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高院:执行复议促十年积案和解兑现
2010-02-10 13:37:01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赵兴军
  日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通过在执行案件复议程序中践行“能动司法”理念,发挥“大调解”作用,成功促成一起长达10年未能执结的积案以和解方式结案,并执行兑现100万元。

          案情:追加被执行人启动复议程序

  2000年2月16日,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四川川投长城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钢厂(以下简称第二钢厂)申请执行山东省海阳纺织器材厂、山东省海阳市禄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货款纠纷一案,标的为本金105万元及相应利息。涪城区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冻结了禄达集团在海阳华源有限公司的105万元的出资(股权)。其后,绵阳中院对该案予以提级执行,并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对股息及红利的执行,为申请执行人实现债权20余万元。该案执行过程中,绵阳中院于2009年7月15日作出裁定,追加海阳锦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并经执行异议程序裁定驳回其异议。

  海阳锦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对追加其为被执行人不服,于同年12月28日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动因:执行复议程序中也要做和解工作

  四川高院党组成员、执行局长时小云和执行二庭承办法官茅勇在听取汇报和审查过程中发现:第二钢厂系地震灾区特困企业,如该案债权得不到实现,在年关将近之际可能引发社会不稳定问题;被执行人海阳纺织器材厂、海阳市禄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1997年已经完成企业改制,现为“空壳企业”,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当事人对立情绪极大。

  但经承办法官茅勇初步询问,双方当事人均有执行和解的意愿。合议庭研究后认为:如简单处理该案,对执行法院追加被执行人的裁定予以维持或撤销,在执行复议程序上可以结案,但债权人的债权亦未能实现,不能做到案结事了,且双方当事人矛盾有可能激化。现双方当事人均有和解意愿,可探索在执行复议程序中积极运用调解手段,促成该案以和解方式结案。

         和解:兑现100万债权后撤回复议申请

  为促成和解结案,四川高院执行局长时小云提出在和解过程中注意把握两点:一是注重方式方法,要在查明案件事实、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释明相关法律规定的基础上促成执行和解;二是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即执行和解在省法院做好相关工作的基础上,会同执行法院绵阳中院主持和解,且由绵阳中院出具执行裁定等相关法律文书。

  2010年2月4日,四川高院执行局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执行和解。经过一上午的紧张工作,双方当事人依然存在对立情绪,在债务的履行数额、履行主体等问题上差距较大。承办法官将情况及时向执行二庭副庭长魏图强进行汇报后,魏图强立即利用中午休息时间,亲自参与和解,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于当日下午达成执行和解:第二钢厂同意海阳锦源公司代被执行人以一次性支付100万元的方式履行债务,终结案件执行,海阳锦源公司同意案件终结执行后,撤回向四川高院提出的复议申请,该执行复议案件作结案处理。

  2月5日,绵阳中院收到海阳锦源公司支付的100万元款项,并裁定解除该案中的查封、冻结等执行措施,终结案件执行。事后,双方当事人对法院的工作均表示感谢,对案件的处理结果亦表示满意。该案最终以和解方式结案,达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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