机制,看似简单的字眼,真正建立好这一制度,却需要坚持不懈的努力和付出。必须举全社会之力,不断实践,不断总结,彻底转变法院“孤军奋战”的困境,早日构建一个全方位的执行联动威慑机制。
【关键词】 执行 联动机制 威慑力
国家执行联动机制是人民法院为解决执行难而探索和推动的一项工作机制,指根据国家立法,人民法院利用社会各方面资源,形成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参与、政协支持,同时联合公安、税务、工商、海关、金融、出入境管理、房地产管理、工程招投标管理、车辆管理等部门,对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给付财产义务的被执行人,通过严格限制其市场交易行为、行政许可与行业准入审批、社会交往活动等办法,促使其自动履行生效裁判。
一、执行联动机制的形成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生产生活方式的变化,原有法律运行体系难以对现今的被执行人进行有效惩戒并发挥足够的威慑力,执行难逐渐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引起了党中央和全社会的广泛关注。
2005年中央政法委下发了《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根据该通知各地建立了党政齐抓共管、部门配合、全社会参与的执行协调联动机制。
2007年1月1日起,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正式运行,及时将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准确集中起来,促进了与其他市场监管机构进行信息共享以及社会诚信体系的对接,标志着国家执行威慑机制的基础信息平台已初具规模。
2008年4月1日起实施的新民诉法中,增加了第二百三十一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处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这一立法的重大突破,解决了联动执行无法可依的困境,使得联动执行威慑机制以法律形式正式确立。2009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再度引起广泛关注,其中就第二百三十一条具体细化,并要求完善立审执协调配合机制,加强三个环节的配合,这对构建执行联动威慑机制起到了重大的指导借鉴作用。
在2009年颁布的《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中,明确提到要改革和完善民事、行政案件的执行机制,推动建立党委政法委组织协调、人民法院主办、有关部门联动、社会各界参与的执行工作长效机制。同年三月,全国法院被执行人查询平台向社会全面公开,617万被执行人信息随处可查,此举是促使当事人自觉履行义务的执行联动威慑机制的重要举措。
二、执行联动机制的意义
1、建立执行联动机制,有效解决执行难。执行威慑机制本质上是一种法律机制,它既不是法律规范,也不是社会规范。它是围绕着解决法院执行难而人为构建的一种长效机制,通过加大执行力度,增加被执行人责任,提高被执行人强制执行的成本等途径,促使未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自动履行义务,其最突出也是最终目的是为了彻底解决法院执行难。
2、建立执行联动机制,体现司法公开原则。司法公开要求人民法院应尽可能将民意有序地融入司法,通过公开司法裁判的过程和结论,促进司法的公正。民事执行作为法院司法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司法活动的本质决定了在不同法律价值目标相冲突的情况下,过程应尽可能地体现公开和透明。建立执行威慑机制,将执行案件的信息向社会公众开放,这种举措为民众监督司法提供了更为广阔的平台,从某种意义上说,是审判公开原则的延续,也是实现司法民主和促进司法效率的重要方式,其基本精神完全符合宪法和法律关于司法公开原则。
3、建立执行联动机制,促进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在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社会道德伦理体系以及文化精神领域却出现了与市场化进程不相适应的道德和诚信的匮乏。许多市场主体缺乏诚信,恶意逃债,执行联动机制便起到了构建社会诚信的法律强制保障作用。从国外的经验看,一个社会信用制度的建立主要是取决于两块只能的发挥,一是银行的信用体系,另外则是司法。银行掌握着每一个客户尤其是一些企业资金流动的状态、财务的状态,以及履行合同和债权的状况,这是一个国家构成信用制度的基础。司法机关通过司法权能,从另一个角度掌握被执行人或者债务人欠债的情况,甚至是犯罪记录。只有两块职能共同发挥作用,才能建立国家比较完善的信用制度。
三、执行联动机制的实施
执行联动机制的构成,分为法院内部联动机制和外部联动机制,内部机制是由法院系统内部的执行机制组成,要求执行公开化、充分运用信息网络系统、加大执行力度等;外部联动机制是由司法机关、社会其他机构、团体、单位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参与而形成的执行威慑机制。
1、法院应建立阳光执行机制。健全流程管理制度,促进执行规范高效地运行。建立执行风险告知、财产申报制度,让申请执行人明白一旦查实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将造成执行不能的风险,让被执行人知道必须如实申报财产及不申报和虚假申报财产的法律后果,促使其主动履行义务。建立长效的执行公开机制,以公开促进执行的公正与效率。推行听证制度,增强执行的透明度。
2、发挥市场监管对被执行人的惩戒作用。被执行人之所以敢于面对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仍拒不履行法律义务,是因为法院强制措施对其制裁作用十分有限,其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却仍然可以获得贷款、开办公司、买车购房等,任何社会经营活动基本不受影响。针对这些问题,必须从源头抓起,充分发挥金融部门的信贷和资金监管、工商税务的兴业准入与市场管理、车辆房产管理部门的产权登记管理等公权力对社会经济运行的监管作用。将对被执行人的制裁限制措施由事后的惩罚变为事前的惩戒,将各部门各自为政、单独行使权改为信息共享、联合行权。
3、扩大执行联动机制的社会影响力。完善执行案件信息系统,可以将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与银行、公安,房管、车管、工商等相关信息系统充分对接,便于对被执行人的有关社会活动进行必要限制,形成高压态势。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改善执法环境,使各有关单位自觉投入到这项活动中,使社会公众自觉拥护、支持这项工作。针对各种暴力阻碍执行的行为,推行悬赏执行措施,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接受有关被执行人及财产下落的举报,执行威慑机制要发挥作用,不单体现在个案的执行上取得成效,其更深远的意义在于使社会各界认识到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将付出很大代价,将会处处受制,以此来促进社会信用秩序的形成,使守法守信观念逐步深入人心,使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成为一种自觉行为。
完善执行联动机制,看似简单的字眼,真正建立好这一制度,却需要坚持不懈的努力和付出。必须举全社会之力,不断实践,不断总结,彻底转变法院“孤军奋战”的困境,早日构建一个全方位的执行联动威慑机制。
责任编辑:边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